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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犯罪不设诉讼时效,这是值得期待被立法采纳的好建议|明弹法治

2018-03-04 新友点此▶▶ 明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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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诉讼时效能更有力地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文|魏文彪


从十多年前创办全国首个面对被拐、流浪乞讨儿童的公益寻子网站至今,新任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办人张宝艳帮助2300多个家庭团聚。张宝艳2日表示,在宝贝回家寻子网上,有四五十个家庭团聚后,却因为过了追诉期无法对人贩子追究责任。她建议,对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期进行修改,或者不设诉讼时效。(3月3日《新京报》)


我认为,这是一个好建议。我国刑事诉讼追诉时效最高为二十年。一般刑事案件二十年内大都能够破获,所以设定其最高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并无不合理性。但拐卖儿童犯罪,正如张宝艳提出的,很多儿童被解救是在二三十年之后,当初警方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孩子被拐卖情况下才会立案,但由于绝大多数家长找不到证据,所以此类案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走失处理,并没有立案。


因此等到二三十年后遭拐卖儿童被解救,案件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在张宝艳创办的宝贝回家网站上,就有四五十个这样的例子。这个比例应该是比较大的。


而遭拐卖儿童二三十年后被解救,明知是谁实施了拐卖儿童犯罪,却不能对其实施法律惩处,对于儿童遭拐卖家庭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此外,因为已过了追诉时效,而不能对拐卖儿童人员实施法律惩处,令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也不利于经由更为有力地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人员,更好地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发生。



而如果能像张宝艳代表建议的,对拐卖儿童犯罪诉讼时效作出修改,或者不设诉讼时效,则即便被拐卖儿童二三十年后才被解救,亦能对实施拐卖儿童犯罪人员实施法律惩处,令其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样不单有利于维护儿童遭拐卖家庭的权益,令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维护与促进公平,而且也有利于对拐卖儿童犯罪形成更为强大的法律威慑,从而有利于更好地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发生。



孩子遭到拐卖,对于其家庭来说,打击可以说是“毁灭性的”的。为了更好地打击拐卖儿童犯罪,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对被拐卖儿童买主入刑,对买方市场形成了震慑。而张宝艳代表有关对拐卖儿童犯罪诉讼时效作出修改,或者不设诉讼时效的建议,有利于更好地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发生,保障更多家庭免受孩子遭拐卖的巨大痛楚,并维护与促进公平。对于该建议能被立法采纳,广大儿童遭拐卖家庭、寻亲寻子公益人员与民众,无疑充满期待。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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