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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知乎热榜 | 有哪些欧美人爱吃而中国人不爱吃的食物?

知乎日报 2019-04-03


 

本周知乎热榜

(3.25 - 3.31)

 

「知乎热榜」汇集了当下知乎上和网络中最热门的内容。戳「阅读原文」一键查看。


1


有哪些欧美人爱吃

而中国人不爱吃的食物?


热榜曝光次数 34,706,371


知友:波特兰花(2,600+ 赞同)

  

1. Fennel / 茴香根


比如中国人吃茴香吃叶儿,美国人吃茴香吃根儿。


他们一般会烤着吃,或直接切了丢在沙拉里。茴香根在嫩的时候比较脆,但不是刚下秧的黄瓜的爽脆,而更像家腌榨菜头的那种有嚼劲的脆;味道与茴香叶相似,但更清甜。老了之后质地坚韧,味道也厚了一层。


中国人一般可以接受茴香根的味道,但美国人非烤即生的烹调法使这种清香微涩的作物变得难以入口,所以我个人一般把它切碎了当作包子饺子馅,非常好吃。



2. Beet Root / 甜菜


美丽的颜色,宠萌的外形,却为难了厨娘——这就是甜菜。甜菜虽然个头小,但却是蔬菜里最难熟的:普通锅里需要煮 45-60 分钟,高压锅 15-20 分钟。


它入口微甜,但嚼两口之后,它会从果肉里释放出一股尘土的味道——对,你没看错,感觉确实像吃土。


在美国,你可在蔬菜架上找到新鲜甜菜,也可以在罐头货架上找到罐装甜菜,只是罐装甜菜失去了它柔中带刚的质地,只剩一坨入口即烂的甜疙瘩。美国人一般会用甜菜做「彩虹沙拉」和天然染色剂。


我个人特别喜欢的甜菜吃法,一是与冷冻草莓和冷冻樱桃混合打奶昔,机器推荐 vitamix,其它牌子容易打不碎,喝奶昔会变成吃奶昔;二是夏季做越南米纸春卷,配酱油鱼露花生酱。




3. Basil / 罗勒叶


罗勒叶近几年也上了中国人的餐桌,但只是用作西餐点缀或调味料。


美国人却有一种跟意大利人学的大量食用罗勒叶的吃法:Pesto 意面酱。


Pesto 的做法是把一堆罗勒叶、几把松仁、半杯橄榄油、两瓣蒜和一些帕尔马奶酪放在料理机里搅碎,然后伴各种形状的意面和意式汤。


Pesto 酱在美国超市里很常见,但超市的瓶装 Pesto 一般不用昂贵的松仁做主料(前天看到松仁的价格已达 $22.99/ 磅,Costco 的 1.5 磅袋装松仁也涨到了 $24.99),而会用便宜的核桃仁代替,使味道大打折扣。


美国的罗勒叶可以买盒装的,也可以在超市买一棵连根带叶的植物。我个人对 pesto 是一口都吃不下去,但我家另外四口人是 pesto 的超级粉丝,以至于他们每周一的午餐就是 pesto 意面。


所以,我每月初都会买两磅罗勒叶,回家后立即做成大批 pesto 酱冷冻起来,接下来一个月的每周一的午饭就有着落了。(娘的,怎么听着这么悲催?忙活半天原来只是解决了一顿午餐而已?孩子多了害死人啊!)



4. Caper / 酸豆(续随子)


续随子是中海一带一种多年生多刺灌木的花苞,采集后用醋、浓盐水和酒腌了,就成了酸豆。


这个东西对美国人来说,就像酸豆角对我们一样,属于下饭物;但因为两地腌制法的不同,酸豆的味道对中国人是 acquired taste(需要磨合才能逐渐喜欢的味道)。


我个人强烈推荐一种酸豆食谱:酸豆小茴香配三文鱼 / salmon with caper and dill leaves。不吃不知道,一吃忘不掉,诸君有机会不妨试试。



5. artichoke / 洋蓟


我在家追剧全靠鸡爪鸭脖,我老公追剧靠的是嗦洋蓟。


这东西是一种菊科植物的花,据说有保肝利胆的功效。它的体积有如成年男性的拳头,但能食用的部分只有花心部位那一小块,所以吃的时候,要把花瓣掰下来放在嘴里「嗦」其尾部。


美国人对它的烹饪法一般是蒸煮或烤。它口感黏糯,味道微甜,因为吃法费事,所以是健康人士追剧的好伙伴。


市场除了新鲜洋蓟,还有腌制的罐装酸洋蓟心。这种酸洋蓟心吃起来方便,但味道很冲,需要长期磨合才能赢得中国味蕾的芳心。


这种酸心用来做白酱 /Pesto 酱披萨馅非常美味,而配西红柿红酱就逊色一些,因为二者都是酸的,味道互消。



6. Garbanzo Beans / 鹰嘴豆


鹰嘴豆中国人会吃得惯,但它在中国不太普及。它的个头比普通豆子大——煮熟之后足有小拇指尖那么大——所以用来煮粥感觉有点不伦不类。


据说鹰嘴豆是所有豆类中营养素最全的。它的淀粉含量很高,口感像栗子,但不甜,所以更有被调成多种口味的潜力。


美国人对鹰嘴豆的食用方法是从中东学来的:一碗熟鹰嘴豆,加入几勺芝麻酱、一瓣大蒜、三五滴柠檬汁,打成豆泥,蘸蔬菜和各种面饼。鹰嘴豆蛋白质含量爆表,所以打成泥比其它豆类更柔润。


如果在打泥过程中加入半个甜菜或一把菠菜叶子,结果将是非常令人惊喜和兴奋的。



7. Guacamole / 鳄梨酱(瓜卡摩利)


鳄梨 / 牛油果在国内越来越常见了,所以不用多做解释。


美国人从墨西哥人那里学会了用牛油果做鳄梨酱:两只鳄梨去核,加入一颗青柠挤出的汁、洋葱粒、番茄粒各一勺,两瓣蒜的蒜蓉和一些香菜叶,用杵子捣碎或用手挠碎就成了。


鳄梨酱的味道没有任何食物与之相似,只有吃过才知道。它的质地很像有颗粒感的美乃滋,所以可以用来做蘸酱,也可以抹在汉堡和肉卷上。


中国酱和西方酱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的酱是发酵的,西方的酱则省略了这个步骤。——陈晓卿《至味在人间》(原文忘了,大体就是这个意思)



8. lentil / 扁豆


这种发源于中东的小豆子是美国人餐桌上的常客。扁豆有很多种,但最常见的有三种:绿豆、黄豆和法国斑豆。绿豆和法国斑豆差别不大,但黄豆易煮,煮烂后即与水相融,是做浓汤的好材料。


扁豆味道跟我们平时吃的豆子差不多,但口感略差,因为无论你怎么煮,都煮不散它的「沙性」,吃起来不润滑,总感觉嘴里有小颗粒在隐隐作祟。


美国人一般用扁豆煮扁豆汤,像我小姑子那种素食主义者还会用它们做汉堡的「肉馅」,味道实在不敢恭维。




2


 《哆啦 A 梦》里的大雄家 

 在当年的日本算什么收入水平?


热榜曝光次数 530,234


知友:寿司君(1,500+ 赞同)


想了解大雄家的收入,分析研究一下他家的房子就好。


大雄家房子什么户型?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其实《哆啦 A 梦》中大雄的家在不同时期的设定有着微妙的差别。下图就是 2005 年以前经典版(动画大山羡代配音及漫画版)中大雄家的设定(各设施翻译详见文末)。



在当时的设定中,二层还有一间在漫画中只出现了一次的空房,出自《分身有术的哆啦 A 梦》。漫画中大雄提到自己去隔壁房间睡觉,第二页中哆啦 A 梦们的吵架也从隔壁房间传过来,可以推测此房间就在隔壁。



一层有两间和室,这一点从《真假嘴》中就可以看出,有大雄爸爸睡觉的房间和小伙伴们聚会的房间。



而洋式客厅出现的次数虽然不多,但确实存在,在《自动贩卖机》中可以看到。



但是 2005 年水田山癸配音的新版《哆啦 A 梦》开始后,野比大雄家就变成了下图的样子。



更改设定的主要原因是老版漫画中故事设定为剧情服务,很多地方不严谨:比如大雄家这么大还哭穷,二楼这么大一个空房间不使用……二层只剩下大雄的房间,一层的和室也只剩下一间。


为了契合新版动画设定,哆啦 A 梦制作组在把老漫画改编为新版动画时对许多剧情做出了改动。


比如《分身有术的哆啦 A 梦》这一集,大雄睡觉的地方变成了走廊。



而在《真假嘴》新版动画中,大雄爸爸劈石头的地方变成了大雄的房间。



所以要探讨大雄的家在日本算什么收入水平,就要看采用新版的设定还是老版,考虑到新版设定比较严谨统一,这里采用新版设定进行分析。


大雄家住在哪儿?


大雄家户型的设定虽然更改过,但地址却从未更改,就在东京都练马区月见台すすきヶ原(汉字可以翻译作薄原),这一点从小夫的住址和大雄妈妈收到的信可以看出。



不过月见台这个地方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只能定位到练马区,一个地处西北郊,东京都 23 区房价排名末尾的地方。


值得一提的是,月见台这个地方并非完全虚构,而是《哆啦 A 梦》作者藤子·F·不二雄现实中的住所川崎市生田的一条商店街。



经过分析,大雄的住址信息如下:


住址:東京都练马区月见台


推测面积:(旧版)91.87 平/(新版)83.83 平


户型:(旧版)三室两厅/(新版)两室两厅


而目前练马区的二手房房价大概在人民币 1.8 万元以上,估计大雄家的房子总价不会超过 180 万人民币。考虑到日本住房没有公摊、阳台不计入面积、永久产权来看,大雄家的住房负担还是比较小的。


不过大雄家的房子,并不是大雄爸爸买的啊!


从《哈雷的尾巴》中大雄在庭院挖到爷爷 1910 年埋下的救生圈可以得知,这块地以前就是大雄家的。而在《时间房间》一集中,得知大雄家改建过,从大雄出生时房子和现在区别不大来看,改建的时间估计是在 1963 年左右。



PS:在《制造无人岛》一集中大雄妈妈提到房租上涨,这和大雄家一直住在这里的设定矛盾,应该是漫画早期设定不严谨的问题,在此略过不谈。


原版截图来咯,可以看出写的是家賃


所以结论是,大雄家的房子(包括改建的费用)应该都是大雄爷爷负担的,大雄爸爸婚后还是和父母一起住,这在日本是比较少见的。


没有房贷压力,经济上应该问题不大。但即使这样,大雄家的日子还过得紧巴巴,估计大雄爸爸的收入真的不算高,如果放在现在的北京应该属于买不起房子的类型。


所以结论就是:大雄爸爸的收入水平应该是比较低的。


户型图翻译


物入:柜子


押入:放被褥的壁橱


床間:壁龛


勝手口:后门


DK:饭厅兼厨房


トイレ:厕所


応接室:客厅


3


如何看待湖南凤凰 16 岁少女

被囚禁地洞性侵 24 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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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友:一丁(2,200+ 赞同,法律话题的优秀回答者)


残酷却又值得欣慰的事实是:


人渣不一定能被法律碎成渣,但我们作为社会公民却可以让人渣无地可容。



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选」中有一个与之很像但又没那么人渣的案件:邵建非法拘禁、强奸案。


2013 年 6 月 25 日,被告人邵建约见张某某,并在吉林省榆三公路道南加油站附近,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女,17 岁)拽上一辆捷达出租车前往吉林省榆树市,在一家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 6 月 26 日。


2013 年 6 月 26 日,邵建又将张某某带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与汉阳街交口处的北往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 6 月 28 日。期间多次发生性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最后邵建被科以的刑罚为: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邵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而在说理部分,是这样阐述的:


在拘禁期间,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强奸的恶性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刑法和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长时间对同一妇女非法拘禁并多次实施强奸的,一般认定为「情节恶劣」。


本案中虽未按十年以上掌握对被告人的处刑,但考虑本案中被告人长时间在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从高」判处被告人邵建有期徒刑九年,量刑适当,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在这里提一句: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法条中只是有「情节恶劣」这一款,但是未做解释。不过如最高法所言,一般认为对长时间对同一妇女非法拘禁并多次实施强奸的,一般认定为「情节恶劣」。如确实如此,也便可以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在上述例子中之所以没有直接依照「情节恶劣」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是考虑到拘禁时间之达到 4 天,虽然也属于长时间但是没有「那么长时间」,最后折衷判了十年。


而对于「买卖妇女的非法拘禁式强奸」呢?同样是最高法公布的「案例选」中有这么一个案子—— 王尔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拘禁、强奸案。


大致案情如下:


被告人王尔民因妻子不能生育而欲收买妇女为其生子。2013 年 6 月,王尔民以 1 万元从张正见、武仲廷(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将被害人杨某(女,患有精神分裂症)收买回家。


为防止杨某逃跑,王尔民将杨某关在家中杂物间,并用铁链锁住杨某的双脚,将杨某的一只手锁在一块大石头上。其间,王尔民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


同年 7 月 12 日,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这种用铁链等等的方式,也让我们不禁感慨「坏人作恶手段都很相似」。最后其获刑结果如下: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王尔民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在说理部分,也特别说明:


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还往往滋生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不容低估,一些群众对「买主」盲目同情的错误观念亦应纠正。


这群「买主」的身份,大致可以描绘出:光棍、中年人、生活在农村或是城镇边缘、轻微精神变态、内心不安分,文化水平不高。


他们值得同情吗?并不值得我们同情。


背景如何并不能洗脱罪名。如果一个人成为一个「买主」,或是实施类似的「非法拘禁式强奸」犯罪,且全然具有如上的特征,那么他们对妇女的人身,对于社会的危害都是极大的。对他们同情的错误观念,确然需要纠正。


提出这一点,这不是歧视,而是社会现实,能够解决的可以尽快采取措施,而不要等到惨案发生才去面对。


我随机挑选了六份判决书做了一个梳理:


也不禁发问,做出如上行为的被告人受到了怎样的处罚?


有期徒刑一般未超过 15 年


统计了六份判决书还有浏览的一些判决书,除去属于感情纠纷和积极赔偿,以及浅弱精神问题三种常见的法定而来的从轻理由以外,被告人完全服罪服判的情况很少:


大多否认了多次强奸行为,因为料想到警方检方取证困难。但一般法院也会就此驳回。


也有否认非法拘禁行为的,因为认为非法拘禁只是服务于强奸行为的手段,属于牵连犯。除去少数法院认可这一观点而采取了「择一重」处罚以外,大多数法院都不认可。


在这里有一段说理也很不错,摘录如下:


虽然被告人两项犯罪行为只为一个强奸的犯罪目的服务,拘禁行为只是手段行为,但被告人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两罪的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均已完备,且被告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时间较长,若非被害人自行逃离则被拘禁时间更长或恐无定期。


故本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指控,并依法应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也符合罪刑相适宜原则。


因而两相结合,虽然刑期很难达到无期或是死刑,但是基本也属于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合理的判罚了,并没有检索到很多「畸轻」的情况。(虽然内心希望「畸重」)


那么放到本案中而言,非法拘禁并且性侵 24 天很难说达不到「情节恶劣」这个标准,并且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基于此相信检方到时会以合适的刑期向法院起诉。


但是公众也要做好心理准备,或许根据法律并不能满足我们的道德谴责,也就是依然存在不会被予以死刑或是无期徒刑的惩戒。


但依然要相信:


「正义不仅应该被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4


为什么割腕会死人

而断臂的人却能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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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友:李昕(600+ 赞同,

医学、儿科话题的优秀回答者)


先肯定一下:割腕的确可能造成死亡,但不是所有的割腕都会造成死亡。


同理:断臂的人可能不死亡,但不是所有的断臂者都能够活下来。


两者都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


所以两者并不冲突。


两者的致命原因都是失血过多。成年人全身的血液总量大约是 5 升,失血量达到总量的 20% 以上就会威胁到生命。也就是丢失 1 升血液会致命,大约相当于 2 个矿泉水瓶的体积。


实际上,割腕的死亡比例可能比断臂的要低的多。


由于割腕多是由自杀者自己操作的,一般人没有那么狠心可以切割到动脉(动脉深埋于肌肉层中),伤口比较浅,而静脉血流速较慢,人体在遇到损伤时会触发凝血机制,有可能流着流着血就不流了。


而当外力造成人体损害达到断臂的程度时,对于人体是相当大的损伤,上臂动脉血流速度比静脉快得多,(在动物实验时,动脉切开时操作不慎血可能会喷射到天花板上。)如果不处理,很快丢失过多的血液会造成死亡。当然了,如果有别的疾病需要截肢时,在手术室进行的操作是很安全的。



血流速度比较可以见上图。


动静脉压力差也是造成血流丢失情况不一的原因。流体力学原理:血流量(Q)和血管两端的压力差(ΔP)成正比,与血流阻力(R)成反比。当出现切口时,可以认为血管一端的压力同为大气压,那么由于动脉压力远大于静脉压力,血流量也会更多。


5


如何看待 12 岁女学童受人指使 

 书包藏 142 支孕妇血样出境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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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友:张皓然(800+ 赞同)


先把脑洞补一补,携带孕妇血液出境不是为了制作生化战士,而是要检测胎儿性别。


利用血液检测胎儿性别,大约怀孕 7 周即可进行检测;B 超检测需要怀孕 16 周以上才能比较清楚地辨别胎儿的性别。


在国内找找熟人,是可以偷摸做做 B 超检测的,但这个时候做检测,多半也只能满足一下初为父母的好奇心,在这个时候重男轻女、重女轻男、不想要娃,去采取流产措施,都会对孕妇造成极大的伤害——身体和心理上的。


孕妇流产大致能分为 2 种,一种叫药物流产,一种叫人工流产。


人工流产就是所谓的「引产」,一般在胎儿发育 20 周以后就只能采用这种方法。


这个时候的胎儿已经有了痛觉,但引产就是用钳子将胎儿的手臂、腿脚、胸腔、头颅一一夹碎,然后再排出体外。之后还需要对孕妇采取刮宫处理,防止子宫内残留下胎儿的尸体碎片,导致发炎感染。


在不探讨动机是否高尚的前提下,反观这些委托中介带血液出境检测的父母们,如果他们在这个时间点选择堕胎,其实对于孕妇和胎儿来说,是比较健康、比较人性的。


然而大家应该都听过这么一句话:「父母可以选择自己的孩子,孩子却不能选择自己的父母」。刚刚热播完结的《都挺好》,讲得不就是一个不健全的原生家庭对子女的摧残么?


怀孕生子应该是一个慎重决策的过程,养一只狗还要好好考虑自己以后是否有时间遛它、陪它玩,更何况要创造一个小生命。但很多人就是草草地怀孕,草草地生子,更惨的是——说堕胎就堕胎,不愿意对胎儿的生命负责,也不愿意对胎儿的性别负责。


这些连哭声和惨叫声都没法发出的小东西,就活生生地被毒死(药物流产)、被分尸(引产),就因为他们不幸地摊上了一对不愿意担负责任、却总是草率决定的「父母」。


也许这些连人都算不上的胎儿,根本不值得人们去惋惜和愤慨,也许他们从未出生在这样的家庭里,才是最大的幸运。


但是堕胎对于女性的伤害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根据胎儿的性别去选择堕胎与否,现实中这个权利却往往不在女性手里。


所以,现在我们应该知道问题在哪儿了。


胎儿永远不能决定自己是否要来到这个世界上,女性往往很难决定是否要去堕胎,替他们做出这种决定的人(「父母」替胎儿做决定;男性替女性做决定),却基本都和「不负责任」、「重男轻女」、「重女轻男」这样的标签联系在一起。


这就像 4 个王者带着 1 个青铜打王者荣耀,结果每次开团都是那个青铜来喊开始,一开团就团灭,一团灭就是别人的错。你说气不气?


但是这个青铜玩家呢,出过最大的力气,大概就是交了小 1 万块钱:4500 块钱左右的境外检测费 + 5000 多块钱的中介费。



哦对了,可能有人会问,这个搞血液检测中介的家伙,能不能罚他。


当然可以,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 23 条规定:「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简单说,一般都是警告,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000-30000 元。


血赚不亏,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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