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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就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耿马交警查获的这个案例告诉你

微临沧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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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敢把自己的车借予酣畅饮酒后的人驾驶吗?你还敢教唆饮酒后的人驾驶车辆吗?


引言

“喝酒不开车”是绝大多数人都有的意识,但很多人却不知道自己虽未醉酒驾车,同样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临沧市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车给醉酒的人驾驶而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案件.....


详细案情

    2019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谈某、玉某(在逃)和南某等人在沧源县某公司吃饭,期间张某饮酒。当天18时许,张某等人来到耿马县孟定镇某KTV继续饮酒。晚上21时左右,玉某教唆张某向谈某借车送其去会见朋友,谈某在明知张某饮酒并已在醉酒的状态下,仍将自己的小轿车交由张某驾驶。张某驾驶谈某的小轿车载玉某从孟定镇下城向耿马方向行驶,行至临清线212公里500米处时,被耿马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93mg/100ml。



查处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被告人谈某明知张某实施醉酒驾驶行为,仍然为其提供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据此,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谈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都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警示提示

在危险驾驶罪中,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教唆、胁迫饮酒的人驾车,或者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并放纵其酒后驾车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中的共同犯罪。

上述被审理案件中,除了谈某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出借车辆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外,玉某也存在教唆他人醉酒驾车的行为,玉某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待玉某归案后相关机关将依法追究玉某的刑事责任。


原题:“喝酒不开车”就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你错了!

来源:临沧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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