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三次,一审八年,招供又翻供,紫藤巷杀人案十四年后走回原点
最高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时离案发
已经过去了十四年五个月
李慧。图/受访者提供
紫藤巷杀人案:十四年悬案走回原点
本刊记者/霍思伊
本文首发于总第847期《中国新闻周刊》
2018年3月5日,河北上空持续几天的雾霾渐渐消散。
董昀和李翠仙正在从山西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从2016年开始,每隔三个月,他们就要去一趟最高人民检察院,询问李慧、李文浩杀人案的审查情况,每次得到的回复都是:案件正在复查中。
在这起曾轰动一时的杀人案中,警察董昀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而被判十年,两年前刑满出狱。李慧的大姐李翠仙也因妨碍作证而成为被告。
此时,李慧和李文浩已经在监狱服刑四年。
对于这次依循惯例去北京,董昀和李翠仙并没有抱太大希望。然而,列车驶到石家庄站,他们的命运却突然急转。
最高检来电:复查通知书下来了!
董昀和李翠仙马上中途折返。第二天一早,在山西省翼城县检察院,受最高检委派,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送达复查通知:最高检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判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相关足迹鉴定、物证检验报告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作为定罪主要证据的李文浩、李慧、董昀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在案证据之间存在较大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高检在复查中明确指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听到这里,两人的眼泪“唰的一下就出来了”,几乎站不住。所有当事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都说:“没想到这么突然。”
该案经历三年侦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律师一直坚持做无罪辩护。李慧和李文浩因故意杀人罪先是双双被判死刑,后均被改判死缓。仅在一审阶段,本案就耗时八年。2014年,山西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李慧和李文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董昀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翠仙犯妨碍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最高检下发复查通知时,案发已经过去了十四年零五个月。
李文浩。图/受访者提供
四个电话
2003年10月2日凌晨,翼城县的夜晚被四个电话打破了平静。
已经入睡的李翠仙突然接到了最小的妹妹李慧的电话。李慧着急地在电话里说:“大姐,我不知道狗狗是喝了酒了,还是咋了,你过来看一下!” 李慧口中的“狗狗”,指她的丈夫马朝晖,32岁,在翼城县计生局工作。马的母亲李毅是该县人大副主任,父亲马振海是县审计局副局长。李慧的父亲李纯泰,是北关村的党支部书记,在翼城县颇有名望。案发时,这对在本地被认为是“强强联合”的夫妻,却已经签好了离婚协议书,计划在当年10月8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马朝晖的死亡,使这场婚变扑朔迷离起来。
据李慧自述,10月2日晚11点多,她从外面开车回到位于紫藤巷2号的家中,到大门口习惯性地按了两下喇叭,不见丈夫出来开门,于是自己拿钥匙打开了大门。门庭处有灯,在灯光下,李慧看到有一摊血迹,她吓得赶紧跑进屋里,发现卧室和洗漱间没有人。于是经过客厅,准备上楼。进到楼梯间,她无意间向右一看,发现马朝晖躺在楼梯下面通向卫生间的狭小过道里。由于光线暗,她也视力不好,李慧只看到他的脸上、身上有血。 李慧马上给大姐李翠仙打了当晚的第一个电话。
警方后来据此怀疑,作为妻子,看到丈夫不明生死地躺在地上,既不马上报警,也不及时送医,而是先用客厅的座机打电话,有些不合常理。多年后,在一审法庭上,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剑对李慧提出了同样的质疑。李慧则辩称:“我们家有啥事,首先想着的就是给我大姐打电话。”
通知李翠仙后,李慧给婆婆家打出了第二个电话,接电话的是马朝晖的弟弟马朝新。她说:“你哥出事了,快来!”
李慧说,她想到婆婆和姐姐家离紫藤巷的距离都有十分钟的路程,不如再就近找个人来帮忙,于是想到了自己和马朝晖的共同好友董昀。董昀家只有三五分钟的路,而且他就在县公安局技术科工作,对处理这类事情有经验。
在接近23点50分的时候,李慧拨通了当晚的第三个电话。接到电话后,董昀迅速到达现场。
李慧说,在董昀到达前,她拨出了当晚的最后一个电话,打给情夫李文浩。
据李慧和李文浩供述,案发当晚,他们俩在李文浩大哥李文涛家中吃饭,10点半从家里离开后,两人开车在县城里兜风,大约一个小时以后,李文浩下车往家走,李慧则开车回家。
尸检报告显示,马朝晖身中49刀,尤其会阴部和阴囊处可见9处伤口,裆前部被血迹侵染。颈部约4/5离断,创缘整齐,可见反复切割痕迹。也就是说,死者的头部几乎与身体分离,和颈部之间的联结处几乎只剩一层薄薄的皮。警方后来据此判断,凶手手段极端残忍,不是情杀就是仇杀。
董昀到达现场后拨打了110报警,时间是23点59分。翼城县公安局和临汾市公安局连夜侦查现场,并迅速成立专案组。
第二天,所有在现场出现过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均被传唤,并在第一时间录了口供。然而第二天下午,李文涛(李慧情夫李文浩的哥哥)的妻子张永红作伪证被发现。张永红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案发后,李慧给她打电话,说如果有人问起,就说当晚她和李文浩是11点20从其家里离开,而不是10点半。 张永红当时认为,李慧不想提及自己和李文浩在10点半之后漫无目的兜风一事,毕竟当时李、马二人还没有正式离婚,被别人知道了“很难看”。
张永红对《中国新闻周刊》解释说,当时她还不知道马朝晖被害一事,如果知道是杀人案的话,“肯定就不敢了”。
2003年10月4日,李慧因涉嫌伪证罪、妨碍作证罪被监视居住。2004年4月4日,监视居住得以解除。2004年9月,李慧再次因涉伪证罪被监视居住,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2005年3月,临汾市检察院两次将李慧案退回翼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当年9月7日,临汾市检以李慧故意做虚假证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
李文浩也在案发后先后两次被调查,并因故意杀人罪被批捕。但2005年9月7日,临汾市检以李文浩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其同样做出不起诉决定。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称,警方根据死者胃内食物的消化情况以及走访周围邻居综合分析认为,马朝晖的死亡时间大约在10月2日晚上9点半。李慧和李文浩的家人推测,公安机关在核实过李文涛和张永红等人的证言后,了解到李慧和李文浩当晚10点半才从李文涛家离去,没有作案时间,基本可以排除嫌疑。
据李文浩辩护律师胡晓勇透露,案发最初警方就查明,李文浩从案发前到案发后一直没有换过衣服,且身上毫无血迹,因此很快排除了李文浩的杀人嫌疑。种种证据似乎都表明李慧和李文浩没有作案嫌疑。然而,在死者马朝晖的母亲李毅看来,众多疑点都指向了自己的儿媳李慧。
据事发当天在现场查验的县公安局法医吕龙描述,尸检当天,在马朝晖胸前和手上一共提取了七八根毛发。死者手上的伤口处有三四根10厘米左右长的头发,延伸至指缝间,颜色有点发黄。 当时推测,这几根毛发很可能是马朝晖和凶手搏斗时所留,验证其DNA将是破案的关键。然而,2004年4月,死者母亲李毅从县公安局技术科了解到,毛发丢失了。她非常愤怒,猜测是李翠仙在其中运作,毁灭指认李慧是凶手的核心证据。
李毅指称,直接接触现场证物的县公安局技术科科长常小林,是李翠仙的初中同学兼好友。
董昀、 李文浩的母 亲。图/ 视觉中国
招供和翻供
2006年2月8日,临汾市公安局主持成立了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参加的专案组,对马朝晖被杀案重新立案侦查。这一次,李慧和李文浩很快供述出了自己的杀人经过。
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由于李文浩与李慧有不正当关系,引发了李慧与丈夫马朝晖的感情冲突。2003年10月2日晚约9点30分,李文浩、李慧在张永红家吃饭后,驾车准备回北关宾馆,途中李文浩陪同李慧回家拿衣服,在大门门庭内与马朝晖相遇,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李慧从厨房拿了一把尖头菜刀,李文浩拿过菜刀,朝马朝晖的胸部和腹部连捅数刀,致马朝晖倒地昏迷。后两人将马朝晖往屋内转移,抬到院中间时,马朝晖清醒后反抗。李文浩按住马朝晖,用手捂住其嘴,李慧拿起刀朝马朝晖的会阴部连捅数刀,并对马朝晖脖颈进行砍切。
随后,李慧用电话把董昀叫到家里,让他想办法处理现场。董昀提出将现场伪造成抢劫杀人,指使李慧和李文浩将马朝晖的尸体转移到室内楼梯下的过道中,并安排李文浩、李慧将贵重物品全部拿走,统一没有作案时间的口径,处理现场的凶器和血衣等物品。
当晚12点左右,李慧按董昀的安排,给李翠仙、马朝新、董昀打电话说马朝晖出事了。董昀第一个来到现场并报案。李翠仙则故意指使张永红作伪证,以证明案发当晚李慧、李文浩不在一起,二人没有作案时间。
临汾市检察院由此指控被告人李文浩、李慧犯故意杀人罪;董昀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李翠仙犯妨碍作证罪。
2006年12月25日,马朝晖案在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不公开审理。李慧、李文浩和董昀均当庭翻供,称自己遭受刑讯逼供。李文浩说,从2006年2月14日被刑拘后,他一直被锁在绿苑度假村某房间内的一张铁椅子上,47天不被允许睡觉,并体验了“敲肉浸骨”和“二郎担山”两种刑罚。
李文浩被抓后,他的大哥李文涛几乎每天都会被传唤。“翼城金都宾馆的205、211、207、213,几个房间我都待过,挨打。”李文涛说,办案人员反复问同一个问题:“10月2日当晚,李文浩和李慧究竟是几点离开你家的?” 李文涛说,“就是10点半。”
对于10点半的说法是否可信,李文浩的律师胡晓勇曾有过考证。李文涛第一次来找他,就向他反复说明了公安逼迫其改口供的情形。但胡晓勇对此抱谨慎态度,让李文涛回忆案发当天都做了什么事。李文涛答称:“当天看的是一部驻港部队的电视剧,看完电视以后我才催李慧他们走的,他们后来还坐了好一阵子才走。”胡晓勇后来查阅2003年10月2日的《中国电视报》发现,当晚播出的是有关驻港部队的连续剧《归途如虹》,播完的时间大约是21点40分。
李文涛指称,派出所民警去调取他儿子李哲的户籍资料,吓唬他说要拘捕正在准备高考的李哲。“吓得我腿都走不成了!”后来,专案组突然传唤李哲。此后没几天,李文涛改口供,将时间从10点半改到9点半。
董昀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录口供之前,专案组给了他五道填空题:接到谁的电话?去了谁家?见到了谁和谁?做了什么?怎么离开的?董昀后来按手印签字时留了个心眼,把自己的名字“昀”写成了“盷”,“日”变成了“目”,以示冤屈。“凡是带有目字边盷字的有罪证供,全是刑讯逼供得来的。”
公安出身的他,还凭着自己强悍的记忆力,通过与办案人员之间的对话,详细地记住了每个对其刑讯逼供的人。法庭上,他当庭指认了这些人的姓名、籍贯,甚至部分人的警号,让法官很吃惊。
但一审判决书对于李文浩等三人关于刑讯逼供的陈述,没有采信。
鉴定谜团
一审判决书下来之前,李文浩的辩护律师胡晓勇很自信。他认为,自己当庭提供的证据足够充分,基本可以排除李慧、李文浩的杀人嫌疑。首先,除了两人的口供以外,没有任何物证可以证明案发时李慧和李文浩在现场。
现场勘验时,从客厅至楼梯口的血拖擦痕中,提取出三种足迹。经鉴定,现场没有李慧足迹。临汾市公安局2004年的鉴定认为,其中的1号脚印系李文浩所留。李文浩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据2005年公安部的鉴定意见书,不能确定脚印是否为李文浩所留。
但是,一审判决书并没有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公安部鉴定意见,而是采纳了临汾市的鉴定意见。给出的理由是:公安部的鉴定虽然不能确定现场鞋印系李文浩所留,但也未予排除,法庭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决定采纳临汾鉴定。
李文浩的辩护人蔺文财认为,这个理由不仅站不住脚,而且违反法律规定。首先,就法律效力而言,重新申请后的鉴定意见,应该高于侦查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初级鉴定,因为重新鉴定是当事人在对第一个鉴定不满的情况下,履行刑诉法赋予的重新鉴定权,进行重新鉴定的机构也是在初级鉴定报告的基础上,得出第二份意见。一旦提出相反或不同的意见,法院应予以采纳,否则重新鉴定就失去了意义。
在现场,还发现有一只沾有马朝晖血迹的苹果牌女式左脚旅游拖鞋,一件咖啡色女式上衣,左衣袖、左前襟、右前襟、右上衣口袋上有血迹。经山西省公安厅鉴定认为,该拖鞋和上衣的血迹均符合穿着状态下形成。然而,除了沾有血迹的这只白色女鞋,另一只却干干净净地被摆在冰箱旁,没有任何血迹。被告方提出疑问称,一只鞋有血,一只鞋没有,李慧如果穿着这双鞋杀人,她是怎么做到的?难道拄着拐杖吗?!
关于女式上衣,公安部也出具了另一种鉴定结果。外套上的血迹为擦拭所形成,因此上衣后背处的内衬中间也有大片血迹。律师推测,凶手是将衣物折叠后,将内衬朝外,直接擦拭地面上的血迹。李慧和李文浩的口供关于用拖布擦拭血迹的情节,互相矛盾。 李文浩自述说:“李慧拿了拖布交给董昀擦。董昀让从里向外擦,人倒着走,不要留下新的脚印。”李慧的版本则是:“我从院子铁丝上把拖布和卫生纸将地面擦了擦。”董昀的自述则是,他到了案发现场以后,李文浩在客厅,他安排李慧、李文浩把尸体抬到客厅后面的楼梯下后,他们三人擦了地上的血。
一审中,董昀被控告伪造现场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处理现场的痕迹、凶器和血衣等,并用拖布擦拭了地上的血迹和脚印。但山西省公安厅的鉴定报告显示,拖布上未检测到人类基因。也就是说,拖布上并没有血迹。
起诉书中指控,董昀当晚在21点和23点先后接过李慧的两个电话。董昀坚称,案发当晚,他只在接近凌晨时接到过一通李慧的求助电话。后来县公安局的李德宝局长和刑警一队中队长徐运生当面查他的通话记录,当时就排除了董昀的嫌疑。2006年起诉后,翼城县公安局却没有提供这份通话记录,理由是 “我局当时并未将其列为嫌疑人,所以没有调取过通话记录”。
一审第一次开庭半年后,2007年6月7日,临汾市中院对马朝晖案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文浩、李慧因犯故意杀人案被判处死刑。董昀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翠仙因妨碍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之后,山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10年6月,临汾市中院第二次开庭。2010年10月,第二次一审判决结果公布,李慧被改判死缓,其他维持原判。山西高院再次发回重审。
直到2013年11月第三次开庭,法院在听取了李文浩辩护人蔺文财的意见后认为,有关现场鞋印是否为李文浩所留的两份鉴定意见“矛盾,且彼此排斥,故均不予采纳”。然而,否定了可以证明李文浩故意杀人的唯一物证后,临汾中院凭李文浩的口供,对他做出了死缓判决。三名被告不服,继续上诉。
2014年的整个春节,李文浩、李慧、董昀三家人都在忙着写上诉书,赶在15天上诉期内提交。 2014年9月1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开庭。庭审最后,法官对此前侦查中排除周某某的原因做出了解释。
谁是周某某?
在前两次庭审中,律师们从未在公安侦查卷里见到有关周某某的供述。律师们第一次了解到周某某和马某某涉案,还是通过《知音》杂志和《山西晚报》的报道。报道称,警方在2003年案发后不久的排查中,拘留了周某某。周某某供述了自己伙同马某某杀害马朝晖的过程。
直到第三次一审开庭,律师才见到周某某的有关案卷。这不仅包括口供,还有周某某于2004年3月凭记忆画出的凶案现场平面图。 通过和警方绘制的现场平面图对比,可以看出,周某某手绘的沙发、茶几、电视机、电脑和空调的摆放位置,均与案发现场情况高度吻合。
此前在2009年和2010年,翼城县公安局先后两次向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解释,为何在马朝晖案中,排除了周某某和马某某的嫌疑:一是案发当天,马某某与家人在家,一直没有出去过,没有作案时间;二是据内蒙古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的1号足迹与周某某有相似之处,但无法确定为周的足迹。而在二审快结束时,齐向荣法官却解释道,内蒙古鉴定中心证明,现场提取的足迹是马某某,而不是周某某,因此,周被排除了嫌疑。
庭下,胡晓勇终于看到了这份一直无法得见的内蒙古鉴定报告,检验结论是:现场1号足迹与马某某的足迹相似,2号足迹与周某某的足迹不同。
2014年9月28日,二审下达裁定书,维持一审原判。
在律师看来,李慧和李文浩双双由死刑改判死缓,是“留有余地”的判决。
2014年7月,《真凶并未走远——山西翼城“10.2”紫藤巷凶案调查》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在这本书中,在司法领域深耕多年的央视记者万茵通过详细调查,指出了李慧、李文浩故意杀人案的种种疑点。
2015年,在一个学术研讨会上,万茵见到了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的袁其国,并将《真凶》一书送他。袁所在的部门在推动纠正浙江张氏叔侄奸杀案等冤假错案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很快,万茵接到了袁其国的电话。袁说:“案件看来是有问题。看了你的书,我愿意和你一道,为弄清这个案子的真相做点事情。”
2015年,李慧和李文浩的家人向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邮寄了申诉书。
2016年12月3日,最高检检察官杜亚起从北京直飞太原。前一天,他刚从沈阳聂树斌被宣判无罪的庭审现场回来。作为负责聂树斌、陈满和于英生案的核心检察官,杜亚起亲赴山西,让李慧、李文浩的家人“看到了希望”。
和杜亚起同行的,还有最高检检察官韩大淑,韩曾是长春孙氏三兄弟黑社会冤案的再审公诉人。
在山西,他们提审了李慧和李文浩,并会见了两人的家人和相关证人。此后一年多,该案的复查工作一直在最高检进行,直到今年3月正式下达复查通知。
值班编辑: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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