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判依据范围(法律渊源)的整理
文 | 王进
永安财险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并非每个人大出的文件都叫法律,并非每个政府出的文件都叫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非每个最高院、最高检出的文件都是司法解释。
如何识别这些文件?
人大、政府、最高院出的文件是否可以直接用作审判的依据,这些问题虽然简单基础,但是好像不少法律人并未搞清楚,今天,笔者对此略作整理,供大家参考。
裁判文书可以直接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❶ 刑事 只有法律、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即,一切地方的文件不行,政府的文件不行)
❷ 民事 中央制定的都可以,地方的只能是人大制定的(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行)
❸ 行政 都行。
有个严重扩大裁判实际依据的兜底:上面所说的能够直接在判决中作为依据引用的,最高院又写了个兜底,即“(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六条)
需要说明的是,人大公布的,不都是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公布的,也不都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其识别标志为:
❶ 中央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法律,必须是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比如:
❷ 地方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是公告。
比如:↓
❸ 政府公布的,必须是政府首长签署的令。
比如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必须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比如部委的部门规章,必须由部委负责人签署部委令:↓
比如保监会的《合规管理办法》就不是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比如:↓
不是地方政府规章的比如:↓
❹ 最高院发布的,不一定都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必须是法释XX号。
比如:↓
比如这个就不是(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但是可能影响司法判断):↓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