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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游梁入立会 严格执法遏“港独” | 香港

2016-10-22 郑赤琰 大公网

旺角暴乱,有暴徒用砖头砸毁停泊在路边的士及大肆破坏


“港独”猖獗。先前他们有人参加旺角暴乱被捕候审,后梁天琦提名参加立法会选举,因为主张“港独”被取消参选资格。接着梁颂恒与游蕙祯当选立法议员后,挑战《基本法》,不依宣誓条例要求宣誓效忠特区政府与基本法,还披着写上“香港非中国”的布条否定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甚至用粗口恶言侮辱国家与民族。凡此种种不法无礼恶毒的行为,已宣明像“青年新政”这类组织,已将所主张“港独”付诸行动,而且还是集体行动。组织很有心机,成员也不惜任何代价,在考验国家与特区政府有多少能耐可以阻止他们搞“港独”。

自从游梁二人被裁定未完成宣誓后,已有法律界资深大律师指出,依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二十一条,不遵从法例的后果,必须离任或被取消资格。再以《立法会条例》第四十条来判断,也要求候选人确保其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特别行政区,否则没资格参选,或当选后也会被取消资格。此外,在宣誓时刻意不依誓词宣誓,更有犯上“虚假陈述”的罪名。更严重的是,“港独”行为触犯了《刑事罪行条列》。由此可见,依照现行法律,游梁二人的“港独”行为,已足够将两人绳之以法。


播“独”必须付出代价

梁颂恒(左)和游蕙祯辱华行径连其支持者都唔撑


从法律观点来看,游梁两人的罪嫌,已是罪无可赦,如果不依法治罪,就有破坏立法机制的严重后果。如果其他人争相效尤,而完全不必付出任何犯法的代价,立法会将无法运作。若“港独”加入立法会,恶搞“独立建国”,简直是把立法会的“合法性”也否定掉。如果对这种行为还不加以严厉禁止,无疑将会触发更多人参与在立法会、区议会的破坏“一国两制”宪制尊严与权威的行动。如此下去,“港独”就将不只是个别人,不是在体制外,而是不断助长结群结党的组织,进入体制内搞破坏。一旦到了那一天,“港独”也就会决堤氾滥,一发不可收拾。

如今应对之计,已不再是要不要忍下去的问题,也不是要不要执法的问题。真正要考虑的是,如何能够用最低的政治与法律成本,最快而更彻底去制止“港独”之患。

从已出现的“港独”行动来观察,自旺角暴乱后,其中动用暴力攻击警察的被捕嫌犯有黄台仰与梁天琦两位。黄在候审期间还刻意高调去参加“藏独”与“台独”的活动,梁天琦也全力以赴打出“港独”的政治宣传参选区议会,接着参选立法会被裁定“港独”而被取消资格。但这些人并不因此而退缩,马上派出后备“轮胎”继续横冲直撞,当选后便进行破坏体制的行动。所有这些已充分说明,他们已视法治与体制为无物,打警察(用砖头),闹立法会,高调参与“藏独”“台独”活动,交流经验。这些都是蓄意破坏。

香港是个国际大都会,人口集中,外国投资多,势必经受不起大规模的暴力“港独”事件。出现严重暴动与镇压,什么繁荣安定都将会毁于一旦。政治大逮捕也会将大批暴乱分子抓起来,这就真正掉入了“港独”的政治陷阱。他们想打造的危机事件,就是借“港独”为名去制造社会混乱。一旦如此,外国势力便会伺机配合“港独”,用“人权”为藉口,干预中国内政。这正是为什么外国反华宿敌花了半个多世纪支援“台独”“藏独”的原因。他们的政治目的,就是要制造中国分裂,从而瓜分中国。过去八国联军入侵中国,鼓动军阀割据,目的正是削弱中国而鱼肉其人民。如果香港因“港独”而动乱,外部势力有藉口用“人权”来干预,所要付出的政治代价可就大了。


特首可提请人大释法

四名任职律师的建制派立法会议员联同七名法律界人士,联署致信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强烈反对及谴责青年新政梁颂恒和游蕙祯,在上周作议员宣誓时辱华。


然则,不用政治手段去处理“港独”,采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又如何?正如上述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与立法会规则,依循法规去处理“港独”,当是政治成本最经济的做法。最上算的办法是采用立法会规例。正如上引立法会宣誓案例,不依法完成宣誓效忠基本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便可取消其议员资格。这些执法工作立法会本身便有权去做,司法机关基于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的原则,不必担心司法机关的插手。此外,特首也可以“分裂主权”的基本法条文要求人大释法。

采用法律机制去处理“港独”的另一个政治优势,是港人对犯法的行为深恶痛绝。对“港独”的犯法行为依法处理,港人同情犯人的比率会减到最低。正如“占中”清场,几经警察介入,都告无效,而且还给冠上警察打压“公民抗命”的诬告,最后由的士与巴士业界以公众利益的“持份者”告上法庭,申请“禁制令”,由法庭判决清场,并由“执达吏”到现场清除路障。这时“占中”者便束手无策,因为他们若抗命便会被控告为违背法庭命令并入罪,对抗司法政治代价太大,犯不上。

由此可见,遏制“港独”的上佳策略,是依法办事。早办早好,代价会更小!(作者系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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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马赛克兄妹

文章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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