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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反对派“人大无权释法”三谬论

2016-11-05 胡勇 大公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周一即将公布释法表决结果,连日来反对派利用各种机会对人大释法作出攻击,先后抛出人大“无权释法”、“不应释法”、“释法破坏司法独立”等论点,意图否定人大的释法权、释法正当性。然而,这些都是经不起推敲的错误观点。人大常委会拥有无可质疑的释法权力,而释法本身亦不会对特区司法独立造成破坏。在反“港独”、维护“一国两制”的大是大非问题上,人大释法从根本意义上而言,是在帮助香港应对严峻的政治与法律挑战。


过去一星期以来,反对派极力攻击人大释法。例如,公民党的政客,以及一些团体如大律师公会等认为,释法百害无一利,而如果法庭已展开司法程序又未终审完结前,人大常委会就议员问题释法,是前所未有,她担心会引起坏先例,云云。一些人从原则上否定释法,一些人则从法律技术性角度否定,不论从哪个角度,我们且不论其背后的真正目的,但一个基本的共同点是,对“一国两制”的严重错误理解。对此需要作出驳斥,以正视听。


一,人大常委会“无权释法”?



反对派诸如公民党的一些“大状政客”,以及一些反对派写手,经常将此挂在嘴边,他们不仅意图否定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甚至要极力污名化。然而,只要对基本法稍有认识的人都可以看到当中的荒谬之处。


按照宪法与基本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文都有权作出解释,并非如反对派所言,仅仅限于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内容,而是对所有基本法条文都有权解释。这一点,特区的各级法院都已有非常明确的共识。


例如,在“刘港榕案”中,法官明确表明,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而享有的基本法解释权应该是“全面(general)而不受限制的(unlimited)”;又如在“庄丰源案”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常委会根据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的权力是源自《宪法》,而这项权力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


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据特区终审法院的请求作出解释,也可以按照有权提出解释议案的机构的要求,对基本法作出解释。甚至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诸如1999年居港权案中,如果特区法院对基本法作出错误解释,人大常委会可以重新解释,一旦做出相关解释,香港法院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


二,人大常委会“不应释法”?



有些反对派虽然认同人大常委会有释法权,但却认为“不论发生什么事,都不应动用此项权力”。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少,但且不说在反“港独”这种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任何妥协的馀地,即便是从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力而言,不应也不可能受到特区的约束。


例如,在“刘港榕案”一案,法院承认了全国人大在香港宪制架构中的凌驾性地位,在判词中确认1999年释法“有效且对香港所有法院具约束力”。2013年4月8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先生在出席一个公开活动时曾表示,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特区法院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条文的解释所约束,即使解释是荒谬或不公平,也需要跟从。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的最终和最高的解释权而言,不宜质疑其是否公正和有无荒谬,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这段话或许是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解释权及其解释行为的一个很好的参考。(参见邹平学教授文章)


因此,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不可能受特区主观意愿所约束。当然,在具体落实时,人大常委会会因应法律的需要而作出,回归近二十年只有四次释法,当中一次还是由终审法院主动提出,这足以说明问题。


三,人大常委会释法“破坏司法独立”?



反对派最常攻击释法的理由也在于此,将香港依据基本法所享有的司法终审权无限扩大,又将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无限缩小,丝毫不考虑“一国两制”的大原则问题。然而,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人大释法的权力是基本法规定的香港法治的构成部分,本身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因此尊重香港法治就必须尊重人大释法。更何况,此次所涉及的是“港独”如此严重破坏“一国两制”的问题,没有任何妥协让步的余地。


反对派另一个质疑是,认为目前案件已经进入审讯阶段,人大不应在此阶段介入,否则会“开坏先例”。这种观点看似正确,但同样是错误的。


因为,首先,人大常委会的“法阶”高于特区法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香港纵使是“一国两制”,但涉及到主权以及中央与特区关系问题上,岂有上级法院必须听命下级法院之理?


其次,即便案件进入审讯阶段,但目前只是高等法院,非终审法院,如果按反对派所言不能在现阶段介入,那么待到法院作出判决后再作出释法,反对派同样会攻击“人大释法不能推翻特区法院的判决”。


因此,根本问题不在于“何时释法”,而是反对派反对任何时候的人大释法。以“进入审讯”为由反释法,实际上是一种藉口,本质上是在否定人大释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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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马赛克兄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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