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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司法部通报:15名律师被处分,5项违法事由(2月最新)

2018-03-01 肖维茨 法律读库

文 | 肖维茨

来源 | 法律读品


2月27日至28日,司法部在其官方网站上通报了北京、广东、重庆等8个省(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对15名律师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些处罚决定涉及了5项违规违法事由:


一、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律师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在本月司法部通报中,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有5名:


  • 北京周世锋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6年8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周世锋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6)津02刑初93号。在法定上诉期内,周世锋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 云南王应希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王应希犯诈骗罪,2014年11月17日,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2015年3月13日,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28日,王应希犯诈骗罪,被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 原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0元。2017年11月8日,经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河南李希轩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09年3月,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李某犯强奸罪一案时,李希轩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在明知李某举报秦某犯强奸罪的线索构不成立功的情况下,伙同王某等人通过宴请、贿赂时任滑县公安局刑警队中队长王某甲、干警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的方式,为李某开具假立功证明,致使法院据此减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李希轩伙同司法人员徇私枉法,采取伪造证据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到较轻的判决,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林州市人民法院认定李希轩犯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甘肃王宏伟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王宏伟,男,2007年1月23日开始在玉门油田分公司担任公司律师。2002年至2013年,王宏伟在任玉门油田分公司炼油化工总厂销售公司综合合办公室主任、玉门油田分公司销售公司副经理、炼化总厂副厂长、销售公司经理、企管法规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油品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8次收受相关业务单位及个人现金100万元。2016年10月20日,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终审判处王宏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河南张晓颇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5年11月21日晚,张晓颇驾驶豫A444EU号小轿车沿巩义市陇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陇海桥时,与前方郜某同向停放的豫A1118号警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郜某与豫A1118号警车乘坐人胡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张晓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郜某、胡某无责任。经鉴定,张晓颇血醇含量为189.99mg/100ml。


二、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通报的案例中,涉及此项违规被处罚的律师有4人:


  • 广东党琳山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处停止执业六个月


2017年7月5日,杭州保姆纵火案犯罪嫌疑人莫焕晶的家属莫某与广东省增泰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委托合同》,约定由该所指派党琳山律师担任故火、盗窃案的辩护人。


2017年12月21日上午,莫焕晶涉嫌犯罪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不服从法庭指挥、不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擅自退庭。


以上事实有省司法厅《案件转办通知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浙杭法建〔2017〕12号)及所附材料、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情况汇报》、《刑事委托合同》、党琳山律师个人新浪微博文章、《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 广东隋牧青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4年4月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丁某、李某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过程中,当事人作为丁某的辩护人,不服从法庭指挥;不遵守法庭礼仪,使用不文明、攻击性语言10余次,打断发言、插话110余次,拍打桌子2次;不遵守出庭时间,不按时出庭;未经法庭许可,随意走动共计10次;无正当理由执意离庭拒绝辩护。虽经法庭多次提醒和警告、2次正式训诫,当事人仍继续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2017年1月13日,当事人在四川省新津县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时,无视监所规定,在会见结束后试图将拍摄的照片和传递的材料带出看守所,被监管值班民警发现并要求其将拍摄的相片删除、交出材料。当事人以法律未作规定为由,釆取无理吵闹、纠缠等方式,拒绝配合监管值班民警执行职务。


  • 浙江原耀东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处停止执业九个月


2017年4月25日,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包某某的妻子李某某签订《委托刑事辩护协议书》,指派原耀东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包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5月2日,原耀东到萧山区看守所会见包某某时,将包某某妻子李某某写的信交给包某某,在等待包某某给其妻子写回信时,被民警当场发现并终止了会见。5月22日,包某某与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协议,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退还了已收取的5000元律师费。


  • 福建周密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处停止执业七个月并处罚款1万元


经查,周密律师在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接受林某委托,在省高院审理的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洪某、福建某公司、厦门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任委托人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林某与周密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表明周密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接受送达,签收各类法律文书”。2017年2月9日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周密到庭,依法向其送达(2016)闽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书》,但周密律师拒绝签收,当场接受了法庭调查并在调查笔录中签字。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律师有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属于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9条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三、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被通报的律师有:


  • 浙江李爱军律师因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被处停止执业三个月


李爱军系王某诉吴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该案经瓯海区人民法院调解于2017年5月10日结案。根据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304民初202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方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7754.4元,瓯海区人民法院退还多余诉讼费3338.5元。前述两笔款项均由李爱军代收代管。但李爱军在收到前述款项后,并未及时向当事人移交,而是私自挪用。后经当事人催讨,李爱军分别于2017年7月1日、7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80000元、10000元。7月3日,李爱军向当事人出具一张欠条,承认尚未归还当事人21093元,承诺于7月13日前付清,另加利息500元。李爱军于7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还款6000元,7月底通过银行转账还款5000元,余款10593元(包括李爱军承诺的500元利息)仍未退还。瓯海区司法局于8月1日受理当事人投诉,经瓯海区司法局责令,余款于2017年8月8曰退还完毕。


《律师法》第40条第2款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4条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不当利益。


四、提供虚假材料


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处罚的律师有2人。


  • 福建张玉苹律师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处停止执业七个月并处罚款1万元


张玉苹使用私自刻制的“福建榕海律师事务所印章”盖在吴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省内变更)》及福建榕海律师的《福建榕海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上,于2017年3月2日递交给福州市司法局审批窗口。福州市司法局审批窗口在向福建榕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核实信息过程中,该所负责人称未在吴某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上使用律师所公章,并即向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温泉派出所报案。


  • 浙江李若文律师因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被处停止执业八个月


李若文为实现非法执业的目的,明知不符合专职律师执业条件,隐瞒其在舟山某公司在聘用关系的其实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律师执业许可,并在监督检查中继续隐瞒其实情况,通过2011年至2016年度的年度考核与备案;其后,李若文隐瞒了律师事务所系他人出资,与他人合作办所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造成律师事务所非法运作,并导致内部管理混乱,有关律师因违法执业受到行政处罚。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律师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6条规定,律师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五、私自接受委托,违反收费规定


被通报的律师有3名:


  • 广东王绍峰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停止执业六个月

  • 重庆黄翔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并处罚款2900元

  • 重庆王正燕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停止执业三个月


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要注意的是,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全国律协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1月维权及惩戒情况。1月,全国律协收到维权申请6起,投诉8起。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51起,被侵权类型主要涉及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共收到投诉724起,律师因代理不尽责和违规收案收费引发的投诉量排在前两位。


发布会通报了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王晓茜律师在重庆渝中区法院执行法官办公室被对方当事人殴打、北京汇鹏律师事务所胡斌云律师在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新集法庭门口被当事人围堵、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包慧琴在江阴市璜土镇处理案件时,被受害人亲属强行扣留于当地宾馆,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5起具有代表性的维权案件。


新闻发布会也对涉及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以及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等情形的14起典型惩戒案件予以通报:


  1. 北京市律师协会因北京市臻昊律师事务所(现名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

  2. 浙江省金华市律师协会因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曾永土律师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处分;

  3. 浙江省义乌市律师协会因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叶向明律师私自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处分;

  4. 浙江省温州市律师协会因浙江瓯祁律师事务所李爱军律师私自挪用当事人赔偿款,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处分;

  5. 浙江省温州市律师协会因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郑赞律师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处分;

  6. 浙江省衢州市律师协会因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童小明律师(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处分;

  7. 浙江省温州市律师协会因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尹先标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处分;

  8. 江苏省泰州市律师协会因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黄剑锋律师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处分;

  9. 河南省郑州市律师协会因北京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5个月的处分;

  10. 河南省郑州市律师协会因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杜占伟律师违规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处分;

  11. 辽宁省大连市律师协会因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吴连春律师将执行案款转至个人占有,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12. 辽宁省大连市律师协会因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

  13. 河南省律师协会因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李希轩律师犯徇私枉法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14. 河南省律师协会因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张晓颇律师犯危险驾驶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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