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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停止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

陈丽媛 中国新闻周刊 2021-03-22


依法办案是关键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图/受访者提供


2021年两会召开在即,曾提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呼吁减少前科人员就业歧视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今年也带来多份提案,其中《关于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不妥的提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在法院判决前不宜处置涉案财产的提案》主要聚焦于个人和企业在尚未“定罪”前的法律地位问题。

 

朱征夫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称,近一段时间,部分地方公安通过网络等媒介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的通告。此类通告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涉嫌有罪推定和侵犯嫌疑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定罪”企业前能否处置涉案财产也是此次朱征夫的关注重点,他介绍,现实中存在一些看似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违反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例如一些涉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就派人接管企业、处置资产,给企业的生存和司法的独立带来不良影响。

 

“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不妥”


中国新闻周刊: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为什么不妥?


朱征夫:万一嫌疑人没犯罪怎么办,侦查机关不是审判机关,侦查机关认为有罪不等于审判机关会判决有罪。那些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就被当作罪犯广而告之的嫌疑人,他们的人格权、名誉权会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

 

中国新闻周刊:这跟那种公开追查逃犯不一样吗?


朱征夫:公开追逃,只是把逃犯当作犯罪嫌疑人,没有说它一定是罪犯。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因为用了“犯罪线索”这4个字,就是在侦查阶段已经把嫌疑人当成了罪犯。

 

中国新闻周刊:他们具体是怎么做的?


朱征夫:近一段时间,有地方公安机关通过网络等媒介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的通告,其中不仅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还附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甚至有些通告还会征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线索。

 

中国新闻周刊: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朱征夫:所有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侦查机关)可以私下去调查,可以找相关的证人去取证,没有问题,但是公开征集某一个特定当事人的犯罪线索,《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公开征集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此举属于权力滥用。

 

中国新闻周刊:涉嫌有罪推定?


朱征夫:对,既然还在收集证据,怎么能说他已经犯罪了呢?这逻辑是说不通的。搜集嫌疑人犯罪证据和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两个先后不同的法律程序。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行为实质上是擅自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这样涉嫌未查先判,有罪推定。


如果先抓人再公开征集证据是合理的,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将任何人列为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公开征集犯罪线索。

 

中国新闻周刊:这样公开征集来的线索真实性如何保障?


朱征夫:这样的线索真实性和客观性可能存在重大瑕疵风险。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跟嫌疑人有利害关系、竞争关系的人在看到公告后,故意提供夸大、虚假的陈述。

 

中国新闻周刊:你认为这种方式的危害性体现在哪儿?


朱征夫:依法治国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公开征集犯罪线索不仅与依法治国不符,也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经济犯罪案件在法院判决前不宜处置涉案财产”

 

中国新闻周刊:为什么经济犯罪案件在法院判决前不宜处置涉案财产?


朱征夫:法院判决之前,企业和它的主要实控人构不构成犯罪都属于未知的状态,但你一旦控制了企业,处置它的财产,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因为它要履行合同,有上下游的供应关系。

 

中国新闻周刊: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都是如何发生的?


朱征夫:现实中存在一些看似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违反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随意处置涉案财产的行为。最典型的就是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就派人接管了企业,将核心资产进行转让或者对涉案财产进行拍卖来清偿债款,而在法院宣告无罪或者认定被处置的财产并非涉案财产时,却无法恢复原状。


更为极端的是,由于财产已经被提前处置了,没法恢复原状,只好将无罪案件按有罪处理,反过来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新闻周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接管企业?


朱征夫:特殊情况有规定可以接管企业。比如扫黑除恶案件中,有重大的黑社会团伙嫌疑的。

 

中国新闻周刊:定罪前提前接管企业是不是也涉嫌有罪推定?


朱征夫:对,现在都假定他一旦被抓,最后一定会被判刑,这(种想法)太恐怖了。另外让法官怎么判?他一看财产都被处理了,他判的压力也很大。

 

中国新闻周刊:现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朱征夫: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颁布的相关规定中有对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提前处置范围。《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提到了对于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一般要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才可以依法出售、变现,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近亲属。

 

中国新闻周刊:对于这种不合法的行为,你有什么建议?


朱征夫:虽然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对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提前处置的范围、条件和审批要求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有些规定不够明确或者具体,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并建立不当处置涉案财产的追责机制。

 

值班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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