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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授性侵男助教:指控犯罪?保护隐私?看检察官的抉择

2018-01-20 辣笔小丸 法律读库

文 | 辣笔小丸

微信公众号 | 辣笔小丸(ID:ProsecutorWan)


女教授性侵男助教,检察官在指控犯罪和保护隐私之间如何抉择?


最近前“长江学者”陈小武性骚扰女学生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让我想起韩剧《魔女的法庭》中演绎的女教授性侵男助教案。 

女教授性侵男助教案


有权有势的中年女教授成娜英是年轻的男助教南宇成的论文审核老师。为了让南宇成来求自己,女教授故意让他写的非常优秀的论文审核不通过,让其无法成为一名教授。



果不其然,南宇成去找女教授理论,质问其这么做的理由,要求其在再审中让自己的论文通过。女教授趁机对南宇成进行抚摸、亲吻,并试图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身为同性恋人士,南宇成当然不会有任何反应,甚至觉得恶心,但是碍于论文的威胁,不敢反抗。但是最终,在被解开衣扣之后,他因不堪忍受还是逃脱了。

事发之后,女教授反咬一口,说南宇成对自己实施了暴力,并对其进行了性侵。



案件到了检方,检察官去讯问南宇成。南宇成承认自己去找过女教授理论,被她羞辱后还掐了她脖子,但是否认对教授进行性侵,也未提及自己被性侵。


检察官通过学校的监控视频看到南宇成从办公室跑出来后手机是亮着的。



随即调取了其通话记录,发现其与一名男士通话频繁,并且案发时就在通话。



顺着通话记录,检察官找到了通话的这名男士尹民周。



原来,南宇成有通话完不挂电话的习惯。在与尹民周通完电话后,南宇成未挂电话就去找了教授,所以女教授强行引诱、亲吻他的过程都被尹民周听到了,并录了音。




而尹民周是南宇成的同性男友,并且是公开出柜的同性恋人士。


因为担心提供录音之后南宇成的同性恋身份会被公布于世,从而没有大学愿意聘请其为教授,尹民周一直没有向检方提交证据。



调取证据后,检察官想将录音提交给法庭,征询了南宇成意见后遭到了其反对。



最终,检方将成娜英以性侵未遂起诉到了法院,但是没提交涉及性取向的录音证据。案件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女教授自认为势在必得,能成功脱罪并且反过来诬告学生,要求法庭进行公开审理,称要借此洗刷自己“女强奸犯”的污名。


法庭公开审理的决定让检方更加被动,检方因此更加没理由违背当事人意愿提交涉及其隐私的证据。


野心勃勃而又狡黠的马利盾检察官当然不会这么轻易就缴械投降。既然自己不好违背南宇成意愿把涉及其性取向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就让其取向问题先被曝光吧!


于是乎,马利盾检察官装作不小心,将南宇成是同性恋的“料”放给了女教授的律师。



得知南宇成是同性恋的消息之后,律师马上在社交网站上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在法庭上公布,以此证明女教授不可能强奸一个同性恋男士。



因为南宇成同性恋身份曝光,他的取向不再是一个秘密了,马利盾检察官说明情况后顺势向法庭提交了从南宇成同性男友尹民周处调取的通话录音。


录音清晰地证明了女教授闵智淑引诱、亲吻、威胁南宇成的过程。谁是性侵者,谁是被性侵者,不言自明。


★ 性侵案件能公开审理吗?


上文提到,韩国法庭对该性侵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94条之三规定了被害人隐私保护。


根据该条第一项规定,裁判所在犯罪被害人作为证人之场合,基于该当被害者、法定代理人或检方之申请,为被害者之私生活之秘密及人身保护,认为有必要的场合,可以做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


可见,韩国的刑事诉讼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涉及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还需要被害者、法定代理人或检方申请。这个案件中,虽然检方以涉及隐私为由申请了不公开,但是遭到了加害方的强烈反对,该案属于性侵未遂并且检方也未提交涉及隐私的证据,所以法庭最终还是决定公开审理。


这与我国的有关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分为绝对不公开和依申请不公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也就是说,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刑事案件,属于绝对不公开的案件范围,即便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也会被驳回。所以在我国,因为绝对不公开审理,检察官不存在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愿,不将此类案件中涉及其隐私的关键证据不提交给法院的顾虑。而且,检察官有查清事实的责任,故意隐匿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是违背其客观义务的。


因此,在我国,性侵案件中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关键证据,检察官提交给法庭没错,不提交反而是错的。根据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4条第一项的规定,放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提交关键证据导致指控失败,明显是放纵被告人。当然,在设置了此类案件绝对不公开审理的程序的前提下,这么做也是合理的,并且是有利于查清事实、实现实体正义的。


★ 检察官“放料”给律师,犯了什么错?


上文还提到,马利盾检察官为了有“正当”理由向法庭提交能证明助教无罪、教授有罪但是涉及到助教性取向隐私的证据,假装不小心将助教的性取向透露给律师(马利盾故意将手机落在洗手间,然后用同事的手机给自己发短信,说出助教同性恋的事)。


马检察官这么做,犯了什么错?


从指控犯罪的角度看,我认为马检察官的做法并非完全没有可取之处。就像在遭受同事指责时马利盾说的一样,“我是检察官,不是律师”。




检察官有查明真相、指控犯罪的职责。如果马检察官没有使这个手段并顺势将录音证据提交给法庭,法庭就无法查清谁性侵谁,助教南宇成很可能最终被判强奸。虽然同性恋的身份是藏好了,但是强奸犯的身份也坐实了,南宇成同样无法实现成为大学教授的梦想。


但是从职业道德是角度看,我认为马检察官这么做是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的。面对真正的被害人南成宇宁愿“被错判有罪”也不愿“被出柜”的退缩,她不是竭尽全力去说服,而是为了达到成功指控的目的,将南成宇性取向的隐私无情地泄露给对方律师。可谓是为了业绩不择手段了。不过,就算马检察官竭尽全力去游说南成宇,好像也不太可能将其说服。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马利盾“放料”的手法不算太高明。真的查起来,她可以辩称自己的手机是真的落厕所了,但她无法解释为什么要用同事的手机给自己发那些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短信(短信即便删掉也能恢复),这一点也够她喝一壶了。


除非,她不承认借过同事手机,坚称是同事本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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