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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查处网络传播涉疫情虚假有害信息行为的通告



温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依法查处网络传播

涉疫情虚假有害信息行为的通告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复杂严峻,温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连日来通过网民举报和网络巡查发现,在社交网络平台特别是短视频、微信群圈中存在制造、发布、传播有关我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虚假有害信息。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依旧复杂严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加大传播推介权威信息、政策举措、防控成效、科普知识、先进典型等内容,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防护能力和战胜疫情的信心决心,为全面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汇聚众志成城、依法有序、守“网”相助、共同战“疫”的强大网上正能量。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的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的信息。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三、《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五、网信部门将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大巡查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故意制造、恶意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处置一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公众账号和互联网群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让我们增强法治意识,提高辨别网络谣言能力,主动拒绝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为战胜疫情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同时,我们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通过温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http://wenzhou.zjjubao.com)积极投诉举报网络谣言、违法和不良信息。



温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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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温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初审 | 高拓

终审 | 周恩红
排版 | 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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