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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故事:他,被强治医疗了 | 武检书声

2017-12-25 武检书声 法律读库

武检书声第 81 期办案故事

《他,被强治医疗了》


制作 杨 瑛



主持人:2017年9月的一天上午,武昌区中华路上发生了一起持械伤人事件。大约在11点左右,20岁出头的邓芳在路上一边走一边看着手机,而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名男子竟然毫无征兆地用锤子砸破了自己的头。这一幕,被路过的王勇看见。王勇大吼一声:“住手!”听到这声呵斥,男子停止攻击邓芳,转身举着锤子朝王勇冲了过来。王勇躲闪不及,全身上下多处被砸伤,手臂也在躲闪中摔成了骨折。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将持械的男子抓获并展开侦查。很快,公安机关查实了犯罪事实。他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孙刚(化名)精神异常,于是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孙刚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结论是:孙刚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且需要长期监护治疗。随即,公安机关以涉案精神病人孙刚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向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的申请意见。承办这起案件的主办检察官是高素。

高素:我们根据案卷反映的情况来看,孙刚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两人受伤。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孙刚又经法定程序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那就表明,这个案子同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寻衅滋事案件是很不同的,它将面临不一样的特别程序:那就是强制医疗程序。

主持人:高素,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呢?请你给大家解释一下好吗?

高素:强制医疗程序是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个特别程序。这个程序,它主要是针对那些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他们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行为,并且这种危害行为还有可能继续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对这类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

主持人:高素,那是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都适用于这种强制医疗程序呢?

高素:那倒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也就是说呢,决定进行强制医疗,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比如本案的孙刚在大街上无缘无故地用锤子击打路人,这种行为就是一种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并且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第二个条件,就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比如我们本案的孙刚,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他属于无法控制、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第三个条件,就是要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主持人:高素,那么我们如何来判断这个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呢?

高素:是否有“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这是一个综合判断。我们要考量的,不仅是他的病情的一个鉴定意见,我们还需要考量的是这个精神病人的家庭状况,比如,他是不是有合适的监护人,监护人能不能承担起监护的责任。就本案而言,我们对孙刚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这种判断,就是参考了他的家庭情况。据孙刚的家人和邻居们反映,孙刚患病已长达10年了,期间也多次入院治疗,但治疗效果不佳。而在监护过程中,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本身也身体欠佳,无法对孙刚进行有效的监护。比如,他们曾提到过,孙刚患病时,他们甚至没办法按医嘱让孙刚按时服药。这说明孙刚的监护人不能实施有效的监护。而且,孙刚发病时常常出现打人、放火等一类严重危害行为,而他的监护人也无法有效制止这些行为。所以,综合以上这些因素考虑,我们认为,孙刚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主持人:实施了强制医疗,那这个强制医疗有没有期限呢?

高素:其实我们说强制医疗的期限是不准确的。准确地说,强制医疗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解除的。

主持人:那么,高素,强制医疗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高素: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对实施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定期地诊断评估,对于那些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应当及时提出解除的意见,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解除强制医疗。此外,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和他的近亲属,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主持人:亲爱的朋友们,通过我们刚才的谈话,相信大家对强制医疗已经也有了一些大致的了解。那么,高素,我还有一个疑惑:那就是在类似的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高素:当然,在这类案件中,我们也确实应该关注被害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一般来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属会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比如,本案的孙刚,他的家属就对两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如果被害人没有获得监护人的主动赔偿的话,那们他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要求赔偿,这样也是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主持人:看来,强制医疗并不是对精神病人的监禁惩罚,而是基于对疾病本身严重性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强制医疗制度并非天然地就会损害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相反,这是平衡个体权利与社会公众安全的必要手段,也是对精神病人实现更好保护的现实需要。我们检察机关也会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依法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我们今天讲述这个办案故事的初衷。

好,今天的《武检书声》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期待您的转发,让更多的人了解检察、走近检察,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和守法。我们下周一再见。

总策划        孙光骏 

监    审        陈晓华

副监审        花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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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商景龙 

本期编辑     杨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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