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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意味着什么?

大鹏 医学界智库 2021-04-25

简言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就是要强化党委的权力,限制院长的权力。


作者 | 大鹏

来源| 医学界



前不久,中办印发意见,明确了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且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院长不可兼任党委书记,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意味着公立医院的党建有了新纲领。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党委统一领导医院工作,二是院长主持医院行政工作。如果我们把医院比喻成一艘船,党委就是船的掌舵人,院长就是划船的人。两者的分工也很明确——掌舵人负责指引方向,让船儿沿着正确的航线行驶;而划船的人,则负责保障船的动力。


这么一看,党委领导和院长负责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如果能落实好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使党委和院长密切配合、相互互补,就会产生“双剑合璧”的功效。反之,缺了任何一半都会导致船无法正常行驶。


先来说说院长负责制,它的起源可以上溯到改革开放初期。当时,邓小平认为要完善体制,需要做到党政分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曾在各种不同场合多次提出要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提出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党组织要改变包揽一切的领导方法,与政权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实行职能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在这样的背景下,1982年,原卫生部颁布《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规定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这是扩大医院自主权、改变医疗机构内党政不分现象的重要尝试。于是,各级各类医院陆续实行院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强化了以院长为首的行政管理和指挥系统。


医院管理专家秦永方撰文指出,从80年代第一次改革“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到1997年第二次改革转型“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到2000年第三次医改强化“实行并完善院(所、站)长负责制”,此时的院长负责人处于主导地位。


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公立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医院的党委工作重点放在了医务人员的思想和组织建设方面,医院的决策、运行等具体事务基本上是不参与的。实际上,公立医院的党委也没有多少实际权力。因此,在很多地方,干脆医院的院长就同时兼任了党委、党组书记。


当然,院长负责制搞了很多年,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很多地方院长书记一肩挑,造成院长的权力过大。从中纪委通报的一系列院长贪腐的案件来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院长的权力太大而且不受制约。院长不仅主管具体业务,而且人事、财政一把抓。很多地方的院长还身兼医院的党委书记,集两大要职于一身。


因此,新医改以来,一系列医改文件中以及很少再提“院长负责制”,取而代之的是“院长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直到如今,中办正式发文,明确了“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院长和书记不再是一肩挑,分别由两个人担任,一个负责医院行政,一个负责医院党组织领导。党委集体领导,院长行政指挥,职工民主管理。党委会是其最高决策形式。党委会决策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策为特征。


而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后,医院党委和院长在定位上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文件内容:党委等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简言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就是要强化党委的权力,限制院长的权力。接下来,医院的财务、人事等很多具体事宜都不再是院长负责,医院的第一责任人变成了书记而不是院长。医院党委将通过集体决策对公立医院的运行起最后的决定作用,而院长不再担任“决策者”,转为执行层面。


而强化了医院党委的领导后,医疗和改革的去行政化、去编制和医务人员的自由执业等问题,在政策上和执行层面上也将发生变化。这也直接影响到医改的推进。毫无疑问,这将对未来公立医院的运营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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