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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庭审现场:陈世峰否认蓄意杀人,称刀是刘鑫递给江歌的

2017-12-12 持续关注的知乎君 知乎日报


题图:苦咖啡-夏莲 / 微博


12 月 11 日江歌案开庭,现场情况怎么样?事情进展如何?


知友:某非洲酋长 (2000+ 赞同)


江歌案庭审第一天实录


事先声明:全文致力于记载客观陈述,所写内容可能因为我的日语理解与实际情况有若干偏差,对于当事人我不进行任何价值判断。


一大早被女票和同学拖去法院听江歌案,9 点到 9 点 30 分现场发整理券,8 点 50 我们到达裁判所(法院)门口时,已近陆陆续续有媒体等在门口了,然后去排队领号,轮到我们已经是 140 号了,总共领号的大概有 300 多个人,然而因为是只有 30 多个旁听席的小法庭,所以抽选倍率是 10 倍,感谢我无比欧皇的女票拯救了我的非酋属性,抽中一张,我得以入场。



9 点 50 分入场,法院安保十分严格,一切的电子设备都不可以带入进场,只准带笔和纸,10 点庭审开始。


庭上有三位法官,法官周围坐了 5、6 个陪审员(日本的一般市民),庭下坐着一位书记官,一位中文翻译,陈世峰在两位法警的押送下入场(手带手铐),陈世峰神情严肃,身穿蓝色上衣和黑白条纹的裤子,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全员起立互相鞠躬,翻译宣誓之后,法官确认陈世峰的身份,检查官宣读起诉书,起诉书的罪状有两条:


1.陈世峰对于刘鑫的恐吓罪(检方:陈世峰向刘鑫于 11 月 2 日下午 4 点到 5 点发送恐吓信息,以不雅照威胁刘鑫复合);


2. 陈世峰对于江歌的故意杀人罪(检方:陈世峰事先准备刀具,怀有明确的杀意,导致江歌失血过多死亡)。


然后就是 TVB 律法剧里常有的那句: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的每一句发言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陈世峰上台,法官质问他是否承认以上犯罪事实。


陈世峰用中文发言:


关于恐吓罪,我完全承认,关于杀人罪,我有两点需要澄清,第一,刀不是我准备的,是江歌的,第二,江歌的死亡是在我们夺刀的过程中直接导致的,但是,江歌倒地之后,我是怀着明确的杀意进行补刀的。


陈世峰律师发言:


关于第一条恐吓罪,我们完全承认,但关于第二条杀人罪,我们首先否认计划性杀人,陈世峰去找江歌的原因是他和刘鑫的恋爱咨询(恋愛相談),关于检方所说的江歌死因的因果关系,我们存有一些疑问,重点在于:刀是谁准备的。我们认为,应该按照杀人未遂罪起诉。


陈世峰回席。


检方冒头陈述,重复上述的两项罪名,简单介绍了事件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被告陈世峰,25 岁,大东文化学院研究生;刘鑫,24 岁,同大东文化学院学生,之前与陈世峰同居;被害人江歌,案发时 24 岁,法政大学研究生,案发时与刘鑫同居。


检方主张:


11 月 2 日下午 4 点到 5 点,陈世峰尾随江歌和刘鑫上了同一辆电车,陈世峰在电车上发送了恐吓信息,事后陈世峰归宅,在晚上 9 点外出,晚上 11 点时,埋伏(检方原话待ち伏せ)在江歌家三楼,江歌家在二楼,关于这一系列的主张,我们有如下证据:


刘鑫的供词,微信的聊天记录,监视器拍下的关于三人行动的录像。


11 月 3 日凌晨,江歌与刘鑫归宅,刘鑫先进入 201 号江歌的房间,陈世峰下到二楼,江歌威胁要报警,陈世峰对江歌进行了杀害,陈世峰同时对刘鑫也怀有杀意,但是中途放弃,乘坐出租车逃跑。


凌晨 2:20,江歌在医院死亡。


我们有如下证据:


江歌事发前一直在和她母亲通话,所以我们有江歌母亲的证词,可以知道直到案发前江歌的情况; 刘鑫报警记录的录音,邻居 203 室的目击证言,以及法医的司法解剖报告。


检方继续主张:关于陈世峰律师所主张的两点,陈世峰是去找江歌进行恋爱相谈以及刀是江歌准备的,我们希望法庭能够注意以下的一些细节:


1.陈世峰特意回家换了套衣服。


2. 陈世峰没有从他平时所利用的车站乘车,特意绕了远路去另一个车站,而且没有使用电子交通卡乘车,特意购买了纸质的车票。


3.在陈世峰所属的大学里,我们发现了刀的盒子。


4.陈世峰案发前埋伏在三楼。


5. 江歌的死因报告书(法医的司法解剖鉴定书)以及监控录像。


6. 江歌与陈世峰二人的衣服破损情况的鉴定书。


检方表示:我们将根据以下的重点进行求刑:


1.作案的手法,


2. 杀意是否强烈,


3. 是否有计划性,


4. 案件的结果所造成的影响,包括被害者家属的情绪与判决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5.作案的动机以及整体的经过。


以上。


陈世峰律师发言:


第一,关于恐吓罪我们放弃辩护,第二,关于故意杀人罪,我们否认事件的计划性,首先,刀是刘鑫为了护身所携带的水果刀,然后,案发当时,刘鑫把刀递给了江歌。


其次,关于死因,陈世峰后面怀有杀意进行的补刀,并不是江歌的直接死因,她的死因应该是两人在争执过程中过失所导致的那个伤口,关于这一点,我们有医院医生的证言(和法医不是相同医生)


江歌倒下后,陈世峰担心如果江歌存活,陈世峰的父母将承担巨额的医疗费,所以怀有明确的杀意进行了补刀。


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 38 条,关于故意犯罪的定义,此次事件不适用于刑法第 199 条故意杀人罪,应该属于刑法第 203 条杀人未遂罪。


陈世峰律师开始陈述当时事件案发经过:


首先,陈世峰去江歌家的目的是找江歌进行恋爱相谈,然后,陈世峰下午回家是为了回家洗衣服,但是家里洗衣机坏了,就出门找投币洗衣机。


但是陈世峰日语不好,不知道投币洗衣机的日语,他在手机里输入了「干洗店」的日语,然后跟着手机的导航走到了另一个车站,但是,因为已经很晚了,干洗店都关门了,他就放弃洗衣服。


此时,陈世峰想起江歌平时为人十分亲切,同时,因为下午的恐吓事件,江歌删除了陈世峰的微信好友,就想直接面对面地和江歌相谈,然后陈世峰知道刘鑫平时的打工时间,也从刘鑫口中知道了江歌的打工时间,所以他特意挑了一个江歌在刘鑫不在的时间去江歌家。


关于没有用 IC 卡买车票的事,陈世峰平时为人毛毛糙糙,时而忘带眼镜,时而忘带钱包,所以他没用 IC 卡买车票也是可以解释的,而且我们认为没有用 IC 卡买票的事和此次事件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根据陈世峰所住小区(団地)的监控录像显示,陈世峰当晚穿了一双大红色的鞋子,他如果是为了杀人而特意回家换一套衣服的话,他为什么要换一双那么显眼的大红色鞋子。


陈世峰去往江歌家,发现江歌不在,就在三楼等候,凌晨发现江歌与刘鑫两人同时回家,本来想放弃这次相谈而打道回府,但是发现刘鑫先进了 201 室,江歌去检查信箱。


信箱与房间隔了一段距离,陈世峰想着这是一个机会,就想把江歌喊上三楼进行相谈,于是陈世峰下楼,从背后拍了拍江歌的肩膀,江歌回头大吃一惊,刚要喊出声,陈世峰捂住了江歌的嘴巴,并对江歌做了一个「嘘」的手势,江歌反抗,抓伤了陈世峰的脸。


刘鑫察觉到了异样,从门缝里把刀递给了江歌,并说:「三叔,接着(刀)」,然后刘鑫挂上了门的防盗链,把江歌推了出去,锁上了门。


江歌与陈世峰两人在门外十分吃惊,然后江歌按门铃,刘鑫没有开门,关于这一段有刘鑫的报警录音,当时警方听到刘鑫用中文喊:「门锁了,别骂了。」


然后江歌用山东方言喊了两句,并没有听清她说什么,被逼急的江歌拿刀刺向陈世峰,陈世峰躲避,此时江歌拿着刀边按门铃,刘鑫没有反应。


陈世峰与江歌两人纠缠的过程中,刀不小心刺中了江歌的脖子,清大家考虑一下江歌与陈世峰两人的体格差距,如果陈世峰一开始就想刺死江歌,那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然而为什么两人的衣服上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格斗的痕迹,而且陈世峰还受了几处伤。


江歌倒地不动后,陈世峰上前确认,将刀拔出后,血喷了一地,陈世峰想着家里穷,如果江歌幸存,家里将要背负巨额的医疗费,当时陈世峰脑子里想着「我完了」(「我完了」三个字是律师用中文说的),于是,陈世峰就补了几刀。


陈世峰虽然当时对刘鑫怀着巨大的愤怒,但是想着刘鑫没有看清楚他的脸,就潜逃了。我们有 203 室居民的目击证言。


注:陈世峰律师所主张的刘鑫把刀递给江歌只是他们的说法,并没有被认定为事实,只有报警录音的刘鑫喊的话能说是实锤,虽然当堂并没有展示录音,不过录音这个一查就知道陈世峰方面应该不会造假。


中午休庭


以上是上午庭审的主要内容,我周围坐了某几家媒体,他们不懂日语,以为庭审会有全程的中文翻译,结果翻译其实只翻译了一部分,陈世峰律师的发言是没有官方的中文翻译的,局面的王志安老师刚好坐在我前面,旁边的媒体看到我笔记记得十分详细,就向我询问具体细节,然后王老师就把我抓去吃饭核对具体细节了。


Three诗睿(知乎编辑推荐)


陆续写一点笔者对本案的观察,本文将会长期更新:


  • Day1: 江歌案庭审第一天的观察

本文写作基于已知的「江歌案庭审直播」和之前媒体披露信息,谨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点。


1.承认部分罪名,否认部分罪名。


笔者关注点在于控辩双方庭审聚焦是否蓄意杀人,其中被告认为自己是杀人未遂。对于恐吓罪,辩方则并无异议。


恐吓罪前述已经有学者叙述过,先简要叙述,日本刑法 249 条 规定:


第 249 条 人を恐喝して財物を交付させた者は、十年以下の懲役に処する。


这就意味着,被告陈世锋(以下简称被告)自认恐吓罪,实际上在日本将会被判处 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然而对民众来说,大家更关心的是被告涉嫌蓄意杀人的部分。然而被告却认为自己是杀人未遂。就这一点,笔者认为需要追本溯源,从日本刑法入手,厘清蓄意杀人与杀人未遂的区别,探究被告以杀人未遂为开脱的理由。


日本现行刑法 199 条规定了蓄意杀人:


第 199 条 人を殺した者は、死刑又は無期若しくは五年以上の懲役に処する。


从这里来看,如果被告自认蓄意杀人,则可能会被判处 5 年以上乃至无期、死刑的刑罚。不过被告并未自认,而是主张自己属于杀人未遂。这样一来便可以减轻刑罚。


为什么呢?


日本刑法 203 条规定了杀人未遂:


第 203 条 第百九十九条及び前条の罪の未遂は、罰する。


翻译成中文即为:从事上述(蓄意杀人)犯罪未遂也要受到刑罚。


笔者按:虽然第 203 条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但是可以适用第 199 条规定的谋杀罪的处罚。


然而这里的刑罚是可以减轻的,依据日本刑法 43、44 条:


第 43 条 犯罪の実行に着手してこれを遂げなかった者は、その刑を減軽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ただし、自己の意思により犯罪を中止したときは、その刑を減軽し、又は免除する。


第 44 条 未遂を罰する場合は、各本条で定める。


实际上,笔者与日本律师好友沟通之后,他也认为:「殺人未遂罪がの法定刑は死刑または無期懲役、もしくは懲役 5 年以上です。ただし、未遂犯として減軽されるのが通常ですので、殺人未遂罪で死刑や無期懲役となることはほとんどありません。」


翻译成中文即为:未遂谋杀的法定刑罚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惯例是减轻处罚,因谋杀未遂而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是很少见的。


在这里,笔者认为被告方实际上是承认了不可辩之恐吓罪,然后从蓄意杀人这个点切入,试图通过未遂的角度来减轻刑罚。


2.被告叙述带有技巧。


被告叙述,「第一刀的时候,自己是不带有杀人动机的」。这应当作如何解读呢?


这个叙述很有技巧,实际上这种叙述直接向法官彰显的是被告没有杀人的意图,以寻求减轻刑罚处罚。


朋友高桑认为:「被害者への殺意が無ければ、殺人未遂は成立しません。」


同时他又说:「もっとも、単純に「殺すつもりはなかった」と表明するだけでは意味がありません。殺意の有無はあくまで客観的状況を総合考慮して判断されます······」


翻译成中文意为:


被告若无对受害者的谋杀意图,谋杀未遂就不会成立。然而,有没有所谓「杀意」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方能加以判断……


笔者认为,被告叙述「第一刀的时候,自己是不带有杀人动机的」实际上是向法官表明,其最开始并无杀害江歌的动机,这也算是为了使得自己罪轻的叙述策略之一了。


注:因笔者并未从事刑事业务,以上仅为对庭审情况的观察,如有谬误,敬请指出。后续笔者将会与大家一起共同关注本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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