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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满释放后盗窃27.2元被永德法院判了6个月

微临沧 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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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两起盗窃案件,普通的两起盗窃案件,虽说两起案件无任何关联,但是极其相似。案件中被告人均有盗窃犯罪前科,且如今又因盗窃犯罪被依法判处。


不知悔改,90后小伙“重操旧业”被判刑

被告人高某某,25岁,小学文化,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仍然不思悔改,在出狱后两个月内盗窃五起。


审理查明:高某先后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刑罚,2019年7月刑满释放,不曾想高某某刚重获自由,不痛改前非洗心革面,竟然“重操旧业”,先后流窜永康镇、亚练乡进行盗窃。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述,法庭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寄语:本应浪子回头金不换,洗心革面获新生;不曾想不知悔改“操旧业”,再入牢房。


入户盗窃当场被抓,27.2元获刑半年

被告人字某某,男,26岁,有盗窃犯罪前科。在刑满释放后,再次作案,当场被受害人抓获。


审理查明:被告人字某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在实施盗窃过程中,窃得人民币27.2元,期间被害人何某某正好回家,并将其当场抓获并报警,


审理认为: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经查,其因犯盗窃罪先前被永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具有犯罪前科故其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认罪认罚及其他从轻从宽情节。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寄语:“勿以恶小而为之”,或许有人会疑惑,仅仅因为盗窃得27.2元,便获刑半年,这样的处罚是否太过严苛?入户盗窃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即构成犯罪,盗窃数额不作为定性的依据,降低了认定盗窃罪的门槛,有利于遏制入户盗窃、扒窃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皮蔡莉、李滢楠

原题:屡教不改仍伸手,怎么“刑”!


来源:永德县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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