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被告人面孔和屁股的朝向为何重要?

2016-03-22 李永红 法律读库

作者李永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律师学院执行院长、刑辩分院院长,原题:天有节气,人有气节。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春分,黑白等分之时,此后,终于可以期待,光明会逐渐长于黑暗。


        但愿公正能与日俱增,莫再让偏执任性或懦弱惰性蒙蔽了智慧的眼睛和应有的德性。


        关于“公开审判”与“游街示众”的区别,依我看,不用说得太绕,就看对着法官的,是被告人的屁股还是被告人的面孔。


        看到一个说法:“互联网上一向口水战不断,网民们喜欢站队。一般有 关时政的帖子,公知和五毛泾渭分明,经常爆发口水大战。而这一次关于阆中公审讨薪民工的新闻,公知和五毛却是空前地团结,众口一词强烈反对阆中的做法。他们的理由主要基于两点:第一,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未经两审终审都应推定其无罪;第二,违反了最高法院等部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有关规定。”(老徐时评)


        很快就接到圈友咨询:公开审判与游街示众到底有啥不同?
        本来拟这般回答的: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说明对司法裁判结果或执行决定的“公开宣告(或公布)”和“示众”是法律规定的两个不同概念。也就是,公开审判与游街示众,是法律把二者区别对待的。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426条第2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该解释进而说明,立法区别公开审判与游街示众的原因在于后者是对罪犯人格的羞辱,而羞辱刑虽然在古代刑法中是有的(比如林冲被刺字发配他乡),但现代刑法普遍不再采用羞辱罪犯人格的刑罚。在这个问题上,死刑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原理相同,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行文正是基于这些法律规定的精神做出。


        但是,鉴于从来都没有团结过的各方已经空前统一地反复用以上答案,齐心协力共同瞄准阆中法院进行了密集的炮轰,基于创新精神或知产观念,最终我的看法是:以上答案固然有板有眼、有根有据,但太不通俗易懂,也太不符合互联网精神。


        那么,应该怎么回答?
        曰:公开审判与游街示众的区别是:在裁判法官与围观群众之间,被告人的面孔和屁股分别朝向哪边。依法公开审判,被告人面朝法官,背对观众;而游街示众,被告人背对法官,面朝观众。


        不过,这个回答依然只是对现象的描述,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


        那么,包括阆中问题在内的此类现象的实质又是什么呢?
        答:是谁决定了被告人的朝向!


        插问:为什么面孔和屁股的朝向这么重要?
        也答:当然重要。如果你爱谁、尊重谁、敬畏谁,你就一定会在说话或听话时面对谁。反之,如若你恨谁、鄙视谁、不屑谁,你就不会正眼瞧谁。


        问正题:为什么对被告人朝向的决定如此重要?
        正经答:如若法院连开庭时在法官和观众之间被告人的朝向都无权决定,那么原本应该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居中裁判者的法院,不是沦为一方打压另外一方的工具,就是成为特权人物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