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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劣质公共品造成的损害担责?

2018-01-08 百里溪 法律读库

文 | 百里溪


据合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望江路BRT公交站台顶板倒塌事故情况的通报》称:1月3日下午开始,合肥市普降大雪。4日,望江路陆续有16处BRT公交站台顶板倒塌,截至当晚20:00,共造成28人受伤,其中1人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2人伤势较重,经救治无生命危险,其他人员伤势较轻。


图片来源 | 北京青年报


经查询中国采招网得知:坍塌站台所涉的工程项目为大众路、八公山路、和平路、望江路公交站亭工程,共一个标段,项目单位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概算1500万元,项目概况:大众路站亭12座、八公山路站亭2座、和平路站亭8座、望江路岛式站亭30座、路侧式站亭12座,主要建设内容为钢结构站亭、排管、电源线路等。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当年5月6日,安徽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711.58万余元中标。当年7月18日,浙江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为监理中签单位,监理预算金额21.62万元。据此测算,望江路每座站亭建设费用超过11万元,监理费用5000元。

公交站亭属于公共品,即由公共部门提供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商品。公共品通常只会给人们带来益处,像本案中的公交站亭被大雪压垮而闹出人命,极为罕见,当地政府部门很有可能向社会提供了劣质产品。

1.仅仅是望江路的这批站亭倒塌了。

合肥一场大雪,肯定不是全下到望江路上,但倒塌的站亭却是望江路上的这一批。用神探狄仁杰的话说:“世间真正的巧合是很少的,往往看似巧合的事情,内中都有着必然的关联。”同一批的站亭相继倒塌,我们不能认为是巧合,而应怀疑产品的质量。

2.合肥雪荷载应在0.4kN/㎡以上。

这是来自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的规定,此外,2007年实行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7SG528—1钢雨棚(一)》规定:雨棚雪荷载基本雪压为0.4kN/㎡(雨棚自重除外)。这里假定涉案雨棚的坡度≤25°,积雪分布系数取值为1.0。国标雪荷载值意味着雨棚顶部均匀承受40kg/㎡,相当于40㎜降水量的降雪。


3.合肥当日的降水量不到40毫米。


据中新网1月4日报道:安徽合肥迎2018首场暴雪,城区积雪接近20cm厚。从新闻报道中的图片中也可以看出,合肥的雪量还没达到没膝的程度。一般雪的密度为50—100kg/m³,由此算来,当日合肥城区暴雪的降水量应该在20㎜左右,这个降雪量的雪荷载仅相当于国标的一半,也即0.2kN/㎡左右。


基于上述的事实与推断,公交站亭倒塌的原因不是天灾,而是人祸。那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单位、运营单位等都有可能承担相关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1.刑事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3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目前,已经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也几乎可以肯定。


本案中,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是建设单位,安徽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建设单位,浙江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监理单位,如果该工程存在转包的话,实际承包人也是建设单位。


2.行政责任。


《建筑法》第72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3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是公交站亭的提供者,它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这批站亭已经转移给公交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管理,那么,管理人也应该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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