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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判决结果为何引发舆论哗然和社会质疑? | 香港

2017-02-20 崔宁 大公网
新闻背景

香港七名警员涉在2014年“占领中环”期间殴打示威人士曾健超,2月17日在香港区域法院判刑,七名警员全部被判入狱两年。区域法院法官杜大卫判刑时表示,由于控罪严重,不能判缓刑,全部被判入狱两年。


香港区域法院对“七警案”的判决结果,引发社会震动,舆论哗然。所谓“不平则鸣”。质疑判决结果的,除了街头巷尾的普通民众,还包括了一些立法会议员、法律界人士。两个警察团体─香港警察员佐级协会和香港警务督察协会发表声明,表示惊讶和难以接受。在民间,从上周五起,继“保卫香港运动”游行撑警,“香港政研会”等多个团体组织游行支持七名警员,昨日“撑警大联盟”与“香港警察员佐级协会创建人暨退役同僚联会”亦在礼宾府外集会,要求行政长官梁振英特赦七名警员。


“撑警大游行”由中环遮打花园出发,最后于政府总部集会。大公报记者何嘉骏摄


案件中七名已经在早前被停职的警员,分别以“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等罪名,被判入狱两年,并未获保释要即时入狱。许多人惊讶、不解、痛心疾首。“七警案”从一开始就是香港社会关注的焦点,现在有了判决结果,社会上许多人对此提出各种意见和诉求很正常,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只要不是采用侮辱谩骂方式,理性地分析和探讨过程是否合理公正,量刑是否过重,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是否维护了公平正义,并非“藐视法庭”,恰恰体现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司法制度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没有理由不能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


社会对“七警案”判决结果的质疑,归结起来,争议焦点并不在于七位警员自身的素质和是否有错上,而在于从法律的角度看判决结果是否合理,是否起到司法应有的社会效果。


图:爱护香港力量向警察代表送上花篮/大公报记者汤凌琰摄


从纵向就个案看,阻吓性的两年刑期太重,并且要即时入狱。判刑不合理地排除了当事人犯案时现场的客观条件。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警员殴打市民”案件,其中复杂性的政治因素不能够被忽略,忽略了就难言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七警案”发生在违法“占中”的非常时期。这期间,政府总部周围、旺角闹市和铜锣湾主要街道被“占领”了七十九天,社会秩序混乱,执行任务的警员成为攻击目标。据政府统计,其间共有约一百三十多位警员受到不同程度伤害。七名警员当天正在执行任务,周围人群密集,骚乱和冲击不断。时为公民党成员的曾健超混迹其中,并从高处泼液体攻击警员。这样一个复杂背景下,单把“警员殴打市民”抽出来,以“知法犯法”罪状加以重判,怎么能让七警心服口服?怎么能使同袍忍气吞声?怎么可以令撑警的社会各界人士不痛心疾首?


法官在判词中说,“即使被告在占领运动期间承受巨大压力,但将曾健超带往暗角殴打却毫无道理”,表明法官并不认同“承受巨大压力”与被告的冲动过激行为有关系,将引发主观行为的外部客观因素忽略了。法官又指出,被告在执法期间犯案,“损害本港声誉,案情非常严重”。这个说法也很难让人接受。“占中”期间,像曾健超这样的占领者,故意违背社会法律原则,破坏社会秩序,阻断道路交通,冲击政府机构,殴打执法警员,造成社会巨大经济损失,给香港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伤害。破坏了香港国际声誉的正是这些人。相反,训练有素、不畏辛劳的香港警员给社会秩序的迅速恢复提供了保障,也给香港的国际声誉添光彩,故此一直受到市民的支持。


3500名不同阶层市民齐撑警。大公报记者何嘉骏摄


香港的司法制度源于英美司法体系,属于普通法范畴。在“七警案”中,法官引用了过往的一些判例。比如2001年的李志辉案和2009年发生荔枝角收押所三名惩教人员殴打囚犯致死的案例。然而,却没有注意到“七警案”不同于以往的执法人员故意伤人案,是在执行维护社会秩序过程中出现的,是在首先受到恶意挑衅和攻击的前提下发生的。而且“七警案”既没有前者李志辉案那样的“砌生猪肉”的恶劣行为,也没有后者那样的严重后果,故此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将其相提并论,且同样要处以“阻吓性刑罚”,加以重判,也是人们难以接受的原因。


从横向比较上看,“七警案”涉及的对象曾健超,去年中被裁定一项袭警及两项拒捕罪成,被判即时入狱五星期,但以刑期偏短为由,准以300元保释等候上诉。此外,违法“占中”已经发生两年多,当初被“预约拘捕”的数十名主事者,包括“占中三丑”等,至今少有被落案起诉。带头冲击政府总部的主要涉案人,包括黄之锋等,法院以非法集结罪定罪、并判处社会服务令或缓刑。这些与七名警员所受到的阻吓性惩罚相比,可谓主次颠倒,是非难辨。


古人云“法令所以导民也,刑法所以禁奸也”。司法公正的效果,反映到现实中来,就是要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违法“占中”之后,香港社会法治基础受到侵蚀,社会出现裂痕,阻碍了经济民生等各项事业发展。香港要逐步恢复社会元气,巩固法治基石,修补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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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沙特阿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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