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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炮”报复闺蜜男友,高消费如何定性?

2018-01-10 魏景峰 法律读库

文 | 魏景峰


案例

甲男与乙女谈恋爱,后甲男将乙女抛弃。

甲男平时感觉比较寂寞无聊,遂下载了某社交软件,认识了一个网名叫“薇薇”的女孩,该女孩恰巧是乙女的闺蜜因为甲男某社交平台中有照片,“薇薇”认出甲男,甲男却不知情。为报复甲男抛弃闺蜜一箭之仇,二人进行火热聊天,后来二人相约某高档KTV见面。

“薇薇”点了12瓶洋酒,并开始劝甲男喝酒。通过几番酣畅淋漓的畅饮,二人将12瓶洋酒全部消费。其中甲男喝了大约三分之二,“薇薇”喝了三分之一。甲男已不省人事,“薇薇”尚且清醒。

随后,“薇薇”离开KTV,并对服务员说甲男买单。后甲男买单共10880元。次日,甲男试图再次联系“薇薇”,“薇薇”在陌陌及手机上将甲男通讯录拉黑。

该案中,“薇薇”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分 析1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需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由于各省经济水平发展不一的原因,诈骗罪各省的标准不尽一致,但是本案的消费数额放在任何省份均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薇薇”客观上是以“约炮”的名义将甲男约出,掩盖了其真实的目的,进而骗取甲男进行高消费。如果不采取“约炮”的方式,首先甲男也不会出来,其次也不会狂喝这么多酒,甲男喝酒的目的也是想玩的HAPPY,然后酒后与“薇薇”发生性关系。

如果甲男知道事实的真相,甲男是不会愿意上套,消费如此高额费用。“薇薇”以约炮的名义骗甲男消费的行为,属于诈骗罪客观上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

我们再看主观方面,如上所述,诈骗罪在主观上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消费的费用主要是包间费以及洋酒的费用,这是二人共同消费的。“薇薇”的主观目的是整甲男一番,其并非要骗取甲男的财物。而洋酒也是甲男自愿喝下去的。何况甲男自己也喝下了三分之二的洋酒。

此外,甲男对在KTV消费一是是明知的,因此甲男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出于自我答责的范畴。由于“薇薇”并未占有甲男财物的故意,因此主观上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我们在此做一个假设,如果洋酒全部是“薇薇”喝掉,“薇薇”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笔者认为,道理是一样的,即使洋酒全部被薇薇喝掉,也是在甲男情愿的情况下,让“薇薇”喝掉,“薇薇”仍旧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该案与“酒托”诈骗案不同。我们知道,现在一些娱乐餐饮场所雇佣了一些“酒托女”,也是以见面或者约炮的名义让对方消费。

一般情况下,“酒托女”与娱乐餐饮场所有约定,而消费的酒的价格也高出正常价格很多。“酒托女”在骗对方高消费后,会按照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酒托女”与雇佣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骗取的就是被骗者的财物。

而本案中,“薇薇”事先没有和KTV串通,其目的也只是想整整甲男,且甲男明知是高档KTV却仍旧进行消费。而该KTV的收费也是按照正常的收费标准进行的,因此与“酒托女”还不同。

2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单从数额来看,10880元也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5000元的立案标准。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财物首先是他人的财物,本案中的对象即是甲男的10880元。

关于毁坏的理解,现在学术界有分歧,分歧主要在于采用形式解释说还是实质解释说。形式解释说一般认为在物理上将财物破坏才是毁坏,而实质解释说则主张从财物的功用丧失的角度去理解毁坏。比如将他人贵重的戒指仍到海里、将他人名贵的鸟从笼中放走的行为,因为导致财物无法再使用,因此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行为。

本案中,笔者认为,不管是采取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均不能认定“薇薇”毁坏了他人的财物。二人是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消费,并没有对甲男的钱财进行毁坏,也就是既没有将甲男的钱财从物理上破坏,也没有从功效上破坏甲男的钱财。因此,“薇薇”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既然无法通过刑法进行评价,那么“薇薇”喝掉的三分之一的洋酒是否构成不当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呢?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也就是说如果认定“薇薇”喝掉的洋酒属于不当得利的话,“薇薇”应当返还喝掉洋酒的对价。


然而,笔者认为“薇薇”的行为仍旧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虽然甲男对“薇薇”的真实目的不清楚,但是甲男对消费一事是明知的,甲男为了“约炮”自愿请“薇薇”喝酒,也就是说“薇薇”是基于甲男的承诺喝的酒,二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依据,并非基于不当利益。

通过上述分析,无论是从刑事上还是民事上均无法认定“薇薇”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通过上述案例,笔者提醒广告网友:约炮有风险,且行且当心!

欢迎有不同观点的网友留言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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