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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故意杀人案的非典型公诉词

2018-03-14 赵鹏 法律读库

我不喜欢提前写好公诉意见,因为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的感觉不同,并且提前写好的东西会让法庭辩论失去现场的感觉。我也不喜欢按照常规的“模板发表意见,因为规范有时候意味着不吸引人。公诉意见应该根据庭审的情况和案件的特点调整详略,每一次发表意见都是一次表达的挑战……


《刑事出庭修炼手册》节选

上周我复盘了一个故意杀人案的法庭上,我和辩护人就案件证据进行的三次交锋。很多人说这种复盘很有意思,并希望我把公诉意见也复盘一下。正好我也有同样的想法,因为尽管我们都在强调庭审规范的重要性,但我一直喜欢有个性的出庭风格,希望在规范和个性之间找到平衡点。因此,我经常在法庭上根据案件的特点调整公诉意见的结构、内容或详略分配。下面是我在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法庭辩论过程中发表的第一轮公诉意见,愿意和有兴趣的朋友们交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代表我院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庭审至此,相信除了被告人之外的法庭上的每一个人心里都充满了遗憾。这个遗憾应当有三层含义:一是对被害人而言,19岁的年龄离开人世,从此生活和世界和她再无关系,当然是遗憾;二是对本案的发生原因而言,尽管感情纠纷引发的命案时有发生,但是人们并不会因此就认为出于感情原因而杀一个人是值得的;三是对被告人而言,如果说在开庭最初,在还没有看到本案的全部证据时,是出于侥幸心理仍然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在公诉人已经将全部证据摆在法庭上之后,其仍然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显然会让人感到遗憾,尤其是被告人本来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到案后也对罪行有过如实供述,后来又推翻了供述这种情况,其今天在法庭上的态度将会决定是否可以认定自首的情节,进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我相信很多人都希望被告人抓住这个机会,不要等到一切不能挽回时再后悔;但是显然,到现在为止他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实在是遗憾中的遗憾。


第一部分


本案这是一个事实非常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的案件。全案证据不能说完美无瑕,但至少有瑕疵的证据都能得到合理解释,进而不影响他们被确认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来公诉人没必要过多论证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上述原因,所以公诉人还是要把证据重新梳理一遍。我希望被告人认真听公诉人的梳理,我也非常希望你在为自己辩解时充分考虑我说的这些,想清楚自己应当在法庭上抱有什么样的态度。(张明明向公诉人点头)


(打开证据导图,根据内容展示导图不同部分)


(1)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曾经有感情关系,这一点不仅有被告人供述,而且还有其手机中给被害人发送的信息佐证。尽管被害人已经死亡,但从上述证据中可以判断,本案属于感情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曾有感情关系,双方互相赠送过财物,后来出现了矛盾,进而分手。


(2)于是,被告人购买了水果刀一把,并在案发当天携刀前往被害人工作地找其索要分手理由。这一事实,不仅有被告人供述直接证明,而且有目击证人的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另有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手机购买水果刀的页面照片佐证。


(3)在被害人的单位所在地,被告人实施了本案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即持刀刺扎被害人颈部、胸腹部及四肢数刀,导致被害人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其中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事实,有出诊医生邓某某证言直接予以证明,另有相关院前诊断记录、尸检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对此事实,被告人亦予以供认,没有异议。


(4)案件存在争议的焦点是被害人身体的损伤是被告人故意刺扎还是二人争夺水果刀过程中的误伤。起诉书指控张明明主动刺扎刘淑雅,所依据的是两份直接证据。其一是目击证人的证言,今天该证人也出庭将整个过程描述给了法庭,其证言能够得到另外两名证人证言的佐证,具有真实性。其二,目击证人的证言还能够和被告人的多份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在侦查阶段的前期,被告人多次承认其当时是主动持刀刺扎被害人颈部。这些有罪供述的内容与目击证人证言中的内容相互印证,被告人在今天也没有提出这些有罪供述是非自愿下做出的,因此供述内容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此外,还有另一组证据,虽然不是直接证据,但却对上述直接证据有强有力的支撑。这组证据就是尸检报告和鉴定人的证言。尤其鉴定人的当庭证言,从被害人尸体伤口形状入手分析出这种形态的伤口可能是行凶者将刀插入人体后,在未拔出的情况下在人的身体里有位移所导致的。这一解释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中的相应描述完全吻合,即“我扎了一刀之后没有拔出来,而是向旁边割,然后拔出又扎了一下……”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做出上述有罪供述时,距离案发只有五六个小时,是其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说的,而此时被害人的尸体还没有送去解剖,任何人都不知道伤口的特征。如果不是被告人自己说出来,谁也不会有意编造这样的供述细节,去印证还没有出来的鉴定意见中所反映的尸体伤口特征。从这个角度说,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更为可信。


(5)今天,被告人又在法庭上提出了新的辩解,即刀是在被害人与其争夺的过程中误刺入被害人身体的,公诉人认为这一辩解完全不能成立。其一,该辩解并非被告人的唯一一个版本的辩解,侦查阶段他就曾经提出过被害人是握着他的手把刀往自己身上刺,和他今天所说的过失的辩解也不相同,说明其辩解的整体可信性不高。其二,被害人如果要和张明明夺刀,客观上需要能够控制住张明明的身体能力,主观上肯定是出于保护自己的心态。从正常情理出发,被害人客观上肯定不具有控制张明明的能力,双方从年龄、性别、体力各方面都不在一个量级,就算张明明当时已经身受刀伤,但正如之前法医的当庭证言,被告人身体受到的损伤不会影响其行动和对刀的控制。主观上,被害人在夺刀过程中显然应当以避免自己受伤为原则。然而如果其在与被告人夺刀时,刀刃冲着自己,那么合理的做法应当是把刀往外推,而不是往自己的方向拉。但最终被害人被刀刺中颈部,说明这显然有一个指向她的力,这要么是被害人自己施加的,要么是被告人施加的。显然,被害人不可能自己施加这样的力,因为她尚且不想和张明明一起生活,怎么可能愿意和他一起去死!因此,刀刺向被害人颈部的力只能是被告人施加的。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也是公诉人需要发表的第一部分公诉意见。


第二部分


针对这样的事实,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客观上,无论是反复刺扎的行为还是刺扎要害部位的行为,都属于典型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被告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时,反映出的是积极追求对方死亡的心态,属于直接故意。主客观相统一,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


下面说一下本案的量刑情节。


首先,被告人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被告人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被抓获时没有抗拒,供认犯罪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自动投案是认定自首的条件之一,除这一条件外,自首的认定还需要如实供述这一情节。这也是公诉人今天反复强调的问题,公诉人再给张明明详细讲述一下。


(打开自首认定的图示解说)


如实供述的认定,司法解释有一个规定,自动投案后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之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自首。因此,公诉人希望张明明能够理解法律的规定,认真考虑本案的证据以及自己的态度。由于自首属于重要的量刑情节,在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能够如实供述的情况下,公诉人本轮辩论先不发表量刑建议。等被告人自我辩护后,根据他的态度发表量刑建议。


第四部分


最后,公诉人想对被告人说几句话,不算法庭教育,仅仅是从办理这个案件到现在为止,我对这个案件以及你个人的一些看法。


在一开始阅卷的时候,我对你很同情。尤其是看到你给被害人发送的那些信息,我能感受到你对她的感情,你非常在乎她,以至于她把你拉黑了,你想要回来的都不是曾经给她的手机和房租,而是你送给她的一颗用纸币叠成的心。说明你想要回来的不是钱,而是感情,不是你自己付出的感情,而是她对你的感情。但感情是要不回来的,无论她的还是你的。你很清楚这一点,但又不想面对事实,心里非常痛苦。这是我同情你的原因。


但是今天,坐在法庭上指控你,我再也没有这种同情的感觉。不是因为国家公诉人坐在法庭上不能夹杂任何情感,而是因为在了解了所有事实情节之后,我认为你没有值得同情的地方。我不知道你和被害人的交往过程中,两个人的关系是否融洽。但从你处理这件事的方式、方法上来看,你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也处理不好恋爱关系。从这个角度讲,被害人离开你是对的。如果我是她,我也不会和你在一起。


你今天反复强调你爱她,你想承担责任,你有担当。然而我相信在座的绝大多数人都不会这么认为。我觉得你没有你说的那么富有感情,甚至你根本就没有感情,并且连一点点同情心都没有。因为即使如你辩解所言,被害人也是因你而死,但是从开庭到现在,我们没有看到你表现出一丝一毫的愧疚。今天被害人的双亲也在法庭上,你看得见他们的眼泪。但到现在为止,你有对他们表达过一句歉意吗?甚至你今天在法庭上的情绪波动还不如我大。由此我认为你根本不爱她,你也不爱任何人,你只爱你自己,只关心自己的感受,你非常自私。


我觉得上面这一点从案件发生的过程中也能够看出来:你在扎被害人前先扎了自己,你说你是想自杀。好,一个想自杀的人扎了自己三刀,到医院之后连血都没流多少;反过来再看你扎被害人,一刀插进要害,割断了气管刺破了动脉,这都不算,连刀都不拔还要往旁边再切,一刀之后还有第二刀、第三刀、第四刀……刀刀冲着要害,每刀都插进腔体。我每年都办十几件命案,像你这么下狠手的屈指可数。


我在看守所提讯你之后,我的助理告诉我说你一心求死。一心求死可以理解,但将死之人难道不应该忏悔自己此生的过错,至少是最大的过错吗?你今天的这种表现只有两种解释:要么这件事还不是你这辈子犯过的最大的错,要么说明你根本不在乎别人的生与死,哪怕这生死与你有关。


所以被告人,我到现在为止并不同情你。但我仍然希望你能够被认定自首情节,因为这至少说明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应当也是所有在座人的希望。因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仅是你忏悔罪行的前提,更是对死者的尊重。我说这么多,无非是希望你慎重发表辩解,希望这些话对你有所触动。


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暂时到此。


复盘

(1)一共4000字,当时应当发表了12分钟,稍微有些长,可以更精炼,控制在8分钟以内,即3000字。(2)后面的教育部分稍有跑题,应当简短些。(3)第一部分论证事实的第二段,即被告人买刀的事实,我在前面加了“于是”,属于关联偏误。因为证明买刀与二人分手有关联的证据并不充分,使用“于是”强调了二者的联系,并不周延。(4)如果不是当天有人旁听,我可能不会说第一段话。(5)另,由于被告人仍然坚持自己的过失辩解,因此第二轮辩论是我发表的量刑建议是:死刑。


以上,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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