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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回应质疑:民办教育新法是促进还是促退? | 教育

2016-12-13 张韦韦 大公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李连宁


【编者按】2016年10月3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被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历时三次上会审议、争议颇大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终于落定。修法过程包括修法之后在民办教育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也有一些担心和忧虑,认为这部法对民办教育是促退,分类管理改革将会严重损害办学者的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李连宁近日在出席第八届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时对质疑做出回应。

  

引入营利性办学 口子开这么大是空前的

  

本次修法的核心是实施分类管理,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李连宁表示,实施分类管理从根本上理清和解决了长期困扰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近些年,民办教育讲非营利办学又允许取得合理回报,不少人在办学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相当的办学积累,也获得了不少收益,习惯了原来的模式,一时间转不过弯,这是情有可原的,也是可以体谅的。但从国家决策来讲,还是需要逐步把关系理好。”

  

李连宁介绍,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教育、民办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同时又允许取得合理回报。这是当时立法博弈的结果,这个结果在10多年来一直困扰着民办学校发展。一方面,政府部门无法明确民办学校营利与非营利性质,对民办学校不敢放心加大投入,担心通过合理回报的渠道把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流到学校之外。另一方面,办学者也心存顾虑,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因此采取各种方式来规避法律监管。

  

本次修改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不仅全面放开非学历教育,而且放开了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对这样的改革仍存在意见和分歧,原来教育是公益性的,现在引入营利性办学,把口子开得这么大是空前的。”李连宁说,真正的促进和促退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过渡措施能不能够按照修改决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把义务教育推向市场 后果很可怕

  

修改决定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争议认为此规定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

  

李连宁说,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改革在放开营利性办学上步子已经迈得很大。“从国家来看,对民办学校营利性办学是全面放开还是部分放开,原来的意见是只放开非学历教育,后来允许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进一步放开。但在整个分类管理改革方案中,义务教育阶段就没有想过放开。”

  

争议在于,不是在义务教育阶段放不放,而是放多大,是“一般”还是“原则上”?

  

“如果义务教育阶段放开营利性办学,只是‘一般’或者‘原则上’的话,那么谁可以来办?少数可以,大部分不行,那给谁?容易滋生腐败。”李连宁补充,从义务教育的性质来看,义务教育要体现国家的意志,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如果对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办学不加以限制的话,那么就有可能会出现政府转嫁义务教育的责任,把义务教育推向市场,这样的后果更可怕。”

  

有些民办学校从幼儿园到高中,现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营利,这确实给学校、给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和负担,但并不是没有出路。

  

修改决定出台后,今后新校按照新办法,按照营利、非营利分别去申请和设立办学;对修改决定公布之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办营利性怎么办?

  

李连宁说不要对在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要悲观。他建议,在办学中有一些办法,可以概括为两个“剥离”:一是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剥离。还是一个整体校园,剥离后分清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校园场地、教学设施、校舍、设备可以协议租用,分别计入成本;二是教学功能和非教学功能剥离。

  

对举办者财产权和管理权做出最大保护

  

对举办者财产的保护是本次修法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分类管理改革中,妥善处理好举办者的财产至关重要。

  

李连宁介绍,本次修改决定一审稿时只规定了划分营利和非营利,二审稿时又增加了划分营利和非营利的标准,增加规定对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办学时要给予财产补偿,并明确了分配标准。

  

经过反复沟通协商,三审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为本决定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按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人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应当考虑到现有民办学校是依据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举办的,对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应予尊重和保护。三审稿对举办者的财产权益做出了最大的保护性的规定,对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平稳有序推进奠定了一个基础。” 李连宁说。

  

修改决定不仅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财权或者产权给予了法律保障,而且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学校的治理权和管理权也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也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修改决定特别增加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这是对举办者对民办学校非财产权益保障最重要的保护。

  

为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修改决定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相应规定,授权各地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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