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关于疫情防控时期师生员工返校及返校后的行为管理规定(第8号)
华中师范大学关于疫情防控时期师生员工返校及返校后的行为管理规定(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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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将继续加强校园道路保洁、垃圾清运、垃圾转运站消毒巡检,公共场所及社区楼梯、电梯等定期清洁消毒。
附件:
1.《华中师范大学关于严明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返校“四个严禁”纪律要求的通知》、
2.《华中师范大学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返校及返校后行为管理办法》
3.《华中师范大学国际学生疫情防控期间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附件1:
华中师范大学关于严明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返校“四个严禁”纪律要求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以战时状态、战时思维、战时作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教职工返校“四个严禁”纪律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反审批程序,未经个人申请、学校核实、洪山区防控指挥部审核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返校。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在返校途中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地、途经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二、严禁瞒报、缓报个人返校信息,严格执行返校后第一时间向所在二级单位报备的规定。
三、严禁违反居家留观14天的规定,不得外出、串门、走亲访友、组织参与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四、严禁返校后瞒报、漏报、缓报、错报和谎报个人健康状况信息,严格落实日报制度。若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必须立即向学校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校医院汇报,在校医院的指导下进行预检、治疗或转诊。
以上纪律要求,请全校各二级单位及全体教职工严格遵守。对顶风违反“四个严禁”的,学校一律予以从严从快处理,同时追究单位和领导责任。届时将根据国家、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试行)》(华师行字〔2019〕113号)等文件精神,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2:
华中师范大学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返校及返校后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全社会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依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办法》有关学生违纪违规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疫情形势尚未明朗,学校尚未发布返校通知之前,学生不得擅自返校。特殊原因的确需要提前返校的学生,由个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所在的学院(所、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学生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后向学校疫情防控指挥部申报,经报洪山区防控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返校。
第三条 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擅自提前返校,隐瞒不报的;
(三)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虚假证明的;
(四)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途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途中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五)返校后应隔离,但拒绝隔离或不遵守隔离纪律的。
第四条 发生其他影响防控工作的行为,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办法》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本科生院(党委学工部)、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3:
华中师范大学国际学生疫情防控期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全社会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依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办法》有关学生违纪违规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华中师范大学学籍的国际学生,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疫情形势尚未明朗,学校尚未发布返校通知之前,学生不得擅自返校。特殊原因的确需要提前返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留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人核实后向学校疫情防控指挥部申报,经报洪山区防控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返校。
第四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构成违法的,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批准,提前返校;
(二)不听劝阻,提前返校。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提前返校后,隐瞒不报的;
(二)宿舍楼封闭管理,不遵守封闭纪律的;
(三)返校隔离,拒绝隔离或不遵守隔离纪律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提前返校,隐瞒不报,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
(二)返校隔离,因拒绝隔离或不遵守隔离纪律而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
第九条 受处分的国际学生,附加处罚、处分认定程序、处分执行、矫正教育、及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等内容,参照《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发生其他影响防控工作的行为,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办法》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留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