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守法,平安回家!@深圳人,请收下这份“交通出行小宝典”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2022年12月2日
是第11个“全国交通安全日”
我们提前准备了这份“交通出行小宝典”
带上它
文明守法,平安回家!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从2021年6月1日起,集中审理因不服交警作出的处罚等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累计办结相关案件1200余起。
在处理过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类型案件中,市复议办分析了最常见、最易忽视的5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汇集成“交通出行小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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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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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二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分档处罚具体执行标准的通告》:
一、在下列道路、路段违规停车的,处500元罚款:
(一)立交、隧道、高架桥上(含匝道);
(二)高速路、快速路(不含辅道)上;
(三)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路段(单条车道宽不超过4.5米);
(四)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依法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
二、在下列道路、路段、地点违规停车的,处1000元罚款: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交通管制措施,明确不得停放、临时停车的路段;
(二)小区、单位出入口,社会道路消防通道、盲道、人行横道、黄方格、公共汽车站点。
三、因违规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拥堵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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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行经显示绿色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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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二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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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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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安全,平安一生
愿广大交通参与者都能遵守交通规则
文明安全出行,一路顺遂平安
千万要避免瞬间疏忽
可能带来的终身遗憾
广大机动车驾驶员
也可积极关注深圳交警部门的
两个便民服务平台
“深圳交警”微信公众号星级用户平台:
注册登录后可办理交通违法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处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机动车六年免检等业务,还可以进行随手拍交通违法举报等,功能齐全,服务贴心。
“三长信箱”:
便捷的申诉及纠错机制,市民可扫描二维码进行申诉、提出意见或建议,将得到快速答复办理;对于“三长信箱”中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交警将及时撤销相关具体行政行为。
给力!22条举措!深圳市司法局
为助企纾困开出“法治良方”
聚焦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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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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