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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正义的平衡点

2017-10-12 张录芳 法律读库

文 | 张录芳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有人说,金庸的武侠小说之所以能够经久不衰,是因为那些侠客锄强扶弱的情怀契合了人们内心深处对公平正义的向往。诚如斯言,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应该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能吧。要不然孔子也不会发出“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慨叹了。

正是在这种本能的驱使之下,大学选填志愿时我毫不犹豫选择了法律。在我有限的人生阅历当中,正义与法律似乎就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正义的需求就一定有法律的存在,而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会有正义,二者骨肉相连、不分彼此。在这种正义梦的感召之下,我犹如一个圣徒,怀着对法律的无限膜拜,在法学殿堂里蹒跚前行。

刚入学我们学的是公共课。除了英语、体育之外,唯一和法律沾上边的法学课就是法理学。现在回头看,我倒觉得法理学应该放在大学后期学习。尽管法理学是法学理论的基础学科,但对于初涉法律的门外汉来说,法律要素、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等等还是过于抽象,总不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来的具体生动。

整个一学年下来,我对法律的认知是浑浑噩噩、一知半解。在最沮丧的时候,我不止一次的怀疑:正义如果就蕴含在这么深奥的学识里面,那我是不是选错了专业。进入专业课学习之后,这种混沌感只是逐渐稀薄了一些,但并未彻底消散。直到2008年司法考试历练之后,法律的面纱才算在我的认知当中揭起了一角。

司法考试对任何一个学习法律的人而言,都是绕不过去的第一道关口。或许是奥运年的缘故,2008年以前对在校学生一直关闭的司法考试大门突然敞开了。

6月初,政策一出台,即刻在同学当中引起了热议。也难怪,从入学起,那些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在我们这些学弟学妹心目中是神一般的存在,我们只有远远的敬仰着,悄悄的传颂着他们的先进事迹。各种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满天飞,真假莫辨。

总而言之,概括起来就一个意思:“能过司法考试的人,非神即魔,绝非我们这些痴痴混混的法学幼苗所能涉足的。”

但是,你不得不承认,越神秘的东西越容易勾起人的欲望。鬼使神差般,我也挤上了考司法考试的独木桥。客观来说,法学实在是一门博大精深的课程,仅凭三年填鸭式的理论灌输来应付所谓的“中国第一考”是远远不够的。那两个多月的日子是怎么度过来的呢?每天早上7点开始,准时泡到图书馆,徜徉在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法律关系当中,每天朝着至少读完50页教材、10页法条的目标迈进,周而复始、乐此不疲。功力必不唐捐。

2008年11月20日,这个足以让自己铭记一生的日子,我在忐忑不安当中迎来了命运的青睐,成为据说是全校唯一的幸运儿。

我在当天的日记中写到,名正言顺的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此后要迈着坚定的步子向梦想前行。是的,日后我也能够娴熟的运用法律来维护正义了,儿时的梦想在这一刻似乎照亮了现实。然而,随后的实习证明这种认知是浅薄的。

2008年底,我在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实习,跟着主审法官去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只有14岁,因为口角将13岁的被害人推到在地,又搬起一块石头将被害人头部砸的稀烂,随后将尸体拖进村子废弃的牛圈掩藏。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但根据法律规定一审判处了12年。

对于学过法律的人而言,法律的硬杠杠在那里摆着,这基本是意料之中的结果。但是主审法官似乎很紧张,在宣判之前,就与当地法院沟通,让多派些法警维持秩序。以至于宣判现场,法警的人数反而比双方家属来的人多。

果不其然,法官判决被告人12年有期徒刑的话音刚落,法庭上发出一声尖叫。随后就看到一个姑娘大声哭着直奔被告人而去,抬起脚狠命去踹被告人,两旁的法警赶紧架着瘦小的被告人躲闪。法庭里乱作一团。

我抱着打印好的一沓判决书正在愣神的当口,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妇人喃喃自语着走上来,突然伸手抢我怀里的判决书,扑空之后,又去抓桌上的印泥,我只有仓仓皇皇抱着法律文书躲闪的份。

混战的结果是:一路法警将被告人从侧门带出,估摸走的差不多了,另一路法警才将被害人家属放出;主审法官的胳膊被抓破了;我准备分发的判决书只发出了3份。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全部被打乱了。

回程路上,法官半是打趣半是无奈的说:“小张,这样的场面在你们教科书上是肯定不会出现的喽。”

毕加索


这件往事颠覆了我一直以来对正义和法律的认识:有正义的需求一定会有法律,但有法律不一定会必然有正义。因为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人内心当中的主观认知,有时候随着与自己利害关系的亲疏而有不同的感知。在这起案件当中,被告人固然得到了法律给予其应有的正义审判,但对被害者家属而言,没有判处其死刑就不是真正的正义。

作为执掌司法权柄的法律工作者,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某种程度上,就是要努力寻找一种基本的平衡点,那个平衡点才是大家都认可的正义。而那个平衡点的把握,并不完全在于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很大程度上,它取决于对生活的感悟、对实践的判断,而这种洞察力只有在日积月累的司法实践当中渐次提升,它是一种无以言说但根植于司法者内心当中的经验判断。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大法官的著名论断再一次在耳畔响起。

系统的法律学习只是司法工作者叩开法律殿堂的敲门砖。只有通过不断的实践,恰到好处的把握住那个平衡点,我们才能推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向公平正义无限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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