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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第一案观察:你需要被遗忘吗

2017-10-25 王会丽 法律读库

在德国的传说中,当上帝给所有的花朵命名完成的时候,一朵没有被命名的小花叫道:“哦,我的上帝,请不要忘记我!”于是,上帝欣然回答:“这就是你的名字。”这就是这种蓝色小花名字的由来,寓意是永不变的心、永远的回忆。  


一直以来人类的默认状态是遗忘,而记住很难而且代价很高。比如求学期间我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记住海量的数学方程式和英文单词,恋爱期间又不惜花费大量金钱买各种礼物许下各种海誓山盟强化彼此的爱意,但终究数学方程式和英文单词会从我们的脑子里偷偷溜走,海誓山盟也会被淡忘。


多年来,我们的直观感受是,遗忘和被遗忘都是一种不愉快的经历。但是,进入大数据时代,记忆和遗忘的平衡却发生了逆转。将信息交给数字存储器已经成为默认状态,而遗忘则成了例外。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过去微不足道的行为被完全记忆下来,个人暴露在社会面前,于是纷纷选择主动被遗忘。微信的对“朋友三天可见功能”迎合了这些人的需求,很多人开启了该设置,彷佛突然想把之前留在朋友圈的种种喜怒哀乐隐藏起来。这个举动的潜台词就是,新朋友不要再试图了解三天前的我,老朋友要忘记三天前的我。


如果上网搜索一下自己的名字,很多人会发现几年前关于自己的信息,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并不愿意看到的。2015年2月,任甲玉在百度公司的网站上发现“陶氏教育任甲玉”“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等字样的内容和链接。由于陶氏教育在外界颇受争议,任甲玉遂以侵害姓名权和名誉权为由,多次请求百度公司删除相关信息,但后者未予配合。于是,任甲玉将百度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张姓名权和名誉侵权以及所谓的“被遗忘权”,请求百度删除相关关键词和链接。


目前,学术界对“被遗忘权”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基本认为“被遗忘权”是“隐私自主权”或“个人信息自主权”的分支,大致的含义是个人信息的拥有主体基于隐私自主而拥有向个人信息收集者、发布者、索引者等随时要求删除遗留在信息网络当中的各种有关个人的数字痕迹,从而使其被其他人所“忘记”的权利。


欧盟于2015年12月通过《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确立“被遗忘权”,日本地方法院也先后通过三起案件从司法层面承认“被遗忘权”。任甲玉的主张正是源于欧盟的司法和立法实践。


任甲玉诉百度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任败诉。法院认为,我们现行法律中并无“被遗忘权”这一权利类型,通过一般人格权保护“被遗忘权”,必须证明“被遗忘权”中存在正当、具有保护必要性的人格利益。而涉案信息是对任甲玉的工作经历的真实反映,与其目前所属行业的个人资信具有直接相关性,这些信息的保留对于相关公众知悉任甲玉的相关情况具有客观的必要性。因此,任甲玉所主张的“被遗忘权”不具有正当性和保护必要性。


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尘埃落定,其判决结果基本上明确了国内司法界对“被遗忘权”的态度。相关人士指出,根据《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最新规定,用户要求被遗忘的信息内容不以违法和违规为必要条件,要求网站从最初针对搜索引擎,扩大到所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在这一背景下,在我国缺乏其他权利制衡的前提下,贸然移植“被遗忘权”可能导致最极端的后果将是“任何用户可以就与自己有关的任何信息、数据,无理由地要求任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删除处理”——这一后果是不堪想象的。



通过隐私、名誉等人格保护个人信息符合我国法律传统,因此没有必要另行设立“被遗忘权”,况且“被遗忘权”所希望“遗忘”的个人历史、人生污点、犯罪记录等个人信息根本不具有需要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如果个体认为网络上的公开信息侵犯其隐私,其完全可以诉诸既有法律救济渠道,包括诉诸通知—删除程序、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并不需要借助“被遗忘权”。


过去几千年,只有名人被记忆,这些记忆也是毁誉参半,既有传承不朽的名品名作,也有逃不掉鸡零狗碎的生活隐私。如今,网络让普通人的日常痕迹也被记忆和储存下来。这到底是喜抑或是忧呢?我们既无从评判也无法逃离。


面对网络,有人争取“被遗忘权”,还有人改写了自己的简历希望别人记住。英雄可以不问出处,但是英雄一定有他一步步走过的路。同样,每个人脚下的路都通向属于自己的未来,即便别人不知道,自己也无法自欺。被忘记不是最好的结局,以另一种姿态被想起才堪称完美。


凡心所向,素履以往;生如逆旅,一苇以航。


网络是一把双面剑,它给我们提供舞台和便利,也让我们不断节制和自省。若干年后,如果后人根据庞大的数据库就能够完整刻画每一个前人,你会是什么样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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