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教育中需打破的关于性侵害的迷思
作者/谭雪明
济南薇青力故事公益发展中心
这些年,性侵害的议题越来越多的进入公众视野,从儿童性侵害到职场性骚扰,越来越多人开始关注、发声并参与到诸如性教育工作(不仅仅是防性侵教育)、性别平等等事业中来。随着讨论的深入,不同的价值观在其间发生着可谓剧烈的碰撞,关于提升各领域性别意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相关保障机制的建设正在步步推进(尽管步履维艰)。
意识提升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我正站在哪里,二是我要去往何处。我想借由此文先聊聊第一个问题:我们的意识中都(根深蒂固地)潜藏着哪些观点,它们是怎么形成的,并且如何影响着我们对性侵害问题的看法?
我们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说不
性侵并非一个单向的人际事件,在这个过程中是存在施害者、受害者、旁观者等许多角色多向互动的。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男权主导的社会文化中,最应该被讨论的施害者往往被轻描淡写,而受害者却常常被推向事件的核心。人们总是对受害者在侵害发生时的反应有极高的关注,并从受害者那里为施害者的行为寻求合理化的线索,这也是我们常说“谴责受害者”逻辑。在此,我们就按照这个逻辑,先聊聊受害者的心理部分。
开始讨论之前,我首先要强调的是:人们对“受害者能在遭受侵害的时候恰当的保护自己”的这种期待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因为无论是“保护”还是“拒绝”都是一个被动的状态。如果希望侵害不要发生,最有效的办法,应该是让“侵害”从一开始就不会发起,而不是一味地指望侵害发起后可以被制止。
而接下来的讨论是希望人们能了解,受害者在遭受侵害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心理困境,这种困境使得其难以回应人们那种不合理的期待。
在防性侵板块的教育中,我们需要讲明白四个关键词:隐私、意愿、拒绝、求助。
隐私,涉及人与人之间、人与环境之间的边界问题。我们需要知道在不同的场合、与不同的人互动,我们可以做的事情是不一样的。这部分更多与公序良俗有关,有着更为明确的社会规范。比如不能随地大小便,不能在公众场合裸奔等。
意愿,涉及自我觉察与准确表达的问题。我们需要知道自己在与他人和环境的互动中,哪些行为会让自己感到不适,自己能够识别他人和环境中的危险信号,清晰觉察到自己的不适,并向他人和环境表达自己的感受,以停止或减缓这种不适,确保自己的安全等。这部分更为个性化,每个人都有一个自己的标准,且在不伤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这种标准无需别人准许即成立。比如我不喜欢别人逗弄我的头发,其他人也许可以接受别人逗弄自己的头发,但我不喜欢,你可以这么对别人,但不能这么对我。
拒绝,是意愿表达的方式,及时地、坚定地、有效地说“不”,往往是防性侵教育中重要的一环。我们需要知道有哪些方式可以进行自我表达,语言的、肢体的、表情的、书面的等等,以及怎样综合地使用这些方式使得自己真实的意愿能够被他人和环境确实地接收和理解。比如不要嬉闹着拒绝,拒绝时表情应该严肃,眼神坚定不闪躲,语言简洁明确等。
求助,是使得自己能够更好地表达意愿,停止或减缓伤害的方式。这就涉及亲友间能够建立起的支持系统,以及社会能够提供的包括法律、专业社会服务在内的保障机制。
不少人误以为这四个关键词,是知识的问题,只要让人们知道该怎么做就可以了;但事实上,几乎所有性/别教育议题都是情境应用的问题,它不仅涉及知识,更涉及价值观和环境支持,它要讨论的,不仅是“应不应该”,更是“可不可行”。
迷思:“如果不是自愿的,你当时为什么不拒绝?”
事实:拒绝并不是一句话那么简单的事情。
我也曾天真地以为,只要知道各种方法,我就能够拒绝。直到有一天,我在公交车上遭遇“咸猪手”。当时我根据脑中的知识,进行了如下步骤:第一步,感受到不适的接触后,确认接触来自哪里,确认这种接触不是因为公交人多太挤造成的无意的接触,而是对方有意为之的性骚扰;第二步,给与眼神上的警告,坚定严肃(还带有厌恶),并且向旁边避开这种接触。然而,对方并没有因此停止,而是跟了上来。此时,我的知识告诉我,第三步应该是更明确的拒绝,比如大声喝止,甚至更勇敢且对社会有益的做法,是扭送公安局。然而,我犹豫再三后,选择的却是沉默不语,并提前下车。
我犹豫的是什么呢?是脑中的一个画面——如果我大声喝止,对方说:“你长那么丑,谁要对你下手,神经病!”此时,我该怎么办?那个画面吓住了我。它让我选择了逃避,而不是将拒绝说出口。
拒绝,是一种能力,是需要内在能量的,是与一个人的自尊自信相联结的。只有对自己足够相信和接纳的人,才有能力拒绝。而我们(尤其是女性)从小接受的教育,往往是一种“服从”训练,这种拒绝的能力,被“自我否定和自我消化”的能力取代了。
很多人可能都经历过,或正在让孩子经历这样的场景:
一个4岁的孩子在玩自己的玩具,这时候走过来一个3岁的孩子,3岁孩子把4岁孩子的玩具抢走了,4岁孩子很生气,于是上去推了3岁孩子一把,3岁孩子摔倒哭了。此时,你是4岁孩子的父母,你的第一反应会怎么做?
很多父母的第一反应是指责自己4岁的孩子,而指责的语言和逻辑也往往是:你怎么那么不懂事,你是大的应该让着弟弟妹妹!赶快道歉!
此时,4岁的孩子不但会感到委屈,还会习得一种无力的逻辑:我受到了伤害,我反抗了,结果错的还是我——所以,我受到伤害不应该反抗,或者,这种伤害是不存在的,我不该为对方伤害我的这种行为感到愤怒。
这个场景是想说明一个问题,我们在教育过程中,往往不会将情绪和行为、行为方式分开来。孩子受到伤害感到愤怒,是正常的;孩子受到伤害感到愤怒并且反抗,也是没问题的;唯一的问题是,愤怒或者反抗的方式,只有打回去吗,或者打回去是最好的一种方式吗?还有没有其他的行为方式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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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小,我们能获得这样的训练,那么我们在成长过程中,就会更自信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更有能力拒绝。可惜的是,很多很多人,在成长过程中学会的是一种低价值感的“自省”:我觉得不舒服,可能是我有问题,我太矫情、我太敏感、我太少见多怪,我太不懂规矩……尤其是在面对那些身居高位、有权威感的人面前,就更容易怀疑自己,而接受对方的例如“公益组织穷,所以都是男女混住”的流氓/强盗逻辑。
迷思:“只要你反抗,他怎么可能得逞?”
事实:侵害与反抗并不仅存在于某个时刻,那可能变成一个持久的拉锯和消耗战。
即使我们做出了当下的拒绝,也未必能够让侵害停止,还甚至可能使其扩大化。
大量的性侵事件中的施害者,于受害者而言,都不是一个完全的陌生人。他们可能是我们的导师、上司、朋友、长辈,甚至在某个领域希望追随的偶像。而这意味着,我们与他们的关系是存在于一个网络之中的,并不容易简单切断。
我们在拒绝了一次性骚扰/性侵害后,很可能收到对方继续的骚扰信息,如果我们采取更为激烈的反抗措施,也很大可能遭受到对方的威胁报复。
基于对未知风险的恐惧,我们可能选择屈从,报以某种“自我牺牲”的心理,希望让事情就此了结。
事实证明,我们总是低估了自己的韧性,高估了对方的人性。我们的退让,只会让对方得寸进尺。而一旦第一次的侵害得逞,后续的侵害就会变得更为“理所当然”,拒绝起来也变得更加的困难。这就陷入了一个受到侵害的恶性循环。
这也是为何许多侵害并非单次独立事件,而会发展成一种畸形的延续的“亲密关系状态”。
这种披着“亲密关系”外衣的侵害,已经成为了一种“套路”,甚至在逐渐成为“未被揭发的侵害事件的主流类型”。
关于这部分的讨论,我们将在下次《他们为什么觉得这只是个“小错误”》中进一步讨论。
我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说不?
因为那一刻,我虽然不自愿,我虽然难受甚至痛苦,但我惯性的怀疑这是不是自己的错,而我也确实恐惧万一是自己错了,会不会给别人、给工作带去伤害,而我又将为这种伤害付出怎样的代价。
因为那一刻,我感受到的威胁,不仅在当下,还在未来;不仅来自这个人,还来自我所身处的人际网络。而我也确实恐惧,如果我反抗,我反抗的将不止是这一个人,而是这个人背后的所有资源。
可能是我无知软弱,但这绝不是你伤害我的借口,更不是你指责我的理由。更何况,这种“无知软弱”的形成,并非个体的问题,而是社会理念的问题,是系统机制的问题。社会不仅要让每个人“有知勇敢”,更要给每个人“有知勇敢”的机会和保障。
在性/别教育中,我们要让每一个人知道,我的身体我做主,什么是伤害是由我自己决定的,不是由别人定义的,伤害就是伤害,受到伤害的我没有错,施害人才是那个应该承担一切后果和代价的人。
以上,我们探讨了“拒绝的困境”,以及在性/别教育中怎样培养和训练“拒绝的能力”。拒绝本身是一种被动的状态,只有对方首先发起了某种行为,才会存在需要拒绝的情境。因此,就性侵害事件涉及的主体而言,讨论施害者(和旁观者)的心理过程对解决问题具有更为决定性的意义。接下来我们尝试站在施害者及其“拥趸” 的角度,去看看故事是怎样发生的。
人际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网络,在这个网络中潜藏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形态,也涌动着各式各样的压力风险,性暴力便是其中之一。
暴力的形式有很多,身体伤害、语言攻击、经济控制等等,但其本质,都是一种基于权力关系不平等的侵害行为。
人们特别容易接受“做坏事的是坏人,做好事的是好人;坏人做坏事,好人做好事”这样简单二分的逻辑假设。
在日常生活中,陌生人之间的暴力是容易识别的。人们也常常将强奸想象为一种“陌生的歹徒突然冲出来将受害人(无论男女老幼)拖进黑暗之处强行发生性行为”的行为。而陌生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侵害也往往更容易受到公正的评判。因为事件中的反派都是坏人。
真正让人产生纠结的,是“做好事的不一定是好人,好人做了坏事”。而复杂的是,大量的性侵害/性骚扰事件,施害人都在尝试以最迅速的(也往往是让人感到猝不及防、莫名其妙的)方式与受害人构建一种“貌似亲密”的关系,如在施暴之前向受害者表达好感,甚至直接示爱。这种做法使得“暴力”被浪漫化,仿佛所有的“骚扰和强迫”只是一个“调情”或“求爱”的过程。
施暴者通过“快餐式浪漫”的关系构建,将自己的暴力行径合理化了,这种合理化可怕的地方在于,无论受害者如何看待这件事情,施害者是真的认为“我只是在追求我喜欢的人”,“我只是真诚表达了我的情欲诉求”,“尽管方式简单粗暴了些”,“尽管可能对方并未把我视作恋人”。这类施害者往往自我中心的认为:我表达过我喜欢你,这种亲密关系就成立了,你接不接受,这不重要;而一旦我认为亲密关系成立,我就可以对你为所欲为。暴力披上了一件粉色的外衣,犯罪变成了一场失败的恋爱。施暴者并未撒谎,TA只是陈述了自己所相信的那个真相:我们互有好感,我们你情我愿。与此同时,旁观者,也就那么相信了施暴者所构建的“亲密谎言”。因为暴力是一种公共事务,也就意味着旁观者对暴力负有责任;但亲密关系却是很私人的事,旁观者大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迷思:“三年前发生的事情,为什么现在才说?”
事实:许多性侵害事件,不仅有身体行为的伤害,更有心理操控和情感诈欺。
许多性侵害事件,由于施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我们很可能被施害者的套路哄骗。不少受害者都曾表示,为了让自己心里好受一些(大多数人会逃避给自己贴上被性侵害的标签),不得不相信对方只是以一种自己不适应的方式(之所以不适应可能是因为自己的不成熟)在追求自己。
但当意识到,这并非一段不愉快的恋爱,而是一个犯罪者的骗局。此时,“原来我是受害者”的意识才会真正觉醒,如果这时还有一些正义感的话,那么我们会倾向于做些什么,以避免更多人的被施害者哄骗,而受到伤害。
我们曾论证过“拒绝”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同样,承认自己是“受害者”并且勇于站出来揭发,是一件更加困难的事情。这不但意味着过去的伤痕被揭开,要再忍受一次复发的疼痛,还意味着极大可能受到来自环境恶意的进一步伤害。因此,“说出来”也是需要时间去积攒能量的。
迷思:“你们都是恋人了,发生性行为怎么能算强奸?”
事实:性侵害只在于那一刻是否存在非自愿,与双方之间的是否恋人并无关系。
两个人是怎样的关系,只意味着两个人有发生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却并非必然性。即使是恋人关系,即使是已经发生过性行为的恋人之间,也未必每次性行为都是必然自愿的。
我们在关系中的任何阶段、任何行为过程中,都有权利说不。
事实上,虽然我们并不认为性行为与人的贞操道德有关,但出于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我们也建议,即使是恋爱关系中的人,在发生性行为(尤其是初次性行为)时,也最好做一些提前的准备和考量,而不是依靠欲望和冲动。
事实上,人与人之间有性欲是非常自然的,而亲密关系中,有关“性”的话题和协商是应该有的,不必为此感到羞耻。
但是,伴侣有性需求,就一定要满足吗?答案是:不一定。当对方说“想要”的时候,先体会下自己是不是“也想要”。如果TA想要,我也想要,我们就一定要发生关系吗?答案是:别着急。因为我们还需要先确认几件事情:
第一,彼此对性行为的理解是怎样的?是否具有一样的“性道德”和“性价值观”?如果一个人觉得性道德就是跟不同的人发生性行为都会戴套,而另一个人认为性道德是从一而终,二人对性行为的期待和责任感是不同的,如果贸然发生性行为,未来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需要慎重。
第二,彼此对性行为的后果是否都清楚,是否做好了承担后果的准备,且具备了承担后果的能力?有一个案例,女生担心的是,如果发生性行为,就可能会夜不归宿,那么宿舍里的人就会说三道四;另一个案例的女生担心如果跟男友分手,未来的丈夫又有处女情结,自己的幸福就毁了。如果自己还不能消除这些顾虑,那么请慎重。
第三,如果前两个问题都不成问题,那么请务必学习安全性行为(包括避孕和性病预防)的知识,做好安全准备。无论是异性恋还是同性恋,都应提前了解伴侣的性史,判定对方是否知道如何实现较安全的性行为,并使用安全套。这一过程不能有任何含糊,需要直接的语言沟通。
第四,除了关于性安全的沟通,还需要沟通性行为中的喜好和需求。虽然不少需求和愿望可以通过非语言的方式来沟通,但如果伴侣没有注意到这些非语言的信号,则需要直接且明确地说出来,以免误会。尤其是当某种性行为让自己感到不适时,更需要及时说明,以免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我们要怎么打破这些迷思,但又不矫枉过正?
性/别教育除了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倡导性别平等价值外,还有很大一个模块的内容是关于“亲密关系”的。考虑到现今社会的开放性越来越高,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流动性也越来越强,如何界定不同人际关系的边界变得越来越困难。这也使得性骚扰/性侵害的判定,变得更为复杂。
在关于性侵害这件事情上,我们支持将性侵害防治法制化的策略,强调对一切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但同时也警惕公权力(包括舆论)对个体自由的过度干预,不能将侵害泛化,不要把女性构建成为一个完全弱势受害者的角色,要关注女性在侵害事件中的能动性,让女性能够展现自己的力量。
在涉及到亲密关系(即使只是一种单方面虚假构建的)的性暴力议题时,我们既要对暴力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也要警惕一刀切的简单思维。因为人际之间并非只有明确契约关系一种,事实上很多的生活情趣,恰是在某种模糊不清的暧昧状态中产生的。
虽然我们强调,一旦某种涉性的行为(语言、肢体等),让行为接收方(可能的受害者)感到不适,就有性骚扰的嫌疑。但仅以此为唯一依据判断性骚扰是否成立,未免有失公正。毕竟每个人的喜好、习惯、边界感是不同的,而在人际交往中需要经过互相磨合的过程,确认彼此的关系和行为边界。在这个过程中,难免出现“无意之失”。
基于对各类已曝光的性侵害案例的分析,在此提出几点判断性侵害的元素,未必全面,仅供参考或用以讨论:
在某一方表达不适或拒绝后(无论这种意思表达是以明确的语言,还是表情和身体动作),仍不停止的。
双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这种关系会影响其中一方进行真实的意思表达的。
在亲密关系构建过程中,只看重性行为,而并不真的投入情感经营,以“恋爱”之名行“骗炮”之实的。
惯犯,一贯的套路,有多个类似受害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