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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7月1日起,销售汽车不再必需汽车品牌商授权

2017-04-18 澳门驻京办


       近日,商务部部长钟山签署2017年第1号令,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被称为汽车流通领域的“基本法”。同时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品牌办法》)将退出历史舞台,这是汽车流通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管理办法》彻底改变汽车销售模式

       这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明确要求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销售行为规范部分,明确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明示销售价格、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内容。




        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去哪里!


        这将从实质上使消费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更加放心,消费体验将获得大幅提升!


《管理办法》将促进汽车产业建立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

     《管理办法》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促进公平公正交易,充分发挥零供双方积极性,对零供双方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范。



       比如,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管理办法》将转变政府对汽车销售行业的管理方式

《管理办法》将推进政府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和有关交易信息。

 


        总而言之,出台《管理办法》是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多个方面实现了重要突破,为汽车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汽车市场发展将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将获得更大程度的保障。


     (整理自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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