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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新法将于11月1日实施

2017-10-26 澳门驻京办


第6/2017号《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法律将于11月1日实施。

 

海关10月18日举办《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法律讲解会,海关代表及金融情报办公室代表就新法详细讲解△


一直以来,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是国际社会相当重视的议题,澳门作为国际旅游城市,也是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在履行国际义务方面,责无旁贷。为此,立法会于本年6月颁布第6/2017号法律。


金融情报办公室代表邓颖峰介绍有关法律的立法原意,并强调法律的实施不会限制、阻碍或禁止合法的资金进出澳门;为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维护澳门特区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金融情报办公室将全力配合海关,严格监察和执行相关法律。


海关行动管理厅郑健聪厅长就法律的实施、执行,以及出入境人士之申报程序作出详细讲解。根据法律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币十二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主动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出境人士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也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币一千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至于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区的过境旅客,则无须作出申报。


(整理自澳门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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