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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股价的强有力行动!公司法修订打开回购空间,一大批公司火速推出方案

赵一蕙 中国证券网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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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相关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142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新增回购情形、简化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让公司回购自由度大幅提升。

 

简要概括为,回购的情形从四类扩展到六种情况,新增了回购股份用于可转债股权转换、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类情况,同时将“股份奖励”条款完善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上述三项回购情形的决策程序被大大简化,可以由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另外,修改后,上述三类情形下,公司合计持有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应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新修订的公司法打开了上市公司回购广阔空间,一批公司火速推出回购方案。 

 

28日晚间,沪市公司恒力股份发布回购预案,将以不超过18元/股价格回购公司股份,总金额10亿元至20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在阐述“回购目的”时,公司就本次回购的股份的用途明确表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议,根据新的公司法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其中关于“回购”的情形依据新规定做了修改。

 

恒力股份董事长范红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的复杂市况下,这次修改非常及时且必要。回购情形的扩容体现了市场化的努力方向;提高回购上限,确立库存股制度,解决了痛点、难点;决策程序的简化提高了公司决策效率,以灵活应对股价波动。因此,公司以实际行动积极响应。


值得关注的是,28日晚,还有多家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董事长或者大股东提议回购。如人福医药董事长王学海、精工钢构董事长方朝阳、浙江广厦董事长张霞均发出了此类提议。同时,吉鑫科技大股东兼董事长包士金,合锻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建文亦有此类打算。

 

人福医药:拟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亿至10亿元


人福医药公告称,公司董事长王学海认为,本次《公司法》的修订,为通过股份回购方式稳定股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其提议,公司尽快启动股票回购的相关程序,回购总金额5亿至10亿元,回购价格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用途,具体回购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制订。

  

新湖中宝:快速调整原方案

 

新股中宝适时调整方案,并加大了回购力度。公司此前于10月15日回购股份预案,当时确定的回购总额为3亿至1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4元/股,回购用途为“用于本公司职工的奖励”。

 

根据新的公司法,公司对回购预案做出及时调整。如将回购用途修改为“回购的股份拟部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部分用于库存股”,具体比例公司尚需进一步论证,待论证确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还把回购金额调整为5亿至15亿,拟回购价格调整为“不超过 4.5元/股”。

  

上述公司都是根据最新的回购制度做出了快速反应。

 

蓝筹公司积极表态

 

浦发银行副行长、董秘谢伟表示,首先这一举措顺应了市场的需求,有利于上市公司简化程序有效地通过市场回购股份,维护公司与中小股东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更将有利于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效益提升与健康发展。

 

其次,作为上市公司,浦发银行将深入学习研究并积极贯彻相关规定,并按照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加强和提高公司资本管理的能力与效率,提升上市银行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能力和实力。

 

第三,作为商业银行,浦发银行将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以客户为中心,围绕上市公司客户的需求,为其开展资本运作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积极促进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平安董秘盛瑞生表示,此次制度修改意义重大。对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投资价值,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都非常有帮助。公司有明确意向会择机推动股份回购。将会评估公司章程和新公司法的匹配情况,同时关注后续的配套规定。

 

复星医药称,股份回购是一项国际通行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安排。本次修订充分考虑了国内资本市场的现状和需求,为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市场提供了法律层面的重要保障。公司密切关注回购新规以及后续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并将结合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适时考虑,以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海螺水泥总经理吴斌表示,2015年至2016年,在市场波动较大时,公司曾有过回购想法,但碍于操作和流程方面的原因,没能推下去。公司对此次制度完善寄予厚望,希望细则及操作指引能尽快出台,对回购程序、持股转让等各问题予以明确。

 

中信证券研究部认为,此次修订赋予了上市公司更多回购自主权,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展望未来,我国回购制度在资金来源、债权人保护、国企考核指标局限等其他方面仍有改革空间,我们期待监管部门进一步对回购制度完善,从而更加利好资本市场中长期发展。 

 

 

延伸阅读


  

上交所:支持上市公司

依法合规实施股份回购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对股份回购制度的修改,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修改决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新增了可实施股份回购的情形,简化了回购程序安排,建立了库存股制度。


这些安排赋予了公司更多自主权,使公司在维护公司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和推行长效激励机制上,有了更便捷、更市场化的选择,对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积极回报投资者,意义重大。


《修改决定》要求,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旨在充分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


前期,在《公司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上交所即已在证监会的指导下,着手制定修订股份回购的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公告格式指引,以引导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帮助公司办理好股份回购相关的交易、过户、库存、注销、转让及债权人保护安排等各项具体业务。


目前,相关股份回购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公告格式指引已形成初稿。上交所将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抓紧予以修订和完善,尽快发布实施。


此次《修改决定》发布实施后,沪市上市公司主动响应,发布回购预案、实施回购的沪市公司家数明显增加。


10月26日《修改决定》发布至今的周六、周日两天内,沪市已有30家上市公司披露股份回购相关公告,其中有14家披露股份回购提议或预案,16家披露股份回购实施进展。


就此,上交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重点做好对《修改决定》的政策咨询、规则解读等工作,尤其是对本次《修改决定》新增的股份回购情形做好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服务,支持引导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份回购,维护好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同时,上交所也将继续严格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要求,防范利用回购实施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不当行为,以充分发挥新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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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祝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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