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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消防物业有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罪责吗?——评杭州保姆纵火案

2017-12-28 庄丹丹 法律读库

近日,杭州保姆莫某纵火案被告人律师退庭事件沸沸扬扬。



据媒体报道,其退庭的一个原因是对取证过程提出异议,未被采纳,而他认为消防人员和物业要承担责任;物业和消防责任越大,莫某的责任相对越小……


对于律师退庭是否违规,有待律协立案调查,在此不再讨论。


不过通过媒体报道才明白:原来,闹了半天,被告人律师试图想通过消防物业有错来减轻被告人莫某的刑事责任。


于是,我的脑海中飘过那句歌词:“人一生总会有个人,来为你的错误买单。”



消防物业是否存在救援迟缓的过错,如果有错对于本案又如何?对于前者,需要鉴定机构作出评判,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第二个问题,如果有过错,对于本案又如何?


这抛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那就是刑法的因果关系。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历来是司法考试最容易触及也是最喜欢捉弄人的地方,于是经常会出现一些光怪陆离的案例。

比如甲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或者,甲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乙,见乙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乙被撞死。

再或者,甲要伤害乙,结果乙有血友病,伤口流血不止,一命呜呼了。

每当看到这些案例,我总是感叹为什么倒霉的总是乙?




除了感叹乙的命苦外,还涉及一个刑法理论问题,就是刑法中的条件、原因和结果关系。


回到杭州保姆纵火案,假设消防和物业存在救援迟缓有过错,是否就是纵火被告人莫某减轻责任的原因之一呢?

   

在这个问题上,或许被告人律师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


检方起诉莫某的罪名是放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何谓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而所谓放火罪,是指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


放火的行为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造成火灾,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放火罪是典型的危险犯,只要放火将目的物点燃,达到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视为放火罪即遂。

   

根据刑法规定,放火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例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显然,莫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相关媒体报道, 2017年6月22日凌晨5时许,莫某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制造火灾,导致火势失控,后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及其3名子女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并造成被害人房屋和邻近房屋损失257万余元。

    

莫某的纵火导致火灾发生,而被害人一家四口最后也是因为火灾原因导致死亡。火灾既已发生,救援行为起到的只能是能否阻却严重后果的作用。


成功救命,就阻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未成功救命,就不能阻却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为被害人的死亡并非救援行为不及时导致,而是放火行为导致,放火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我想,这或许就是检方为什么不以故意伤害致死起诉的原因之一。


如果按照故意伤害致死,那么救援行为作为一个介入因素,就可能成为能否减弱莫某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一个判断标准。


所以,即使消防和物业真的救援迟缓存在过错,那也和本案指控的放火罪没有任何关系。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被告人律师一味强调消防和物业的过错,这样的逻辑就好比甲一刀刺中乙动脉,乙挣扎着赶去医院,路上遇到丙,好心的丙背着乙跑往医院,结果乙还是失血过多死亡。


结果丙被认定有错,因为跑得太慢。


原谅我又一次拉出了倒霉的乙。但生活不是案例,法律更需要逻辑,我以真诚的善意希望被告人律师念念不忘揪出他人的过错不是为了转移公众视线,放任真凶。

   

最后想说一句,真正的律师应是凭专业的知识和判断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而不是一言不合,撒手任性,绝尘而去。


因为,在庄严的国徽之下,每个人都应该对法律怀揣敬畏之心。


来源 | 白鹭枫丹  | 庄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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