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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法来了,用国歌做手机铃声是否违法?

2017-06-26 澳门驻京办




“损害国歌形象情节严重应追刑责”


国歌法草案的法律责任条款,主要针对一种情形: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此,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草案时,两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陈竺,全国人大常委会多名委员(包括郑功成、孙志军、贺一诚、谢小军等)均呼吁,对于侮辱国歌的行为应该加重处罚,乃至于追究刑责。


侮辱国歌应分情节轻重

万鄂湘说,“就像香港某些议员侮辱我国国旗那种方式出现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建议在‘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前面加上一句,即‘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把档次分清楚,今后再遇到类似情节严重的情况,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应严厉处罚

陈竺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形象的代表和象征,建议考虑对于侮辱国歌的行为怎么依法惩处,可以考虑在刑法修订时加入侮辱国歌罪,量刑标准可以再研究”。


孙志军也表示,考虑到国歌、国旗、国徽都是国家形象和标志,国旗法、国徽法都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建议国歌法参照国旗法和国徽法,对刑事责任作出规定,表明我们鲜明的态度。


“附议孙志军委员的意见”,谢小军说,建议“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前面,增加“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郑功成也提出,“‘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是侮辱国歌的最高代价,屡教屡犯的呢?总应该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不要让大家感觉到,违反本法的最高代价就是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审议焦点

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歌法草案,针对“哪些场合禁止奏唱国歌”,“重要节日、纪念日该不该规定媒体播放国歌”等,引起委员热议。

私人丧事禁放国歌场合限制是否过窄?

对于哪些场合禁止奏唱国歌,国歌法草案明确提出,“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向巴平措表示,“建议把‘丧事’两个字去掉。因为提了‘丧事’,一些喜庆的场合行不行?中办2014年66号文件(《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对这样的表述比较全面,提到了‘私人婚、丧、庆、悼、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商业活动、非政治性节庆活动,其他在活动形式或者气氛上不适宜的场合,不得奏唱国歌’,法律上不一定写这么多,但是建议把‘丧事’两个字去掉,这样好理解一些。”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也表示,“对于不宜奏唱、播放国歌的,现在定义为私人丧事活动等,这个范围还是窄了一点,建议参照中办、国办《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中的表述,改为‘不得在私人婚丧、娱乐、商业活动、非政治性节庆的活动,其他在活动性质或者气氛上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姚胜提出,“建议对私人丧事和非私人丧事作出界定,同时说明规定‘私人丧事不能奏唱播放国歌’,是怎么考虑的?”

个人下载国歌作为手机铃声是否违法?

对于哪些场合禁止奏唱国歌,国歌法草案规定“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提出,“在现实中,还发现一些私人使用国歌作为某种标志,比如在手机上下载国歌作为手机铃声,这也是不合适的。建议增加‘国歌不得用于电话、电脑、彩信、互联网等铃声、叫醒信号’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玲蔚表示,上述条款采用的表述是“公共场所”,“在公共场合,很难涵盖所有的言行举止,尤其现在的自媒体特别发达,很多都是通过手机视频,比如一个人在家里录了视频,但是传播到网上了,这种行为如何判断?”她认为,应该删掉“公共场所”,或者改为“任何场合”。


陈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都建议,草案应该增加关于通过互联网损害国歌形象应该如何处理方面的内容。


范徐丽泰建议,除“公共场所”之外,增加“公共资讯和媒体上”,“禁止在互联网上有损害国歌尊严的炒作”。


陈竺表示,“由于互联网已成为生活重要领域,建议国歌法草案中增加相应内容,增加在网络发布、传播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音频、视频的行为应该得到严肃处理”。

要求媒体重要节日播放国歌是否可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表示,草案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其他重要节日、纪念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按照规定时点播放国歌。“这个是不是可以再研究一下,是不是要提出这么多节日都要播放国歌,我认为应该尽量减少一些,从国歌本身的意义和定义来安排”。


他强调,上述条款值得研究的是“规定时点”,“在什么时点?早上7点还是早上8点?还是10点?这些假日,大家都会睡懒觉,播放国歌时很多人都没有起床,那就显得不够严肃,也缺少意义。实际上,国庆节中央电视台直播天安门广场升旗仪式就很好,很多人都伫立在那里。如果没有一个场合,就是放国歌,大家都自己干自己的事,效果也不好”。


王乃坤、陈国令、任茂东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提出,重要节日、纪念日该不该规定媒体播放国歌,应再斟酌。


王乃坤说,“春节是我们国家的习俗,过年就会放鞭炮,这边放鞭炮,那边奏国歌,太乱了,氛围不对,反而不严肃,再说春节和国歌好像没有必然的联系”。


陈国令表示,“电视台、电台播放国歌是千家万户、人员各异,唱歌的、跳舞的、喝酒的、打牌的干什么的都有。但是播放国歌和奏唱国歌又不一样,播放国歌要求全国14亿人口都做到第六条规定,也不可能,如果不要求,播放时,洗澡的、打牌的,干什么的都有,当成耳旁风,好像比较庸俗了,这个问题怎么办?”


任茂东提出,无论电视台还是广播电台规定时点一般都会播广告,“比如说春晚以前有大量的广告,到12点一敲钟就说‘某某单位提供钟表’,中央电视台正好是12点,马上又播放国歌,似乎很不严肃”。

声音

建议奏唱国歌时增“不得采取其他姿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国令:现在有些年轻人在奏唱国歌时,特别是有的运动员,把右手放在左胸前,这个动作实际上是美国1942年的法律规定,要求美国人对国旗宣誓时做这类姿势,以示对国旗的敬重。我们一些年轻人盲目尊崇,我国公民不能采取这种姿态,要尊崇中国的法律、中国的礼仪。所以,建议加一句,即“不得采取其他姿势”,包括国外的、宗教的或自创的姿势,都不可以。

“国歌法应列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乔晓阳:国歌法将来是要列入香港、澳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因为在这两个特区,凡是体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象征、国家标志、国防外交等,体现一国的都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在这两个特区要立法实施或公布实施。国旗法、国徽法都列入了基本法附件三,国歌法也应该列入。


国旗法、国徽法立法以后,香港特区都立法实施了,实行得很好,侮辱了国旗,香港的法律可以处罚。法列到附件三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要立法实施或者公布实施。我建议,这个法通过后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

“演奏国歌乐器的配器标准应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国歌能不能准确地奏唱,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乐器的配器问题。我们国家的乐队演奏国歌,顺耳、准确。但是,国外的乐队在演奏我们的国歌时,经常听起来不顺耳,调就不对。我们演奏国歌,开始用的都是明亮的小号,但有的国家就用黑管、单簧管等,有时甚至显得滑稽、不严肃。


建议草案说明里提一下,明确“国歌标准曲谱以及配器标准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由有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并在中国政府网上发布”。由于草案的说明也具有一定的效力,这样处理是不是能较妥当地解决这个问题?


(整理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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