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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一个密封的磨砂玻璃罩

2017-12-16 小学弟是小和尚 法律读库

文 | 小学弟是小和尚

有一种生活在一个密封的磨砂玻璃罩里的感觉吗?

非常诚恳地讲。有的,此刻异常清晰。

2017年12月11日,“江歌案”庭审首日。当今的惯用写法是在12月11日后加上“双12的前一天”来衬托悲喜,或加上“国家公祭日的前两天”来影射中日。而最应该出现在这个位置的是,江歌案发生的第404天

图片来源 | 局面

意外的是,案件的悬而不决并没有受到这个快时代的谴责,原因一是涉及案件的道德舆论不休;原因二是大家再等待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就是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接下来的行文需要三个所谓公序良俗的支撑。

第一,法庭庭审的参与人仅仅是控方(包含受害人以及其家属)、辩方(包含嫌疑人和律师)、证人以及法官。

第二,法院依据的仅仅是法律条文和案发事实。

第三,控辩证三方所叙述的是基于事情行为的,只是在于对事实行为认定的不同或者是在对法律条文适用的情况不同所起的争执。

换句简单粗暴的话来说就是外面就是吵翻天了,跟案子一毛钱关系都没有。所以,我没有参与签名支持死刑,原因在于死刑目前只是公平公正的结果的一种可能性,是江妈基于杀人偿命朴素道德观的一种诉求。

这大概就是我对江歌案的看法。过于理性甚至冷血。

回到开头,那个密封的磨砂玻璃罩。

陈世峰的辩护律师称,造成江歌死亡的原因是第一刀就伤及了左颈动脉。他们咨询过医生,说就是这一刀导致江歌死亡。而这第一刀是与江歌争夺刀的过程中不小心扎到了江歌的颈部,此时陈世峰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误伤了她。

基于这样的逻辑,他认为陈世峰实际上不是故意杀人,所以判刑不适用日本《刑法》的第199条故意杀人罪,而是《刑法》的203条,叫“杀人未遂罪”。


陈世峰后来为什么要补刀呢?

陈世峰说,当时自己不知道第一刀捅了江歌以后已经致命了。他说如果江歌还活着,他就需要支付大笔的医疗费,他们家很穷,承担不起,所以还不如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她杀了,这时才有杀人的故意,上去又捅了几刀。

这段庭审实录我看了二十遍,发现一个错别字都没有。

图片来源 | 凤凰新闻


但它巧妙的把人们基于基本判断得出的故意杀人转化成两个行为,由过失致人死亡的致命刀和已死亡后的其余刀组成。

这让我想起了幼儿园中班开学第一课是数字课,老师说我们复习一下,2+2=?,我们都回答是4。老师又说,我们今天学习新的内容,于是黑板上在2+2=4下面又多了一个公式2x2=4。幼儿的我可能会一时难以理解,为什么横竖有序的+变成代表错误的x,依然还是对的呢。老师掏出了四个大,说两个加上两个等于四个,如果把两个看成一组的话,两组也是四个

如今没有老师可以诠释世间所有巧妙,但“组”这个概念和上述巧妙一样被我深深记住。因为老师说过,你要去理解它,而不是死记硬背。所以在我万般不想承认辩方律师观点又无比赞同它缜密的逻辑的情况下。

我耐心的做起了数学题。

首先要找到2和4,也就是基本条件。即控辩双方都认同的前式(2)是6号刀伤为致命伤,后式(4)为江歌被陈世峰杀害。然后就是“组”这个概念的插入,第一个组叫做6号刀口为第一刀,第二个组叫做陈世峰因为害怕承担医疗费起了杀意。但是第一个组只能称之为2',第二个组只能称为+或x。

所以真正的组在于一个逻辑,逻辑叫做一个故意杀人行为可能拆成两个行为,变成过失致人死亡。

此刻法庭争论的焦点一在于6号伤口是否为第一刀,法医无法证明。焦点二在于陈世峰是否有杀意,控方在极力的陈世峰动刀之前是蓄意,辩方在极力的说明杀意转换,但依然存在动手之前不是蓄意且没有杀意转换的情况。第三个是个铁逻辑。但在金庸或者古龙的武侠世界里:

看似完美无瑕的一定是致命处。

如果证明了6号刀口不是第一刀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能否证明出陈世峰的故意杀人呢,我知道你心里有个答案,但对不起,答案是不能。

因为基于一个基本条件6号伤口是致命伤,即6号伤口在出现以后受害人会瞬间大量出血导致死亡的基本情况。加上嫌疑人基于现场情况聚变和无法承担医药费的想法产生的杀意转换,就能推出陈世峰的行为是前行为可以是没有杀人故意的致命伤和后行为是已死亡的其余刀。

也就是说只要6号伤口不是第一刀,即存在陈世峰产生杀意转换的条件,那么陈世峰就可以是伤害致人死亡和对死后的故意不能犯组成。伤害致人死亡可能故意或过失,但不是故意杀人。

所以,有个巨大的疑问一直存在。就是基于审理过程中陈世峰有权保持沉默也不会因此加重处罚的情况下,为什么辩方还是要将有杀意这种表述呈现在法庭上。

图片来源 | 凤凰新闻


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他人的。但我更坚信,做错事就该担责。江歌的尸体不该为陈世峰的行为买单。

所以我认为,辩方律师是这样布局的:

  1. 首先有一个天大的法律漏洞,即故意杀人可以转化成两个行为,由伤害致死的致命刀和对已死亡的其余刀组成。

  2. 这个漏洞需要陈世峰有主观上的杀意转换。而陈世峰是需要减轻罪行的一个人。

  3. 在询问了致命刀的同时,得知无法证明刀的先后顺序,陈世峰作为唯一见证人,表述致命刀为第一刀,有利于说明过失,进一步减轻罪行。

  4. 为了让大众(法官和陪审团)理解,结合伤口之多之重,舆论声势之浩大,故意说出陈世峰有杀人的故意以求平民愤,但表述杀人故意源于家庭贫穷不足偿还医疗费以求将部分指责变为变相同情,甚至合情合理。

所以陈世峰的辩护律师称,造成江歌死亡的原因是第一刀就伤及了左颈动脉。而这第一刀是与江歌争夺刀的过程中不小心扎到了江歌的颈部,此时陈世峰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误伤了她。陈世峰当时不知道第一刀捅了江歌以后已经致命了。他觉得如果江歌还活着,他就需要支付大笔的医疗费,他们家很穷,承担不起,所以还不如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她杀了,这时才有杀人的故意,上去又捅了几刀。

我不屑于用咬文嚼字的方式,比如一不做二不休来反驳陈世峰。休的意思是停止,不休就是继续,继续了什么?继续了杀人,所以做是杀人,不是伤害。

但需要说明是,说理解大于死记硬背的老师和幼儿园老师不是一个老师,因为我没有上过幼儿园,更没有四个大。说这个故事只是想更好的行文和表达。

有一种生活在一个密封的磨砂玻璃罩里的感觉吗?

非常诚恳地讲。有的,此刻异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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