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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里的全民仇恨、复仇文化与救赎

2017-12-17 北京瘦马 法律读库

文 | 北京瘦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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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发生在日本,真是不幸中的万幸,让我们有机会讨论这个案子。


法律的适用,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比如不作为犯的处罚,比如日本死刑适用问题,比如江歌案的民事赔偿以及在日本判决在中国的承认等等。


但是这类问题还之外,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感触更深的是,全社会对刘鑫与陈世峰。目前看,这俩人都死了才会大快人心,甚至死了都不足平民愤。


人们的观点是朴素的,就是坏人,这么坏的人,死了都不足以赔偿好人的的命。其实本质上这是一种正义观。也就是要实现正义,就要刘鑫与陈世峰死(不死也要重判),甚至死了,也不足以解恨。


社会的正义最开始就是复仇,而且是同态复仇。人们爱引用圣经里话“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其实中国也有,孟子说“杀人之父者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人亦杀其兄”。二者有一点点区别,圣经说的是伤害的部位与严重程度。而孟子说的是复仇的对象,你杀了我的父亲,我就杀你的父亲,你杀我兄长,我就杀你兄长。


读过刺客列传大体就知道,复仇在春秋战国时非常流行的,而且是社会称许的高尚行为。复仇可能在中国就没有停止过,所以在今天伦理的范围内,杀人复仇的思想仍然存在。尤其当法律不能实现人们期待的正义时,复仇就会多。人的本性如此,无法借助社会与政府实现正义就会走向复仇的路。


烈女传中有一位复仇的侠女赵娥,她的父亲被杀了,她去复仇杀死仇人,然后自首。节烈之气高昂,人人敬佩,府尹与衙役都佩服她的节烈,要放走她。但是赵娥说,为父报仇是天理,杀人偿命是国体,现在难以两全,我尊天理为父报仇,我杀人服法是为了保全国体,请大人治我死罪。当然后来,赵娥的义行得到了赦免,并获得极高的社会评价。


赵娥一句话说出复仇的问题所在,私自复仇是自己的行为,与国法相悖。因为随意的复仇会引起社会的混乱,威胁社会稳定。我国从汉朝开始,就不允许擅自复仇了。甚至后来发展到复仇需要到官府登记。


但是复仇的思想在中国太深了,尤其法律儒家化之后,父子之间的复仇仍然是伦理范围内允许的。最起码可以减罪,相反如果有父仇不去报,或者跟仇人和解,反而是犯罪的。所以,在伦理的法律思想里,至亲的人被杀死了,伦理上是有报仇义务的,法律上给予一定的宽容。


江歌案里,全民的愤怒,很大程度上是复仇思想的延续,人们认定了从伦理与道德的角度,刘鑫与陈世峰应该死。所以舆论中大家担心日本没有死刑,恐怕日本给判轻了,谴责日本没有抓捕刘鑫,甚至胡乱用中国法律审判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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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这里面也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刘鑫与陈世峰为何不认罪,不忏悔。如果这两个人,能如中国观众的期盼,说句对不起,泪流满面的,舆论可能没有这么愤怒。我们不仅再一次问一个法律无能为力的问题:现代法律为什么不能救赎人的灵魂的问题。


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卡拉马佐夫兄弟》里,花了好几章的篇幅,来讨论宗教、国家与犯罪的问题。作为长者代表的宗教人士谴责了现代法律,他说:“刑罚并不能使任何人改邪归正,主要是几乎没有罪犯害怕刑罚”,“罪犯只有面对教会,而不是国家,才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罪犯相信他们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对不公正势力的反抗”。


这里就切实的提到法律改造犯罪能力不足的问题,宗教关注人的灵魂,要人发自肺腑的从内心忏悔,因而人是容易认识到自己的罪恶的。而宗教与国家分离后,国家作为主体实施刑罚,刑罚开始变得形式化,不像宗教那么关注人的内心。现代法律就出现了宗教人士批评的那些问题审判系统与刑罚体系既不能处罚坏人,也不能使坏人彻底改过自新。


中国这些年的例子非常多,小贩杀死城管,农民杀死拆迁者的案子,都是这样。法律不惩罚“坏人”,反而欺负好人。坏人不能得到改造,反而继续危害社会。如今恰如在江歌案中,刘鑫没有被日本法律与中国法律制裁,她更没有悔罪,陈世峰也在拼命为自己的行为开脱,他俩忽然之间成了天生的一对的“坏人”。


这样人们就开始怀疑法律,既然法律不能实现正义,那复仇就具有合理性。这一问题会长期存在,是现代刑罚与刑法体系可能无法解决的问题。尤其现在刑罚不断的人道主义,不断的轻刑化、社会化,不断保护犯罪人的利益的背景下。


而刑罚的正义与复仇的正义就像人和影子的关系。每当刑罚不足以实现正义的时候,人们那种朴素的复仇感就会出现。如果江妈妈有机会杀死刘鑫、陈世峰,我相信大部分人会认为这更“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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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的案子在煽动仇恨与法律分析的角度上,产生了无数的热文,火爆了整个朋友圈。但也恰恰看到了我们自己,复仇与仇恨非常大的充斥着社会,法律这时候也显得无能为力。


美国学者本尼迪克特写《菊与刀》的时候,没有到过日本,关于她的研究方法,她说就是凭着日本人的好恶来分析他们的国民性格。如果这面镜子也能照照我们自己,我想也大体看得到我们的国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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