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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成都曝光104人终生禁驾名单,最小只有21岁(附详细名单)

2017-07-09 成都晚报


7月9日,成都交警公布了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全市“终生禁驾”机动车驾驶人名单。(名单见文末)


这是自2013年以来,成都交警公布的第三批终生禁驾名单。


禁驾名单中年龄最大58岁

最小21岁


本次向社会公布的104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中,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74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终生禁驾”24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6人,分别占此次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的71.15%、23.08%和5.77%。




其中,年龄最大的58岁、最小的21岁;男性102人(占98.07%)、女性2人(占1.93%);


30岁以下(不含30岁)共32人(占30.77%)、30至50岁(含30岁、不含50岁)共61人(占58.65%)、50岁以上(含50岁)的11人(占10.58%);


30至35岁的年龄段人数最多有29人,且有7人均为31岁。





成都交警已通过全国联网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终生禁驾”人员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将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类驾驶人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春桃(女)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情简述:


2016年11月27日,李春桃驾驶川A072**号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崇州市怀远镇方向沿重庆路往三郎镇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李春桃驾车行驶至崇州市怀远镇重庆路26KM+300M路段时,其所驾车前部与同方向在前张豪某驾驶自行车后部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豪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春桃驾车逃逸。



事故责任:

经调查,李春桃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李春桃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17年03月08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春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春桃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张豪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案情简述:

2017年02月08日凌晨,张豪驾驶川A56E**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搭乘邹某某、郑某、肖某某由赵镇北河二桥方向沿复兴街向赵镇幸福路方向行驶。05时49分许,张豪驾车行至金堂县赵镇复兴街与青果街交叉路口处驶入道路左侧,张豪所驾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冉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发后,张豪所驾车冲上道路左侧人行道与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张豪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事故责任:

经查,张豪驾车违反右侧通行及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张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17年03月21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决:张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豪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田勇饮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情简述:

2016年01月06日,田勇饮酒后驾驶川A533**小型轿车沿天桂路由丽春镇方向往桂花镇方向行驶,18时20分许,田勇驾车行驶至彭州市桂花镇利济村17组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田勇弃车逃离现场,当晚田勇到公安机关投案。



事故责任:

经检验,田勇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46.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田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16年12月28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田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田勇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四:王银全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情简述:

2015年09月06日中午,王银全驾驶川B45G**号太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光华南三路“东原时光道小区门前路段处,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重伤二级)。事发后,王银全驾车逃逸。2015年09月15日,王银全被公安机关查获。


事故责任:

经调查,王银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后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王银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16年02月23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王银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银全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终生禁驾名单如下





END


  • 内容来源:川报观察

  • 编辑: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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