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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皮实草杀贪官

2016-03-21 郝铁川 法律读库

 作者郝铁川,上海文史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从夏朝到清朝,对贪官最狠、惩治最凶的统治者,莫过于出身寒微、曾经讨饭三年的朱元璋。在他眼里,只要为官清廉,犯了罪也可以得到减免;若是贪虐之徒,虽小罪亦不能放过。集中查处窝案和实施酷刑是朱元璋惩贪的两大特色。


       所谓窝案,就是团伙作案。朱元璋喜欢对贪官进行声势浩大、批量式的集中清洗。如胡惟庸一案,诛杀了三万多人;蓝玉一案(此案和胡惟庸一案既有经济贪污成分,也有政治结党因素),诛杀了两万多人;空印案和郭桓案连坐被杀的达七八万人之多。朱元璋亲自下令,所有贪污案件,都要层层追查,顺藤摸瓜,直到全部弄清案情,将贪污分子一网打尽为止。”


       对贪官实施剥皮实草等酷刑是朱元璋治贪的另一特色。《大明律》本来已有大量惩治贪污的规定,但朱元璋仍然觉得意犹未尽,亲自编写了相当于特别法(效力高于《大明律》)的《大诰》。《大诰》规定,贪污钱财60两银子以上者,处以剥皮实草的酷刑。各府、州、县和区所衙门左边的土地庙,就是行刑的场所,人称剥皮庙,又叫皮场庙。贪官被押到那里,砍下脑袋,挂到旗杆上示众。再剥下人皮,塞进稻草,分别放进皮场庙和摆到衙门公座的旁边。新官上任,第一天要到皮场庙参观并在那里住上一夜,接受警示教育。除了剥皮实草之外,还有墨面文身、挑筋、挑膝盖、剁指、断手、刖足、抽肠、刷洗、称竿、刺、割鼻子、阉割、枭首、凌迟、族诛等酷刑。后来,朱元璋觉得贪官越来越多,干脆下令:“今后犯赃者,不分轻重皆诛之!”


      尽管朱元璋治贪无所不用其极,但正如他自己所承认的那样:“本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夕犯!”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官吏俸禄过少。二是惩贪采用恐怖手段。


      朱元璋有个习惯,在地方主要官员上任之前,他总要对他们进行一次诫勉谈话,讲讲怎样正确地看待俸禄的微薄和顶住贪污受贿的诱惑。他说,太太平平地拿着自己不算很高的俸禄过日子,就好像守望井底之泉。井水虽然不会溢出,却可以每天都能有水吃,因为泉水不会干涸。往深处想一想,贪污受贿来的身外之物真的能给你带来什么好处吗?你巧取豪夺,难免民怨神怒,再高明的计谋也是纸里包不住火炭。一旦东窗事发,你首先要被投入大牢受刑。判决之后再被发配他乡服苦役。这时候你那些赃款赃物在何处呢?真的成了远在千里的身外之物,多数到了别人之手,你这时花不着、用不着,家破人亡,因此,贪污受贿来的钱财实际上对你不是福,而是祸呀!


       如此利害分析也算情理并茂了,但明代官员的俸禄也太薄了,例如,明代的正五品官,岁禄只有192石,仅是唐代五品官俸禄的十分之二三,只比汉代最低一级的官员多了92石。明朝官俸形式亦以米、麦、钞兼支。由于钱价的日跌,粮价的日涨,更使俸禄无形之中降低了许多。到了明中期,一个正一品的官员,一年的俸禄1044石,折成银子仅约300余两,抵不上京师一个富家子弟三个月的花销。职位卑微的下层官吏,本折兼支的结果,实际到手的俸禄就更少了,难以支付一家人日常的生活费用。于是,一批官吏便不惜以身试法,贪污受贿了。这再次印证了“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的朴实道理。


       朱元璋反贪的坚定性固然可佩,但他的反贪手段大有问题。他把搞出赃罪的多少作为考核官吏的一条标准,导致许多司法官员对案犯大搞刑讯逼供,“以趋上意”。由于诛戳过甚,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的行政官员,从洪武元年到十九年春季竟没有一个做到任期结束的,有些衙门,因为官吏被杀太多,来不及补充,没人办公,朱元璋不得不叫判刑后的犯罪官吏,戴着镣铐回到公堂办公。另外,朱元璋办案不讲程序,喜欢越俎代庖,直接定人生死,感情用事,高下由心,很多冤案由此而生。更有一些人,看到当官随时都有被诛杀判刑的可能,认为反正动辄得咎,朝不保夕,不如趁早捞一把算了,反而加紧贪污受贿活动。


       看来,反腐治贪不能用恐怖手段,不能用人治运作。贪污受贿是暗箱操作,反腐治贪却要在民主的阳光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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