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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故意杀人案

2017-12-25 LCC 法律读库

 案例

张某是一个老人,最近他的独子去世了。其邻居陈某多次对他说:你儿子都死了,你一个人也没有什么好眷恋了,还不如死了算了,死后可能还能见到你儿子。

老人随着生活越来越孤单,一个生活也很艰难,觉得陈某说的有道理,就开煤气自杀了。这时,陈某刚好去串门,发现老人开煤气自杀,就什么也没干,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离开了。

对张某应该如何处理?

 最近,LCC看了一部电影,说的是也是一个杀手专门用心理干预的手段,让目标陷入自杀中,最后不留痕迹地达到杀人的目的。

千万不要觉得这些案例太离奇,现实中不可能发生。办了这么多年案子,最大的体会是,现实办案远远比书本精彩,总会有你意想不到的案件发生。因此,充足的知识储备和深刻的思考总结永远是有益于工作的。

这起案例和电影中的这个杀手一样,给我们提了一个问题:教唆自杀、劝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里涉及到了一个刑法的基本知识: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陈某没有任何杀人的行为,作为邻居对老人也没有任何法定的义务,因此我们只需要考虑其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不作为杀人成立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自杀者是否有救助的义务。

这种救助义务根据主流观点一般有三种来源:

  •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如子女的抚养义务);

  • 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医生、消防员救人);

  • 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这里我们只需要看第三种,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那么,又引来了一个问题:劝人自杀,可以认定为不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吗?

之所以先行行为会产生义务,是因为先行行为产生了某种危险,于是行为人就有了消除这种危险的义务。比如说,我们家开饭店,卖的饭菜客人吃了中毒了,那么就有义务送客人去医院,因为出售变质饭菜让客人吃了之后处于危险之中,饭店就有了救助的义务。如果置之不理客人死在店里,饭店负责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那么,劝人自杀,是不是足以让对方处于危险中,从而产生义务呢。这个问题如果放在现实中就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了,一个人如果要劝死者自杀,他为什么还会去救助要自杀的死者呢?劝人自杀和救助对方本来就是在主观动机上相互矛盾的两个行为,因此不存在劝人自杀后构成不作为杀人的问题,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那么,我们又要回到开头了。陈某的劝说自杀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杀人的实行行为吗?理论上说,在被教唆人是幼儿或者高度的精神病患者时,因为被害人不具有意思决定能力,不能理解自杀行为的社会意义,可以认为教唆自杀具有杀人的实行行为性,能直接将教唆者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但一般情况下,教唆自杀,跟捅人心脏一刀不一样,后者必然导致对方死亡,前者却不同,自杀行为是具有意思自由决定能力的被害人的自主行为。就好比,对于热爱生命、热爱工作的LCC来说,你再怎么劝我自杀,我也不会听你的。换一个角度,从因果关系的理论来讲,把劝说行为作为先行行为,把死者决定自杀作为介入因素,可以发现,劝说并不导致死者死亡,死者是否决定自杀以及自杀行为才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死亡还是应该归因于死者自己的决定。

因此,一般情况下,劝人自杀不具有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性,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

个人认为,对于劝人自杀这种行为,不能简单考虑。课本或者试题上的案例往往比较简单,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现实中,我们肯定要考虑:陈某为什么要劝老人自杀,老人死了对陈某是否有什么好处,老人和陈某是否有其他经济往来等等。要体察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并不是从刑法条文中的一个行为要件就可以简单认定的,更多时候,我们应该深入他的生活,从他的角度去看:当时,他在想什么?

来源 | 公众号:办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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