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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自杀,鹿晗该担啥法律责任

2017-10-09 北京瘦马 法律读库

文 | 北京瘦马


1.

拥有宇宙级粉丝的人气偶像鹿晗,通过微博介绍了自己与关晓彤的恋情。好像在自媒体试射了一枚核弹。


鹿晗演技颇有争议,但粉丝量却是毫无争议。总数量4000万,4000意味着什么?放在世界范围看,澳大利亚才2500万人口,加拿大总人口也不过3500万,西班牙也刚4700万,英法这样超级大国人口也就6500万,鹿晗真可以说是“粉可抵国”。


如果鹿晗粉丝建一个“鹿饭国”,总人口可以排在世界第36位,绝对算得上一个大国。


鹿晗的威力有多大,号称流量之王,据说当时微博就崩溃了。“介绍微博”的留言迅速冲上了100万,史无前例的刷遍了朋友圈。


然而不可预测的事情也就随着发生了,部分粉丝因为无法接受鹿晗恋情跳楼,割腕。作为一个法律人,情不自禁会想到,鹿晗从粉丝身上挣了那么多钱,对于粉丝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

近年来“责任”一词在泛化,比如朋友在自己家里自杀,自己承担责任;一起去骑行的成员喝酒车祸死了,组织骑行的要承担责任等等。从法律术语向生活退化,也可以说是法律术语变得口语化。


但生活与法律中,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概念。比如生活中女孩说“你要对我负责”,那是说你要娶我。对渣男说家庭责任,意思是你不能出去胡来。这个责任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很可能是口语的或者伦理的。


但是在法律上责任虽然与生活中的责任写法一样,但意思差别却很大。法律上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等,总体看是一种基于义务违反,承受的不利益的后果。


因此法律上的责任与生活中的责任有明确区别,不能过于泛化。否则就意味着义务的扩大与责任的扩大,从法律直接到生活普通行为的过度。通常产生法律上的责任要有在先的义务——基于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而不能是为了特定目的,随意构造出来的。


前几天大家都惊诧过,出现了一种新的责任情形叫“群主责任”。从法律上看,最大的问题还是义务的来源与责任承担方式让人不太好理解。以微信为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腾讯,小马哥的公司有审核管理的义务,出了问题他应当是第一责任人,现在可能要转移给了群主了。现在如果违法人被判刑,把群主也抓了,而小马哥无责,这无疑就是刑罚错误配置了,网络安全与法律防卫的效果实际上都没有得到保障。


3、

同样的道理,如果鹿晗跟关晓彤表白了,有他的粉丝跳楼了,鹿晗需要承担责任吗?鹿晗对自己的粉丝有安全保障义务吗?这不用想,显然是没有的。否则刘德华、迈克·杰克逊这些明星,早就倾家荡产了。


因为自杀行为是粉丝自己做出的,鹿晗没有控制义务和控制能力,而且从预见的角度看,他无法控制预见谁喜欢自己,谁会自杀,并采取防御措施。


所以我们可以有一个基本的观点,责任如果是法律词汇,他必须有合法的或约定的义务来源。否则纯粹以为控制或威慑为目的,滥用法律手段进行治理,只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为鹿晗、关晓彤,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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