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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忠案:当初为什么不回避?

庄志叶 法律读库 今天

撰文/庄志叶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最近,吉林辽源中院原法官王成忠涉嫌枉法裁判一案被网友热议。


王成忠的庭审金句“我至今认为,如果换成张成忠、李成忠,按照法律,依然会这么判;如果让我再判一次,我依然会这么判”吸引了一些不知真相群众的眼球,甚至有些文章鼓吹王成忠案意味着“每个民事法官都可能沦为阶下囚”,也有文章炮轰“刑庭庭长审判民庭庭长,犯了五宗罪”,仿佛站在被告席上的不是王成忠,而是刑庭庭长。


笔者认为,黑白无法颠倒,是非无从混淆。我们看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个枉法裁判的民事法官被判刑不会寒了所有民事法官的心,因为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害群之马被处理只会有利于法官职业的声誉。

一个犯了罪的民庭庭长被他的前同事审判也没什么可以诧异的,在笔者的母校某政法大学,一些同学迷失了自己,一些同学不忘初心,犯了罪的同学被不忘初心的同学判刑是常有的事。

有罪还是无罪,让我们根据王成忠案的一审判决书,来一看究竟。

维持原判的背后是关系案、人情案

从二审的庭审直播和王成忠的当庭辩解来看,似乎本案扑朔迷离:

一个法官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基于自己的内心判断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判怎么就成了枉法裁判了呢?

但是,笔者通过一审判决书中的证据看到了错综复杂的关系案、人情案。

虚假诉讼引发的血案

有些人总想着钻法律的空子,结果被现实狠狠地扇了一巴掌,郭长兴就是这样的一个人。

郭长兴、李国辉借款给李笑岩、金宝华夫妇人民币130万元。郭长兴要债,李笑岩说“我老婆姨夫郭永贵名下有个林地,事实上是我们夫妻在2008年花50万买的,你要不要,抵债60万?”郭长兴说“行”。于是在2015年11月双方签了60万的林地买卖协议。

2016年1月,李国辉代替郭长兴和郭永贵又签了一份600万的买卖协议,并将林地过户,备案的时候价格是60万。郭长兴以为捡了个便宜,一块林地抵了不见得收得到的50万元债务。

结果没想到,郭永贵到法院起诉郭长兴,说“我的林地作价600万元已经过户给你了,你还只给我58万呢(抵了50万债和8万过户费),还欠我542万”。郭永贵彻底懵了,慌忙说那600万的协议是假的,是瞎写的,事实上只价值60万。

可是两份协议,一份60万,一份600万,法院不知道哪份是真的。

结果证人李笑岩出现了,说600万才是真的。郭永贵一审败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读者也许要问,那到底哪份是真的?笔者不知道,法官王成忠说他也不知道。

好吧,为了说服法官王成忠,二审时郭长兴找了两家鉴定,鉴定下来,林地价格是187万元和161万元。60万是低了,600万是高了。

怎么办?

王成忠法官说,那只能靠我内心确信了,我确信600万是真的,于是维持原判。郭长兴心里苦哈哈,偷鸡不成蚀把米,还要再支付542万元给郭永贵。

暗流涌动的关系和人情

嘴上说得全是主义,心里想的全是生意。

法官“内心确信”的背后真相是:李笑岩的老婆金宝华是辽源中院法警队工作人员,金宝华的亲哥哥是辽源中院的副院长金宝岩。

这个二审案件本来通过系统随机分案已经分给了另一个法官赵艳霞,但是考虑到这个法官和金副院长关系不好,于是金宝华就请托立案庭庭长关大力把这个案件变更为王成忠办理。

王成忠作为审判长,明确的和合议庭另两名法官王涛、王诣渊说“金副院长的家属是这个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于是合议庭心领神会的一致“内心确信”了。

王成忠在法庭上辩解说“换了李成忠、张成忠,也会这么判,让自己再判一次,也还是这么判”,那我只能说王成忠是真的“忘”记“忠”于谁了。他忠于的是金副院长,是领导和关系,而不是事实和法律。

当初为什么不回避?

有观点认为,程序正义是正义的基石,王成忠是辽源中院的前民庭庭长,不应当由辽源中院的现刑庭庭长来审判,应当回避,之所以不回避是因为害怕案件会失控。

就像庭审中,辩护人要求合议庭全体成员、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回避一样,这种观点实际还是单位回避的翻版。我们且不管这种观点是否正确,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下回避的问题。

按照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且不论前同事关系是否是刑诉法规定的回避第四款中“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但是笔者认为,王成忠现在知道申请回避了,那么当时他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怎么就不知道自己主动回避呢?

须知,不单刑诉法,民诉法也有回避的规定。

民诉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王成忠在面对同事金宝华、领导金宝岩打招呼的时候,在自己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怎么就不知道自行回避了呢?

回避现在是保护王成忠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伞,当初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也是王成忠最后构成枉法裁判犯罪的催命符。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王成忠的庭审直播没什么大不了的,可以让所有的法官都来看看,不用担心民事法官会兔死狐悲,恰恰相反,我认为:

了解案件真相的民事法官以后会拿“王成忠案”来义正言辞的拒绝人情、关系,都会学会保护自己。

王成忠及其辩护人申请辽源中院全院回避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不用担心案件会失控,恰恰相反,可以让辽源中院全体法官都来旁听一下,让大家知道身边的同事最后怎么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是一堂无比深刻的法治课。

文章已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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