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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东西非还不可?不还会怎样?能找失主要报酬吗?

严雨程 中国新闻周刊 2018-07-11

就算捡到手机的大妈不管小徐要钱

小徐也必须给大妈一定的补偿才算合法


不久前,一则饶有看头的民生新闻在网上炸开了锅,“拾金不昧”这个词语又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6月19日,小徐姑娘在浙江海曙宁波工程学院附近不慎遗失了自己的iPhone7手机,后被一名中年妇女(下称“阿姨”)捡到,经过初步沟通,阿姨要求,小徐必须给予2000元的酬劳才愿意归还这部手机。

 

据网友透露,小徐当时并未做出口头承诺答应阿姨的2000元要求,但提出见面交涉。见面时,小徐准备500元的酬劳和一盒杨梅作为答谢,但阿姨对小徐的给予的酬劳金额并不满意,遂拒绝归还手机。

 


几经争执,终归还是没谈拢,小徐遂决定报警处理。

 

看到小徐报警了,阿姨一怒之下竟将小徐的手机摔到地上,造成屏幕严重破损。据修理手机的师傅表示,小徐的手机损毁较为严重,即便修好了,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手机正常使用。



随后,又气又急的小徐,不仅报了警,还将此事公布到了微博上,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多家媒体跟进此事。一时间,铺天盖地的舆论涌向了两位当事人。

 

数天后,当地派出所发布了一则警方通告指出:双方已达成和解,基于人道主义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慎重考量,警方决定不公开披露细节。



对于这份警方通告,网友并不满意,毕竟通告中的“弱势群体”一词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当事人之一的小徐在微博上语焉不详的透露,了解到了一些阿姨个人以及家庭的情况,目前也的确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希望网友不要再过多关注此事。



无论如何,这件事算告一段落了,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依旧有一些疑问有待解答。

 

捡到东西非还不可?

不还会怎样?

 

捡到他人财务都有归还义务,一般来看这是道德要求,也是我们从小到大接受的教育。不归还遗失物,很多人可能仅仅只是良心上过不去,但用律师的眼光来看,这是明确地违法行为——“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并且在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的慕岩霖律师介绍,由于阿姨有“不愿归还”的意愿,所以如果达到一定金额(具体立案金额,不同地区标准不一)的话,阿姨可能还涉嫌“侵占罪”。

 

“不当得利”属于民法违法行为,而“侵占罪”则属于刑法罪名。对于“侵占罪”,法院可以给予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会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阿姨摔手机这个“多余”的举动,还为她带来了另一个罪名——故意损坏财物罪。损坏别人东西是违法的,但是损害财务的价值却能决定这个行为究竟是按民法民法予以惩罚,还是按照刑法予以惩罚。

 

根据刑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体立案数额也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定,国家划定的下限标准是2000-5000元。

 

慕岩霖律师表示,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捡手机钱包之内的事情,闹上法庭的情况并不多见,多数情况都是由基层民警调解达成共识。首先随身物品的价值一般都较难达到国家的立案标准,其次如果想因为这件事闹上法庭需要找诉讼律师,不菲的价格往往超过遗失物的实际价值,所以闹上法庭并不值得。

 

捡到了东西,

能向失主索要报酬吗?

 

或许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但根据我国目前的《物权法》,失主的确应该给予拾遗者一定额的补偿(注意,不是报酬)。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慕岩霖律师告诉周刊君,这样规定的原因很简单,就是通过立法鼓励更多的人去“归还”遗失物,而不是“侵占”遗失物。

 

“拾金不昧”在道德上是个非常高的要求,制定法律的时候并不能以高要求要求所有人,因为是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却是低于道德要求的。《吕氏春秋》中,子贡赎人的故事就是这条法律制定逻辑的最好阐释:

 

鲁国曾有一个政策:鲁国人如果在国外见到同胞成为奴隶,只要能够把这些人赎回来帮助恢复自由,就可以领取国家的补偿和奖励。 孔子的学生子贡是个富贾,把鲁国人从外国赎回来,但拒绝了国家的补偿。孔子厉声批评了他说:“赐(端木赐,即子贡),你错了!向国家领取补偿金,不会损伤到你的品行;但不领取补偿金,后来的鲁国人就会觉得领取补偿金是不道德的,如此以后就没有人再去赎回自己遇难的同胞了。”

 

由此可见,“给予适量补偿”会比“拾金不昧”更能促进“归还遗失物”这种行为。慕岩霖律师还强调,《物权法》在这里的用语甚至比较严格。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一条中,使用的是“应当”一词。在法律中,“应当”是“必须”的降级表述,但基本上都可以理解为“一定要做,必须去做”的意思,而不是“可做可不做”。换句话说,就算捡到手机的大妈不管小徐要钱,小徐也必须给大妈一定的补偿才算合法。

 

这个补偿严格来说是所谓的“管理费”,即拾得人替失主保管遗失物的费用,此概念区别于欧美法系中的“酬金”。

 

补偿的金额比例,目前依旧是一个模糊地带,不管是《物权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具体的意见,“给多少合适”一般由审理的法官自由裁量。

 

但在英美法系中,对于遗失物拾得有较为明确的酬金支付比例。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百分之五,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而日本,中国台湾等地也都对此事件有较为明确的酬金比例划分。


具体到这条新闻中,2000元的补偿要求究竟过不过分?这恐怕只能由当地法院的法官来判断了。


文:《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严雨程

值班编辑:俞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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