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莆田教育局同步了一则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决定书,引发关注。
决定书提到,被处理人何某青2022年9月入职莆田第九中学,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聘用,荔城区教育局于2023年8月批复解聘。鉴于被处理人违反了《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2019年签订)第十条的约定,决定给予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如下:毕业后在莆田市教育局从事中小学教师工作未满6年的,在离开教师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的每年六分之一比例,一次性向莆田市教育局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向莆田市教育局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经计算,决定给予被处理人需退还费用合计7.475万元处理决定。这已是莆田市教育局发出的第15号2023年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决定书。此前,有违约人员需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合计8.97万元。事实上,此类违约情况在其他省份也存在。对此,网友的看法各不相同。有网友认为,违约付出的代价太小,“应记入征信”“取消教师资格、编制。”有网友觉得,对违约者没什么好谴责的,“赔偿了违约金即可”“自己的命运自己决定。”也有网友反驳,“没想明白就不应该去”“要知道自己要什么。”还有网友建议相关部门,“有必要增加违约成本”“适当提高定向培养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