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号公告,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10日起,“6307900010”等19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申报流程
对53号公告所列19个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无需实施产地检验,企业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01
Law
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医用”,或在规格型号栏目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需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02
Law
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所列(含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03
Law
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对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质量安全要求
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同时,海关总署在总署商品检验司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相关医疗物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访问地址:
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防疫医疗物资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项目(第一版),访问地址:
此外,“厦门海关12360服务热线”还接到了许多咨询电话。下面,小编来一一为你解答。
提问
Qustions&
解答
Answers
企业:医用、非医用如何区分?
参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2017年第680号令)第76条对“医疗器械”的定义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的划分原则,符合以上两点的为医疗器械,最终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的定义: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企业:我们新企业尚未取得报关报检资质怎么办?
自2018年4月20日起,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后,将同时取得报关报检资质。新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进行报关报检资质备案。登录http://www.singlewindow.cn/,点击页面上方“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完成用户注册手续。
若暂未取得资质或为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可委托有报关、报检资质的报关企业代理出口。
具体操作指引详见海关总署权威解读:
企业:商品编码在53号公告的商品编码范围内,但商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也要法检吗?
按正常非法检货物申报即可。
企业:商品检验的标准是什么?国内还是进口国?
进口国(地区)有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依据进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测;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按照我国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测。
企业:53号公告项下出口货物检验的实施部门是口岸海关还是属地海关呢?
海关根据法定检验要求和风险分析情况,在口岸查验环节实施检验。
企业:商品检验需要收费吗?
海关对法检商品实施抽样检测,不收取任何费用。
企业:检验需要多久时间?
不同商品检测所需周期时长不同,以公布的实验室检测周期为准,以呼吸机为例,其实验室检测周期需10-14天。
企业:原产国非中国的防疫物资出口是否需要法定检验?
53号公告列明商编的出口医用防疫物资均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红十字会对外捐赠产品除外),无论其原产国是否为中国。
企业:如果商品检验不合格,企业要怎么办?货物会不会被没收?
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检验不合格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准出口;
查获的医疗物资不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上述情形,但存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相关情事的,海关将有关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地方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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