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将国歌纳入本地学制中小学教育
澳门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草案,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去年11月4日正式通过将《国歌法》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作为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决定,特区政府启动了有关《国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但考虑到澳门特区在回归时已制定并通过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故本次的本地立法工作将在上述法律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检讨和完善,特区政府制定了《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法案建议禁止国歌或其歌词和曲谱用作法案所指的特定用途。
法案建议在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士应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行为,而且应按照法案附件四所载的五线谱或简谱版的歌词和曲谱进行奏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
调整侮辱或侵犯国歌的犯罪行为及行政处罚
法案建议调整第5/1999号法律第9条的内容,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及场所,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构成对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公然侮辱的犯罪行为。此外,若任何人在奏唱国歌时作出不尊重国歌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被处罚。
订定在重大庆典和节日播放国歌
法案建议于澳门特区以批给合同或牌照经营视听广播服务的电视台及电台,应在指定的重大庆典和节日播放国歌或政府提供的国歌宣传影音数据。
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
法案建议将国歌纳入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中小学教育,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新闻媒体宣传国歌
法案建议澳门特区政府可要求新闻媒体配合澳门特区政府开展国歌的宣传工作,普及国歌奏唱的礼仪知识。
(以上资料来自澳门特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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