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的经济学分析 | Economic Analysis of Internet Plus
■ 本文对“互联网+”进行了初步的经济学分析,认为“互联网+”主要是互联网上的交换经济,有物流与支付、信息处理、资源配置等三大支柱,并讨论了“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关系,最后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internet plus in the economic perspective. The internet plus is the exchange economy on the internet, the three pillars of internet plus are logistics and payment,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d resources allocation. This paper also discuss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et plus and internet finance and offered policy advice.
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互联网+”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益民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重点行动。“互联网+”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目前对“互联网+”的严谨经济学分析还不多。为服务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图从经济学上对“互联网+”进行初步分析。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互联网+”与交换经济的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互联网+”的三大支柱;第三部分分析“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第四部分是总结和政策建议。
(一)“互联网+”重点领域的发展概况
从国内外情况看,“互联网+”的三个细分领域已经有较充分的发展。
第一,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指通过互联网签署订单后所实现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我国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6.39万亿元,同比增长59.4%。电子商务方面已有大量文献,本文不展开讨论,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Turban et al.(2011)。
第二,互联网金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模式,发展非常迅速。比如,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5),2014年商业银行处理的网上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分别是1376.02万亿元、22.5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72%、134.30%;支付机构处理的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分别为17.05万亿元、8.2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0.29%、592.44%。2014年底,余额宝的资产规模为5789亿元。根据网贷之家数据,2014年底我国有1575家P2P网贷平台,全年累计成交量2528亿元,贷款余额1036亿元。根据零壹财经数据,2014年底我国有128家众筹平台,其中商品众筹78家,股权众筹32家,15家主要商品众筹平台共完成筹资2.7亿元。
第三,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共享经济最早可以追溯到Botsman和Rogers(2010)对协同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的研究。他们将协同消费分为3类。第一类是产品的服务体系(product service systems),核心目标是盘活闲置资源,重视资源的可及性,而不是资源的所有权。第二类是再分配市场(redistribution markets),核心是旧商品的再使用和再循环,隐含着对过度消费的纠正和对环保的追求。第三类是协作生活方式(collaborative lifestyles),核心是朋友和邻居之间的交易,隐含着对社区和人格化交易的回归。
在共享经济中,个人、企业、非盈利组织及政府等通过对信息技术的使用,使得过剩或闲置的商品、服务的分配、共享和再利用成为可能。共享经济有4种主要模式。第一,住处共享(hospitality exchange或accomodationsharing)。在这种模式中,房东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将其未使用的居住空间(包括整套房子、单个房间或床位)短期租赁给来房东所在城市旅行的房客。美国的Airbnb公司是住处共享模式的代表。第二,汽车共享(car sharing)。在这种模式中,许多人合用一辆车,但用车人对车辆只有临时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美国的ZipCar公司是汽车共享模式的代表。Uber、滴滴快的等打车软件在经济学逻辑上与汽车共享类似。第三,在线任务发布和认领。在这种模式中,任务发布者通过网上社区将一些小任务(比如安装家具、去干洗店取衣服等)外包给任务认领者,并在任务完成后付一定酬劳。美国的TaskRabbit是在线任务发布和认领模式的代表。第四,在线易货交易。在这种模式中,有剩余产品或闲置产能的个人、机构通过非现金或易货的形式在网上交易商品和服务。澳大利亚的Bartercard是在线易货交易模式的代表。对这些代表性公司的详细介绍见谢平等(2014)。
(二)“互联网+”主要是互联网上的交换经济
交换经济(exchange economy)是微观经济学中的一个基础概念。交换经济存在的原因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资源禀赋不一样或者分工不一样。交换经济从经济活动中抽象掉具体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只研究在物品已被生产出来的情况下,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换过程。从前文介绍的“互联网+”重点领域来看,“互联网+”主要是互联网上的交换经济,具有3个基本要素。
第一,交换标的。在“互联网+”中,交换标的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并能按照其存在形态、可分性、产权转移形式以及归属于公共品还是私人品等进行分类。
交换标的按存在形态可以分为4类:1.实物和电子商品,比如房屋、汽车、电子设备、衣服、日用商品、图书、音乐和视频等。2.服务,比如医疗、教育和TaskRabbit上的任务等。3.信息,比如新闻、资讯和知识等。4.权利,比如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换标的——股票、债券和贷款等金融产品,因为本质上是对某一个人或机构的索取权,也属于权利范畴。
交换标的按可分性可以分为2类:1.不可分的,也就是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参与交换。实物商品作为交换标的时一般是不可分的。2.可分的。金融产品作为交换标的时可以分成一些小而同质的份额,比如互联网上销售的基金份额和P2P网贷中的贷款额度。
交换标的按产权转移形式可以分为2类:1.交换伴随着所有权的转移,比如购买、出售。2.所有权不变,但一定时间或范围内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可以转移,比如租赁。共享经济中的很多交换标的属于这种类型。比如,Airbnb中的房源归房东所有,房客只是临时使用。
交换标的按是公共品还是私人品可以分为3类:1. 公共品。公共品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很少成为交换标的。2. 私人品。私人品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大多数交换标的属于私人品,比如实物商品和金融产品等。3.一些交换标的介于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间。比如,互联网上一些需要付费才能获取的音乐、视频、资讯和教育资源等,具有排他性,但是非竞争性的。
第二,交换媒介。多数“互联网+”模式需要货币作为交换媒介。货币可以是中央银行法定货币或互联网货币(谢平等,2014)。
在一些“互联网+”模式中不存在交换媒介,比如在线易货交易模式。易货交易是一种古老的交易方式,在货币出现之前就已存在。但易货交易最大问题是“需求的双重巧合”(交换双方正好都需要对方的东西),适应范围较小。以Bartercard为代表的易货交易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仍然存在,主要有3个原因:1.互联网技术扩大了易货交易的适用范围,促进了“需求的双重巧合”;2.在Bartercard中,用户也可以使用Bartercard提供的信用额度作为交换媒介;3. 在线易货交易模式有环保和消费文化的背景。
另外,在一些与广告有关的“互联网+”模式中,既没有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也不同于典型的易货交易。比如,很多网站免费提供音乐、视频和资讯等电子产品,并在这些电子产品中插播广告。在这类模式中,电子产品(交换标的)很接近公共产品,交换媒介实际上是消费者的注意力。
第三,交换参与者。“互联网+”中有两类参与者:一类是交换标的的供给者,另一类是交换标的的需求者。按供给者和需求者在数量上的匹配关系,“互联网+”可以分成3种情形:1.“一对一”情形。在这种情形中,供给者和需求者都只有一个,但这种情形不太常见。2.“一对多”情形。在这种情形中,一个供给者对应着多个需求者,或者一个需求者对应着多个供给者。比如,在汽车共享模式中,用车者与可使用的汽车之间就是一对多的关系,由用车者决定选哪一辆车。3.“多对多”情形。大多数“互联网+”模式属于这种情形。部分“多对多”情形还可以分解为一系列“一对多”情形的组合。比如,在P2P网贷和众筹融资中,每个投资者可以向多个融资者提供资金,每个融资者也可以向多个投资者募集资金(即“多对多”情形)。但站在单个投资者的角度,他是在不同的融资者之间配置资金(即“一对多”情形)。但也有一些“多对多”情形不能分解为一系列“一对多”情形的组合。在这类情况下,交换标的一般不止一个,而且供需双方之间往往存在双向选择关系。
按照交换标的、交换媒介和交换参与者的不同组合,“互联网+”有非常丰富的模式,但核心都是三大支柱。第一,物流与支付。这是交换的物理过程,包括交换标的从供给者向需求者的转移以及交换媒介(作为交换的对价)的支付清算等过程。第二,信息处理。交换参与者要了解有哪些交换标的、其他参与者是谁,决定与谁交换、交换什么、交换多少以及交换的对价等。第三,资源配置。要设计好的机制,使得在综合考虑交换参与者的禀赋和偏好等的基础上,能有效率地匹配供给和需求,以提高交换参与者的福利。现对“互联网+”的三大支柱分述如下。
(一)“互联网+”的物流与支付
支付作为一个专门的金融学研究领域,已有大量文献,本文也不展开讨论,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帅青红(2011)和谢平等(2014)。此处重点讨论“互联网+”的物流。在“互联网+”中,对应着交换标的的不同形态,有不同的物流要求。
一些“互联网+”模式不需要物流或对物流的要求不高。1.当电子商品、信息和金融产品等作为交换标的时,因为它们可以在互联网上移动,是不需要物流的。2.当服务和权利作为交换标的时,即使最终消费行为要在现实世界中发生,物流往往也可以隐含在交换过程中,不会造成很大的额外成本。比如,在住房共享模式中,尽管房源本身不可移动,但房客的入住行为是嵌在旅行过程中的;在汽车共享模式中,汽车本身可以移动,汽车共享平台也会向用车者推荐距离较近的汽车。
在交换标的是实体商品时,“互联网+”对物流要求比较高,典型例子是电子商务。比如,阿里巴巴衍生出来的包裹投递量非常大,与物流业之间形成了“共生”关系,阿里巴巴还参与成立了“菜鸟物流”。物流给电子商务造成了比较大的交易成本,但两类新技术会降低物流成本。第一,智能物流。在智能物流中,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简写为RDIF)等传感技术被广泛应用,可以实时跟踪每一件商品的位置,并从三方面降低交易成本:1.优化仓储的地理分布,使仓储分布尽可能匹配消费者需求,从源头上降低物流要求;2.优化仓储管理,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前提下最小化存货,减少资金占用,也提高入库、储存和出库效率;3.优化商品的运输路线,降低运输时间和成本。第二,3D打印。3D打印是快速成型技术的一种,以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通过逐层打印的方式来构造物体。3D打印使实物商品数字化,让实物商品的交换趋近于电子商品,显著降低物流需求。3D打印还会使商品往个性化、定制化的方向发展。
(二)“互联网+”的信息处理
“互联网+”使用的信息非常多,其中很多信息属于大数据的范畴。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后,最终都体现在交换参与者的偏好中。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一般面临多种商品。比如,消费者在网上购书时,会根据书的内容、作者、口碑(包括其他读者的评论)、出版时间和价格等在同类书中选择。消费者对不同书的合意程度不一样,这个合意程度就是他对书的偏好。亚马逊、当当网等网站还会根据消费者和其他读者的浏览购买记录向消费者自动荐书,这种自动荐书本质上是网站对消费者偏好的估计。对共享经济中的信息处理也可以做类似解读。比如,在住处共享模式中,房客需要根据自己的偏好在多个房源之间进行选择,房东也需要根据自己的偏好在多个房客之间进行选择。
在“互联网+”的信息处理中,交换参与者仍然面临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如,在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事前无法准确知道金融产品最终能实现的回报;在网上购书中,消费者在读完书之前只凭书的简介难以准确判断该书是否是自己想要的。所以,交换参与者的决策一般是在非完美信息下进行的。
(三)“互联网+”的资源配置
“互联网+”的资源配置有两个组成部分。第一,交换可能性集合,也就是哪些人可以参与交换。在其他条件一样的情况,交换标的的供给者越多,需求者越有可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而交换标的的需求者越多,供给者越有可能以高价出让自己的东西。因此,从整个社会来看,交换可能性集合越大,“互联网+”的资源配置效率越高,交换参与者的福利越高。交易成本越低或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交换可能性集合越大(谢平等,2014)。比如,在P2P网贷中,陌生人之间也可以借贷,而线下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一般只发生在亲友间;在众筹融资中,出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交易较少受到空间距离的制约,而传统风险投资遵循“20分钟规则”(被投企业距风险投资机构不超过20分钟车程);在住处共享模式中,住处共享平台对房东和房客建立了评价体系,使得完全不认识的房东和房客之间可以达成交易,而现实中人们一般很少在亲友之外的人家中借宿;在网上购书中,因为图书检索机制的完善,消费者的选择范围比实体书店要大得多。
第二,供需匹配机制,主要有4种代表性机制(平新乔,2001)。1.拍卖机制,适用于“一对多”以及单一、不可分的交换标的的情形。比如,在在线任务发布和认领模式中,任务认领者相当于“竞拍”任务发布者提供的任务。2.埃奇沃思盒子。埃奇沃思盒子是关于交换经济的经典模型,适用于“多对多”以及多个、可分的交换标的的情形,比如在线易货交易模式。3.稳定匹配机制,适用于供需双方之间存在双向选择的情形。比如,在住处共享模式中,房东与房客之间就存在双向选择的关系。4.资产组合理论。在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要在多种金融产品之间分配投资金额,使由此形成的资产组合(在事前)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这方面的代表是马科维茨均值-方差模型。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的一个细分领域,既体现了“互联网+”的共有特性,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本文从2个角度讨论“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
第一,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是在不确定性环境中进行资源的跨时空配置或交换。这种配置或交换在互联网上能更有效地实现,也不涉及具体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因此互联网金融也属于交换经济的范畴。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主要来自作为交换标的的金融资源的特殊性:1.不需要附着于实物形态而存在,在交换过程中对物流没有特别要求;2.可以细分成小而同质的份额;3.交换中一般伴随着所有权的转移;4.属于私人品范畴。表1对互联网金融与其他“互联网+”模式进行了比较。可以看出,“互联网+”(包括互联网金融)本质上都是通过互联网使很多原来不可交易或很难交易的东西,以交易或共享的方式实现供需匹配。
第二,互联网金融与其他“互联网+”模式之间有相互促进作用。一方面,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其他“互联网+”模式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应用场景,也为互联网金融打下数据和客户基础。从目前案例看,互联网金融创新都内生于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接近于王国刚(2014)提出的“内生金融”概念。特别是,以电子商务公司为代表的一些实体经济企业积累了大量数据和风险控制工具,可以用在金融活动中。比如,阿里巴巴为促进网上购物、提高消费者体验,先通过支付宝打通支付环节,再利用网上积累的数据发放小额信贷,然后开发出余额宝,以盘活支付宝账户的沉淀资金,满足消费者的理财需求。这表明,互联网金融的根基是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一旦离开实体经济,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对其他“互联网+”模式也有很强促进作用。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的发展有助于降低“互联网+”的交易成本,提高“互联网+”的适用范围和规模。比如,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归功于第三方支付提供的信用担保功能。该功能缓解了消费者和卖家之间的交易对手风险,提高了网上交易的诚信度。再比如,Uber、滴滴快的等打车软件在市场推广中都使用了补贴手段。如果没有移动支付,这些补贴是很难实施的。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为电子商务公司提供了融资支持,互联网保险为网上交易提供风险保障。比如,截至2013年底,阿里小贷累计客户数(均为阿里巴巴系统中的商户)超过了65万家,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600亿元,,户均授信约13万元,户均贷款余额不超过4万元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以内,很好地服务了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再比如,众安保险的银行卡盗刷资金损失保险,对由于银行卡被盗刷或被他人胁迫而导致的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损失提供保险;众安保险与美团外卖合作的互联网食品安全险,对美团外卖的在线商家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总的效果是,互联网金融与其他“互联网+”模式之间会形成一个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可以设想,实体经济和金融活动未来会在互联网上会达到高度融合。
本文对“互联网+”进行了初步的经济学分析。基于对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等“互联网+”重点领域的分析,本文认为“互联网+”主要是互联网上的交换经济,并且有交换标的、交换媒介和交换参与者等3个基本要素。本文还详细分析了物流与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等“互联网+”的三大支柱,讨论了“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
基于对“互联网+”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对发展“互联网+”提出4点政策建议。
第一,“互联网+”的发展有很强的经济学逻辑,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互联网+”有助于提高实体经济活力和资源配置效率,盘活闲置资源和过剩产能,促进金融普惠,也有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互联网+”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不可避免会冲击现有市场格局,触动现有利益格局,也不可避免会产生其特有的新问题。比如,电子商务发展这么多年,一直没有找到妥善的征税方案;互联网金融自2013年以来在我国金融界引起了较大争议,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了一定的金融风险;在全球范围内,住处共享公司Airbnb、打车软件Uber分别与酒店业、出租车行业发生了直接冲突,滴滴快的在我国也面临很多监管问题。我们认为,要认清“互联网+”的发展大势,给予“互联网+”一定监管宽容;在对“互联网+”新模式的利弊有充分观察的基础上,再完善相关监管措施。“互联网+”适应面广,形式灵活,会不断演变出新的模式。因此,对“互联网+”的监管要有灵活度,应该引入负面清单监管模式,特别要尽快明确“互联网+”新模式的法律地位。
第二,与互联网有关的领域中,普遍存在两个特征(Economidesand Himmelberg,1994),“互联网+”也不例外。一是固定成本很高,但边际成本递减(甚至可以趋近0)。二是网络效应(也称为网络外部性),即网络参与者从网络中可能获得的效用与网络规模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互联网+”模式只要能超越一定的“关键规模”(critical mass),就能快速发展,从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Varian,2003);反之,在竞争上就会处于劣势。所以,一些“互联网+”模式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快速扩张规模。比如, Uber、滴滴快的等打车软件使用大量补贴进行市场推广,快速占领市场份额。对这些市场竞争行为,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保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
第三,“互联网+”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基础设施作为支撑。一是物理基础设施,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物流系统、大数据等。二是针对网上交易的信用支持体系。网上交易跨越了地理距离和熟人网络的局限,但也面临着很高的交易对手风险。只有建立起准确有效的身份识别认证系统、社会信用体系以及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预防惩罚机制,才能缓解交易参与者的顾虑,扩大“互联网+”的适用范围。
第四,“互联网+”如果缺乏有力的金融支持,是发展不起来的,所以要发挥互联网金融与其他“互联网+”模式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位,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框架,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下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