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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律师的退庭黑了谁?

2017-12-26 燕语 法律读库

文 | 燕语


杭州保姆纵火案最近又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因为其审理,但又不完全是因为审理。该案21日上午9点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不到半个小时,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当场退庭,临走时喊话莫焕晶:我不在场的情况下,任何人提问你都不要回答。10点左右,法官表示本案将延期开庭。随后,党琳山在其个人微博发表声明:“本律师为了抗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审理莫焕晶放火、盗窃案,退出了法庭的审理!同时,本律师发布莫焕晶的亲笔声明,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本律师也提醒律师界的朋友,要爱惜自己的羽毛,不要未经当事人委托就坐在辩护席上。"


相比较于近期的江歌被害案,大家还没有来得及讨论这个案件认定被告人纵火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应该如何量刑,这场引人关注的庭审就因律师的突然退庭而戛然而止,留下一堂的错愕,而他的这一转身又黑了一片人。


被黑的首当其冲是公检法,特别是法院。声援党律师的斯伟江律师在《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律师蠢吗?》中提出的“中国的刑辩律师,原本是公检法三缺一拉来搓麻将的,但规定律师不能糊。律师就算偶然糊一把,三家也不认!”的和谐麻将论,让很多人对于公检法的办案方式又是嘘声一片。


党律师的退庭的原因是法庭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没有公正处理,开庭审理是违法审判。其提出杭州中院不宜审理的理由有二:一是杭州保姆纵火案属于“影响巨大”,浙江高院和最高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杭州中院不是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二是他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案发当天参与救援的38名消防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在2017年11月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全部予以驳回,一个都不予准许,该院是企图掩盖本案的真相。2017年11月8日,他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关于对“莫焕晶放火、盗窃案”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申请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以最大限度的排除干扰,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2017年11月20日,他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了此申请书,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不要安排开庭。


首先,党律师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予以规定,因此本案当事人无权提起管辖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党律师的申请没有必须作出回复法律职责,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不必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后才能决定是否开庭。在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该增设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制度,这是一个立法问题,确实值得探讨,但遵守现有的法律规定,是法律人应该具有的基本素养。在明知没有这项权利的情况下,滥用该理由,误导当事人和公众,实为不专业的表现。


其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是“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指定管辖为辅”的管辖权制度,而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及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刑事诉讼法》第20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24条则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发生在杭州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理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杭州市中院因“最初受理”享有管辖权。而根据现有信息显示,法庭并没有以党律师没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为由,对其申请置之不理,审判长在庭审中以《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24条予以回应,阐明该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但党律师认为办案机关没有全面调取证据,该院是企图掩盖本案的真相,由该院审理甚至由浙江省高院审理都有可能会收到当地的不正当干扰,因此浙江的法院都没有管辖权。党律师的这一理由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带有强烈的主观臆断色彩。四人死亡,其中有三名幼童,这样一个全国关注的恶性案件,背后究竟有谁有这么大的能量去能阻止司法机关去查明真相?如果这个巨大的黑手能够让浙江的司法机关束手束脚,那么按照党律师的思维逻辑,这个案件放在全中国任何一个法院审理都不合适。


有人说党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愤然退庭的做法是对抗司法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证据的无奈之举,希望引起社会的关注而推动对证据的收集。刑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真的有这么无助和无奈吗?法官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就那么匮乏吗,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那么置之不顾吗?因为没有看过案卷,我们无从得知该案收集了哪些证据,是否存在证据收集不全面的问题,但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庭审的五个环节,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4条中还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可见,党律师完全可以在这两个阶段提出向法庭提出应调取相关证据的请求。也可能有人说,是否调取证据,是否进行调查,还不是法官说了算,如果法官坚持己见,不采纳律师调取证据的要求,还不是空的,如本案的党律师提出要申请38个消防队员出庭,以便查清物业和消防在此案中的责任,但法官却执意不允,所以党律师才出此下策。这个案件是否有必要让38个消防队员出庭在没有全部了解案卷材料的情况下,我们没有发言权,但是对于这样一个社会关注度如此高的刑事案件,我们有理由相信审理该案的法官做出的裁断绝不会是任意为之。法官的裁决应该受到尊重。如果法官一旦不采纳支持律师的意见和要求,就认为法官有不良动机,那还要法官作甚?


根据党律师发表的观点“物业和消防有很大责任。这个后果已经确定了,物业和消防责任越大,莫的责任相对越小,对我的当事人定罪量刑会有利一些。”他认为消防、物业在本案中是存在过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被告人的量刑,在量刑上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判处,确实没有错。但是在刑事审判中是否要将物业和消防在这起悲剧中造成的责任都查清,他们的责任是否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需要探讨的。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起诉莫焕晶,放火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结果,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第115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采取的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说,即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的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莫焕晶纵火的事实如果证据确凿,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即使消防与物业履职不力,也无法改变莫焕晶纵火与四名妇儿死亡的必然关系。就像有人持刀杀人,第三人打了110、120,因警察和医生没有及时赶到施救,死亡后果应该由持刀杀人者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可以质疑火警出警慢,可以质疑物业公司火灾处理失当,可以质疑房屋装修存在重大缺陷、房屋装修材料不符合防火标准等等,但每个主体要承担的责任是根据他们的职责或者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来确定的,与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并没有什么关联性,即便上述事实都存在,物业、消防及其他责任主体要承担的更多的主要是民事上的责任,但这不是放火罪的犯罪构成事实,也不属于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被害人家属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或者是结束后,可以对这些责任主体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民事诉讼。很多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有诸多原因,会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思考,尤其在杭州这起纵火案。对这起惨案,包括党律师在内的很多人都会做这样的假设:如果物业反映迅速些、消防救援更快性,那么可能就不会发生这起惨案了?但是应该警惕的是,这种假设可能会改变刑事案件中所指得因果关系,也会导致刑事案件审理重心的转移——人们开始声讨其他行为,而忽视了对犯罪行为的批判。而党律师在本案诉讼中的种种言论,无论出于何种主观动机,却恰恰起到了这样的作用。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律师,甚至整个社会都应该又正确的价值排序观,即在法律的范畴之内围绕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来行使各自的职权,而最终对于被告人是否定罪如何量刑,都要在审判阶段予以认可,这也是现有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核心内容。而党律师以求真相不得,而愤然离席的做法,在还未进入庭审实质阶段时,就怀疑法庭的公正、推定法官会不公正审理,以自己的热血显出法官的冷血,让社会也产生对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办理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疑惑,这样真的有助于案件审理吗?即使党律师的要求在一审中得不到支持,还有二审,甚至再审,如果社公众对司法机关总是怀有这种无法根除的不信任,那么我们又要到哪里去寻求公平正义?


党律师也黑了被告人。虽然被告人莫焕晶写下了任何时候都不换辩护人的亲笔声明,表现了对党律师的无限信任,但这种信任只能说是盲目的,不了解状况的莫焕晶将离席的党律师估计是看成了武侠小说中勇救众叛亲离、受人谴责的弱女子的侠士,却不知道自己却被这位侠士的“壮举”狠狠的黑了一把。作为辩护律师,应时刻意识到自身的职业伦理是以敬业的精神和专业的技能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分析党律师的言行,却发现步步偏离。他口声声寻求真相、维护被告人利息的同时,实则将被告人推向无助的境地。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被告人事先应不知道党律师的退庭之举的,这种行为缺乏对当事人基本的尊重;他能够预料到他的退庭行为将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在该案法定审限内可能无法继续为被告人担任辩护律师,他在退庭的那一刻实质上已经单方放弃了莫焕晶的委托;同时,他也将被告人向受害人家属表达悔意、获取受害人谅解的正常渠道割断,让被告人和受害人家属之间的关系更加恶化。最让被告人被动的是,他将被告人不愿委托其他辩护人的亲笔声明公开,让其他律师不敢接这个烫手的山芋,让被告人在失去党的辩护后,有可能得不到来自其他律师的有效辩护。他退庭时还喊话莫焕晶:我不在场的情况下,任何人提问你都不要回答。这在莫焕晶看来,认为这是她的律师给她的有利策略,但实则不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但这并意味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被告人应该在法庭上如实回答公诉人、审判员的讯问,他又在误导被告人。而党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言论更进一步证实了这个律师不靠谱。他说:“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于,把真相挖掘出来以后,我们肯定会发现物业的不足、消防的不足、医疗救援的不足,对改进我们整个国家的物业、消防和救援都是很有意义的,如果按照他们那种审理,就是两步法:莫焕晶杀掉,这个案件就没有什么社会意义了,那我辛辛苦苦地做这个案子,我的价值和意义在哪里?所以我犹豫再三之后还是下定决心,要去这样做,一定要把真相挖掘出来。”这段话彻底暴露了党律师参与这个案件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让当事人获得从轻的判处,而是要挖掘出事实真相,让自己的行为更有意义。他“要真相”的初衷究竟是为了有益于这个社会还是为了让自己出名我们不得而知,或许二者兼而有之,但这绝不是一个刑辩律师在正确履职时首要考虑的。明知委托人面临重刑,不是全力以赴进行艰巨有效的辩护,反而在关键的庭审时刻放弃辩护,这是党律师自认为谙熟现实的铤而走险之策,是投机取巧而不是所谓的“抗争”。


党律师的行为也黑了他的同行律师。他在其微博声明中提醒同行“要爱惜自己的羽毛,不要未经当事人委托就坐在辩护席上”,可以想象,大多数律师在他制造的这种舆论氛围下,要接受这个案件被告人的委托都是要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的。而斯伟江发表的“公检法和谐麻将论”让很多律师不胜唏嘘,说好的法律共同体呢?律师和公检法的其他法律人似乎又被生生地被割裂开来,隔膜、猜忌、抵触的情绪又在暗中滋生。这样做真的好吗?


党律师也以这种他看似必须实则不按常理出牌的方式黑了他自己。美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在写给年轻律师关于职业的建议和忠告中提到:积极辩护不是为了使你自我感受良好或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感,而是为了帮助当事人以一切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手段胜诉。最危险的想法莫过于认为无须经过正当程序即可揭示事实真相。而党律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的举动,恰恰违背了这两点,这对他的职业生涯并不是一个好的信号。


而所有的被黑,最终导致的是本应该由公检法律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去提升和维护的司法公信力受损。如果大家都在黑暗中,那要人们去哪里寻找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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