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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趋炎附势者的死及其法律问题

2017-09-20 张能 法律读库

 张能 

 

   《红楼梦》里的贾瑞,是个趋炎附势的巧人,见薛蟠势大,便大献殷勤,帮着薛蟠干坏事。贾瑞的非正常死亡,看来魔幻,却是现实。


    贾瑞的死, “毒设相思局”的王熙凤是有责任的。王熙凤究竟要负怎样的责任?


     贾瑞想和王熙凤通奸,招惹了王熙凤。在宁国府园中,贾瑞躲在假山石后,装作有缘巧遇,猛得出现在王熙凤面前,说话和眼神都不规矩,一面说着,一面拿眼睛不住的觑着王熙凤,“我要到嫂子家里去请安,又恐怕嫂子年轻,不肯轻易见人” ,神情不堪。


     王熙凤假意撩拨,先是骗贾瑞进了穿堂,大冬天的,在冷风里待了一晚上。而后又设计浇了贾瑞一身一头的一净桶尿粪。贾瑞得病卧床不起,忍不住地看跛足道人送来的风月宝鉴的正面,在幻境中与凤姐几番云雨,结果一命呜呼。


     王熙凤有没有杀人动机?


     “这才是知人知面不知心呢,那里有这样禽兽的人呢。他如果如此,几时叫他死在我的手里,他才知道我的手段!”王熙凤心里暗忖。这是在宁国府园子里,看出贾瑞的不轨念头后,王熙凤心里的想法。


      心里面暗暗想,是不算数的,除非王熙凤自己明着说出来,无法证明王熙凤有杀人动机。平儿倒是明白着说出来的“癞蛤蟆想吃天鹅肉,没人伦的混账东西,起这个念头,叫他不得好死!”但也不过是一般生活中常见的发狠赌咒。


     既使能算作有杀人动机,也不能从这个动机入手,便认为王熙凤犯了故意杀人罪,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可是这世上古往今来的不少冤案,却是抓着这样的杀人动机一步步造出来的。世上许多事情的复杂化,其实便是因为违背了简单的道理。


    王熙凤实际表现出来的行为,在暗暗心想“几时叫他死在我的手里”以外,就是骗贾瑞入穿堂使其冻了一夜,“腊月天气,夜又长,朔风凛凛,侵肌裂骨,一夜几乎不曾冻死”;又设计用粪尿浇了贾瑞一身,“嗗拉拉一净桶尿粪从上面直泼下来,可巧浇了他一身一头”。


     

    如果贾瑞被王熙凤骗入穿堂夫人时候,便冻死了,倒是可以说王熙凤的行为与贾瑞的死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骗人进入不得逃出的地方,大冬天的,挨一夜的冻,确实是有致人死亡的危险的。如果真的冻死了,这种危险便成了现实的结果。


     但是,是不是以此就能认为王熙凤便有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便是如何区别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


     另外,小说是以全知视角叙述事情经过。读者如上帝,对事情的经过,细枝毫末,了然于胸,比当事人还要看得清楚。缺了这上帝视角,要判定王熙凤的罪,则必须要过证据的关,拿证据来证明事实,最大程度还原事实。 


     从证据方面看,凤姐悄悄的道:“大天白日,人来人往,你就在这里也不方便。你且去,等着晚上起了更你来,悄悄的在西边穿堂儿等我”,说这话时,只有王熙凤和贾瑞两人在场,并无第三人知道。平儿只能证明贾瑞事前来过王熙凤屋里而已。因此,就难以从证据上将贾瑞晚上进入穿堂内与王熙凤的行为联系在一起。 第二次,王熙凤骗贾瑞进入其房后小过道子里那间空屋,接着点兵派将,设下圈套,从证据上看,便多了“兵将”的旁证。


     就算是从证据上证实了贾瑞进入穿堂而不得出是由于王熙凤诱骗所致。接下来,贾瑞的死亡能否追究到王熙凤头上,也还存在问题。


     贾瑞两次都并没有直接死亡。第一次,冻了一夜,回家后,又被祖父贾代儒发狠打了三四十扳,不许吃饭,令跪在院内读文章,定要补出十天的工课来方罢。第二次回家生了病, 是因为三五下里夹攻“贾蓉两个又常常的来索银子,他又怕祖父知道,正是相思尚且难禁,更又添了债务,日间工课又紧,他二十来岁人,尚未娶亲,迩来想着凤姐,未免有那指头告了消乏等事,更兼两回冻恼奔波”,又看着风月宝鉴正面不断意淫遗精。


     由此,王熙凤的行为与贾瑞之死之间的因果关系,便因这后来的“三五下里夹攻”而中断了。王熙凤的行为,只是导致贾瑞生病而已,便没有一个确定的伤害结果。


     第二次,在王熙凤房后小过道子里的空屋里,贾瑞在暗中抱住贾蓉,把贾蓉当成赴约而来的王熙凤,亲嘴扯裤子,拉了自己裤子,硬帮帮的就想顶入,这倒是犯了强奸罪。因为就算王熙凤真的来赴约,也便不等于就愿意在此处与贾瑞通奸。贾瑞欲成其好事,还只是一厢情愿,并未得到王熙凤同意。既使把男的误当作女的,贾蓉也还是可以成为强奸的对象,最后贾瑞未能得偿所愿,只是未遂。


     贾蓉、贾蔷要挟贾瑞要“去见太太”“告诉族中的人评评理”。让贾瑞写了两张借钱的文契,贾蓉、贾蔷的行为便是敲诈勒索。贾蓉、贾蔷是王熙凤设局点的兵将,是受王熙凤的安排,让贾瑞挨浇了一身粪尿。但是,这要挟要钱的事,应是贾蓉、贾蔷临时的自作主张。如果二人与王熙凤是共犯,这敲诈勒索的事,便是共犯的实行过限,不能算到王熙凤的头上。


  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和财产,违反上述规条的犯罪,古今中外,便没什么区别。那么,什么是应有的区别呢?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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