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深圳坪山调解员:无效
近日
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
田心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接到市民王女士的调解申请
称其家属陈某被A公司
派遣至某施工项目工作
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
至今生活无法自理
还欠下医院巨额医疗费
请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社区调解员受理案件后
联系王女士、A公司负责人张某
该施工项目总承包公司负责人彭某
组织三方到田心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开展调解工作
事件背景
工作中突发脑溢血
送医治疗欠下巨额医疗费
2022年4月,陈某被A公司劳务派遣至深圳市某施工项目工作。
2022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工作中因突发脑溢血被送至医院治疗。
直至2022年7月,陈某脱离生命危险,但生活无法自理,并有巨额医疗费用未缴纳。
王某提出诉求,要求A公司支付目前所欠医疗费用,并负责陈某后续医疗费用。
A公司则认为,陈某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范围,系陈某自身患有基础疾病所致,公司没有义务承担相关医疗费用。陈某入职时曾签署自愿放弃购买医疗保险声明,目前医疗费用无法通过社会保险报销,与公司无关。
调解工作
理清双方争议
公司该不该为患者医疗费用负责?
调解过程中
调解员聆听事件经过
并总结双方争议焦点:
王某的诉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A公司是否有义务承担
陈某入院治疗所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不能自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
首先,调解员通过“面对面”调解方式向双方及总承包公司详细说明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双方对社会保险的参加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无选择或协商的余地,不能自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
若劳动者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的相关书面承诺,该承诺也因免除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无效,故此A公司与陈某签订的承诺书并不能排除A公司为陈某缴纳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
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次,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由此,A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陈某此次患病治疗过程中原本能够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调解员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后
A公司负责人张某意识到
公司在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
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表示需要与公司其他负责人
共同协商后作出决定
调解员与三方约定时间再次进行调解
并与总承包公司负责人彭某进行沟通
彭某表示愿意作为项目总承包方
再与A公司进行沟通
调解成效
达成调解
公司为患者支付医疗费用
调解员后续通过电话、社交平台等方式
多次与王某、张某进行沟通
与张某沟通过程中了解到
目前张某已经意识到
由于公司未为陈某购买医疗保险
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愿意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但对后续医疗费用数目有异议
调解员随后与王某进行沟通
通过情、理、法与王某进行深入交流
王某表示由于自己并不在深圳生活
想尽快将陈某接回家中进行后续治疗
若能快速解决纠纷
愿意在后续医疗费用具体数额上
与A公司进行协商
调解员了解到双方都具有协商意愿、且都希望能够快速处理此纠纷,遂联系双方及总承包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主要调解焦点在于陈某后续治疗的费用。调解员结合法律法规、双方期望赔偿数额与双方进行不断协调与协商,最终,A公司同意支付陈某目前产生的医疗费外,再支付数万元用于陈某后续治疗,王某也表示愿意接受该数额,双方达成协议,A公司当场支付所有款项。
调解员回访
经调解员回访,王某表示目前陈某情况较为稳定,对相关调解工作十分满意,感谢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同时,张某也表示将对公司购买社保不规范情况进行排查,以防再次发生此类纠纷。
该调解案例中
A公司为了节省用人成本
与劳动者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
殊不知该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产生了大量医疗费用
可谓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
遵守法律规定、规范用人制度
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预防风险
避免矛盾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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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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