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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助理:我为抓贼打call

2018-01-19 范燕 法律读库

文 | 范燕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

不敢有 “天下无贼”的理想,作为一名检察官助理,觉得“天下无贼”故事略微有点儿假,但是丝毫不影响被感动得稀里哗啦。因为从检年数还不够长,所以目前没有遇到过身怀绝技却弃恶从善的贼伉俪夫妻,也没有遇到葛大爷似的又深沉又狡猾又凶狠的贼头目。但现实案例听起来不辉煌却也不平淡,小贼也是有小贼们的“贼生百态”,有时候也会让人不敢“目中无贼”。一年多下来也遇到了不少让人心塞的“型贼”。

1“盗亦有道”型

一名盗窃电瓶车的小伙子,三十来岁长得黝黑微胖,有盗窃前科,这次又因为盗窃电瓶车被抓起来了,盗窃了三次,收赃的人也找到了,但是只证实收购了前两次的电瓶车电瓶,第三起犯罪事实有监控视频。根据监控视频轨迹分析,及各个路口下拍摄的照片,能模糊的看到是犯罪嫌疑人,因为镜头不是高清的,只能看到车子及人的大致情况,并且犯罪嫌疑人戴着头盔,从身形分析确实是犯罪嫌疑人,但是看不清脸。

公安机关几度想口供突破都未成功,我的员额检察官,办理案件多年,经验丰富且为人刚正不阿,决定去教育感化该犯罪嫌疑人,让其承认错误,迷途知返,坦白从宽,痛改前非。

提审过程中,小伙子一本正经,对检察官及其尊重,态度非常诚恳,认真听完了检察官的教诲。然后,其眼神闪烁着泪花但不失坚韧,说,“前两次确实是我干的,我都承认,但是第三次真的不是我做的,只要是我做的我绝对不会不承认,这是我作为一个男人的担当,我之前被判刑过的,你们可以去了解下,我做的事情我绝对不会狡辩,我全部都会承认的,但是不是我做的,我怎么承认呢,我对天发誓,要是我做的我天打雷劈!

结束后,我的员额检察官一边让侦查机关再补充相关证据,毕竟监控视频略为模糊,而且视频中的人感觉比犯罪嫌疑人好像略瘦了些,单凭此还不足以证实其犯罪事实 ,一边感慨,凭我的经验与感觉,这个小伙子应该说的是实话,看他的眼神,和我对视的时候非常坚定,如果侦查机关没有其他证据补充过来,那么第三起事实无法认定,数额又没达到,就做不批准逮捕处理。

时间一天天过去,最后一天,侦查机关拿到了新的证据,该小伙子,竟然承认了,其供述的作案经过与监控视频一致,也供述了赃物去向。我敬爱的员额检察官一听,沉着的外表下内心是崩溃的,请让我静静,静静之后,决定必须再去会会这位“真诚”的小伙子!

“你说你,我对你这么真诚,你却欺骗我,你的良心不会痛么,你演技也太好了?!” 

“你在里面是不是月半了???

小伙子低下了头,这次再也没有了之前的坚韧与泪花,竟闪过一丝丝小愧疚,弱弱的回答:“是胖了好多~”

好吧, 只能感慨“戏精”无处不在。

2“扎心了,老铁”型

两名共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其中黄某某三十多岁,陈某二十来岁,都来自贵州,二人三天前来到兰溪,一起住在车站附近的宾馆里。一天,黄某某带着陈某去一户人家实施盗窃,偷来一辆电瓶车,然后黄某某骑着电瓶车载陈某继续实施盗窃,到另一户人家,黄某某用自带的螺丝刀撬开住户家抽屉,偷来手提电脑一台,然后二人驾驶电瓶车离开。

抓获后,犯罪嫌疑人陈某对两次盗窃行为供认不讳,称二人来兰溪就是想偷点东西,自己是第一次干,以前也没来过兰溪,所以都是听黄某某的。陈某指认了监控视频下不是很清楚的一辆电瓶车,上面两个人,其指认,这就是偷来的电瓶车,前面驾驶员是黄某某,后面的人就是自己,并对犯罪地点均进行了指认,可谓真正做到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地步。被害人也对该车进行了指认,证实是自己家的电瓶车。

但是,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称并未偷过任何东西,和陈某也不熟,关系不好,他偷东西和自己无关。

对于检察官提出的“不熟又关系不好为什么还这么多天都同吃同住”的疑问,黄某某自己也觉得无言以对,只好沉默,对于图片上驾驶电瓶车的自己也拒不承认,流露出恨铁不成钢的心痛,内心一声长叹“老弟,老哥都稳住了你为什么没有稳住!


心中忍不住暗暗发笑的我不禁想起了《天下无贼》贼头子葛大爷的经典台词“现在队伍不好带呀”。作为也是检察团队中的一名跟班人员,心里感慨,“这老铁,真是扎心了!”。小弟为你赴汤蹈火,大哥你却挖个火坑还只把他往里面推!

从案件出发,作为检察官助理,我首先想的是从目前证据角度来看,到公诉阶段会不会遇到问题,到法院会不会遇到问题。此时,我的员额检察官,义正言辞的说,这种证据下还狡辩,如果全部都是“铁证如山”的案件,还要我们检察官做什么,同案犯的指认及视频监控、照片,加上其他住宿、出行等证据,完全可以推翻黄某某苍白无力的辩解。这种案件不捕的话,我的良心也不会安,作为一名员额检察官,要有担当,不能老想着明哲保身。作为一名小助理,深感无地自容,心中默默给检察官点赞!


3“垂死挣扎”型

本案犯罪嫌疑人小王是个有文化的城里人

小王入户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卧室皮包内人民币10000元及金项链、金戒指等物品。小王对犯罪事实也是拒不承认,称自己并未去过犯罪现场,一直都在网吧上网,中途问外地朋友借了一万元钱,银行卡上当天存进去的钱是问外地朋友借的,还有人担保,还提供了担保人的身份信息,为当地人小应。

承办人要求侦查机关对小应进行取证,取证后小应称,当晚自己并未见过犯罪嫌疑人,更没有为其担保。加上,犯罪现场留下的鞋印,经鉴定,该鞋印与犯罪嫌疑人当日所穿的鞋子上的鞋印为同一鞋所留,且犯罪嫌疑人存入的人民币的冠字号与被害人失窃的人民币的冠字号完全一致。

检察官只能感慨,城里人套路就是多,不过在“铁证”面前“垂死挣扎”也无济于事。

4
“不作不死”型

犯罪嫌疑人老毕在其朋友家留宿期间,趁朋友一家熟睡期间,盗走朋友房间皮夹内人民币,在凌晨四点逃离。老毕第一次供述称自己盗窃2200元,第二次供述称自己盗窃5000元,第三次供述就“辣眼睛”了。

老毕说:“我不得不说出实情了,其实,我与被害人是相好,当天我们就是睡在一个房间里的,这个钱是她给我的。”说着还流露出了一丝 “小害羞”。

对于用途么,一下说是让给她儿子说媒的“托媒费”,一下说纯粹就是给自己用的,并坚称是2200元钱。老毕还称自己有和被害人关于这件事的录音,里面有他们“谈判”的经过,“到时候我录音拿来你们就知道真相了,也会知道我只拿了2200元钱”。

承办人调取了侦查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显示,侦查人员没有对老毕有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行为,所以检察官对老毕的翻供不予采信,但对于犯罪数额确实存在疑问:第一次供述就是2200元,也没在其身上搜出5000元,除了被害人陈述是5000元外,也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

最终,对其做存疑不捕处理,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对犯罪数额及其所说的录音进行查证。

只想说,老毕,你以为相好的钱就是你的钱,你的钱还是你的钱么?想多了,不作就不会死,为什么不明白呢!?


5“求助元芳”型

盗窃那么多,还是看不透!总有一些案件一下子就让人心累了。原以为小小盗窃案怎么能难倒检察官,and检察官助理?!

犯罪嫌疑人小吴有一个“朋友”小陈,小陈虽然快四十岁,但是小时候得过小儿麻痹症,因此智商比正常人低,有残疾人证,在一家工厂当门卫,对人并不设防,加上从来朋友就少,对和他稍微友好点的人就推心置腹。

小吴就是利用了小陈这个心理及身体情况,以可以帮小陈办理网上贷款为由,窃取了小陈手机上支付宝账号密码,先是通过自己手机登录小陈支付宝账号,为其爱奇艺账号开通连续会员包月服务4个月,价值60元。接下来又帮小陈办理网上贷款2000元,办理后小吴用自己手机登录小陈支付宝,将小陈支付宝内1940元(扣除手续费60元)贷款转到自己支付宝账户。之后又私自登入小陈支付宝账户,通过他人将其支付宝花呗内500元资金套现,后又一次私自登入小陈支付宝账户,通过支付宝将小陈绑定的广大银行银行卡内2250元用于自己游戏账号充值及话费充值。

乍一看,个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小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小陈支付宝账号密码,通过自己手机登入其账号窃取其支付宝内资金,又通过登入其支付宝窃取其绑定的银行卡资金及通过支付宝套现的盗窃行为。

但是,爱阅读爱看书的员额检察官还是在中国法律核心期刊《人民检察》上看到了不同观点,认为本案属于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代理人或者被授权人,其并不具备行为能力,但并不能否认其具备处分权限,同时,刑法的相关规定也已经突显了“机器不能被骗”的传统理论。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反映出,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因此,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行为在行为手段上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财物由第三方平台主动交付,这类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行为人直接窃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余额,数额较大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而对窃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则应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的信用卡诈骗罪。

如根据以上观点,本案犯罪嫌疑人小吴转走被害人小陈支付宝账户1940元,直接用其支付宝支付爱奇艺会员60元及花呗500元,属于直接窃取被害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余额,属于诈骗行为,数额未达6000元,不构成诈骗罪;通过被害人支付宝账户从其银行卡上转走的2250元贷款属于窃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数额未达1万元,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嫌疑人小吴到底是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目前还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检察官也懵圈了,弱弱问一句,什么鬼~然后弱弱发誓,学无止境,活到老,学到老,还是要撸起袖子加油干呀~


《九品芝麻官》包老太爷快死的时候教育包龙星,贪官奸诈,清官要比贪官更“奸诈”,我想说,犯罪嫌疑人奸诈,检察官要比犯罪嫌疑人更“奸诈”,只有知己知彼,并且不断进步,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作为一名小助理,在跟随员额检察官办理盗窃案件过程中也有一点小反思。

首先,在证据认定上,要更重对矛盾证据的分析而不是罗列出矛盾证据就轻易提存疑不捕,存疑不诉。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犯罪嫌疑人手段及心智必然也会进一步“成熟”,会发现,其提出的辩解会越来越多,有时候很具有迷惑性,作为一名检察官要做的就是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及全案证据的分析,从而对矛盾证据进行说理论证,排除不合理证据,得出自己的证据定论。

第二,就是要有“自信”。所谓的自信就是捍卫住在员额制改革下的“正义感”,员额制改革,也许会出现部分检察官有“明哲保身”的弊端,作为助理的我也不能例外呀,有时候怕担责任、担风险,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更多考虑的是没有到“铁证如山”的程度,到法院会不会很麻烦,会不会影响自己的“业绩”,存疑更没风险,为什么不选择存疑呢。

当然作为一名检察官助理,很庆幸目前不需要操这份心,但是,我的员额检察官确实让我看到了什么是敢于发声的检察官战士,我相信那份“自信”不仅仅来源于他们的正义感,更多的是他们深厚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职业素养,希望自己能不忘初心,带着最初的正义感与责任感,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女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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