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头说“裤头”:法律共同体的傲慢与偏见
【编者按】今年第二季度,全国性的政法舆情热点接连不断,从4月的和颐酒店“袭击门”事件、5月的雷洋涉嫖死亡事件、民警张际勇死亡事件,到6月的吴良述律师“撕裤”事件等。均成为官方媒体、坊间闲谈,乃至国际涉华舆论的焦点。
作为一名法律新媒体人,读库君希望以中立、专业、客观的方式为大家展示舆情的多元信息流、噪音流、影响流,“在这里读懂中国政法舆情”,以飨读者。
继《史上最强之雷洋案舆情分析》的舆情分析后,读库君推出第二季舆情分析《库头说“裤头”:法律共同体的傲慢与偏见》。
有人说,吴良述“撕裤”事件扒下了法律的“裤头”;库头说“真正需要思考的,是法律共同体的傲慢与偏见”。
一张照片,包含了“暴力、性(裸露)、政治、法律”等几乎所有好莱坞大片的媒介元素,俨然,成为这个“多事之夏"政法舆情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有网友戏称,“雷洋一死,莆田系终于解套;吴良述裤子一破,昌平警方压力骤减。”
当晚,律师和法院涉事双方各自发表了声明,律师发布了《吴良述律师:关于“撕裤”事件的经过说明和补充声明》,法院网站发布了《关于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述2016年6月3日上午到青秀区法院办理业务的事情经过》。
6月7日(昨日),南宁市委政法委牵头,由南宁市中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师协会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公布《"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
该案中,涉事的“双方”都利用大众媒体,“各持一词”,以说服公众,争取舆论的支持与同情。
读库君现摘要三份声明,将事件分为六个章回,供大家评析。(版本A为吴律师的解释;版本B为法院的声明;版本C为最终联合调查组的结论)
后该法官说立案窗口不能给任何收件回执。 然后在本人的坚持下,该法官就说你要立案回执你就去信访接待室。后该法官叫了一位法警带我到信访接待办公室。
因涉及管辖问题需进一步审查,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收取吴良述的起诉材料并进行登记后,告知吴良述不能当场立案。 吴良述听后情绪激动,在立案大厅大声嚷嚷,影响其他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 鉴于这种情况,窗口接待人员告知吴良述如对窗口接待有意见可向信访部门反映,而不能滞留立案大厅大声喧哗,影响其他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
后一位带上口罩的纪检工作人员下来接待我。
该纪检人员也要求信访工作人员出具所收材料的收件回执。
再次告知其起诉的案件经我院审查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六回 联合调查组公布初步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
【版本C】6月7日(昨日),经过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
结论一: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
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结论二: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结论三: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
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二、舆论正在以职业分裂与对峙
正如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说,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在生活经历、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等方面的同质性减弱;反之,从事相同职业的人们生活方式的同质性增强。正是基于此,以职业为界限的不同利益群体大量出现。这些群体之间的对抗越来越以职业为纽带。
在6月3日舆情发生后,法院与律师双方各自版本的“事实经过”,分别吸引了法官、律师等“同质”群体的关注与支持。6月7日,联合调查组公布初步调查结论后,双方分歧仍未完全消除。
政法舆情的“两个舆论场”再次显现,围绕“是否应当立案并出具文书”、“律师是否遭到法警殴打”、“是否有依据删除手机录音”等多个关键事项,两个群体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迥然不同。
原来某人当场立案不成,可以情绪激动,滞留立案大厅大声喧哗,影响其他当事人立案。
原来大律可以信口开河,这边在信访接待室承认录音录像,那边又对记者说没录音录像。
如此简单没争议的案件,律师只需向法官指出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即可,立案法官怎么可能不明白,法院怎么可能不当场立这个合同案件呢?那么,法院为什么没当场立案呢?最大的可能是什么?用脚想想,就会知道。
如果撕扯的那么激烈,为啥裤子都弄成那样,小裤衩都露出来的情况下,上衣的纽扣处能保持的那么完整。至于那条裤子,肯定是被人撕扯过,这个没悬念的。但如果是发生在殴打期间,能把这条裤子撕的走向那么完美,也挺有难度的。
这位裤子被撕破的律师,在法院里的表现可能不像他自己描述的那么友善,很可能是那种我就是看你们不爽,要跟你们死磕到底你们还不敢对我下手的态度。结果没成想,遇到了几个暴脾气的法警,被揍了一顿。但既然吃了亏,就一定要把这个亏转化成赚。
这年头法官被打已经不是新闻,律师在法院被殴打才是新闻。毕竟这是一个靠眼球吸引注意力的时代。
立个案为什么这么难?无论是否实行立案登记制与否,收到材料给凭据,这是最起码的。自古以来私凭文书官凭印,况且法律有此规定。吴律师这种要求合理正当。
为什么不出?无非是期限上好操作,万一丟了材料也好推脱。即使法院认为不属本院管辖,也应裁定不予受理,一来人家好上诉,二来跑其他法院去 立案也有个说法。况且吴律此案还未必管辖不在该院。
此事件的意义己不在追究谁的责任,而在于能否推动一项法律规定的落实执行。我们不应当立场决定观点,不要屁股指挥脑袋,因为很多人今天是法官明天或许是律师,反之亦是。换位思考,将心比心。
法院拒绝立案且不出具任何凭证的现象相当普遍,在相关规定出台后,一些法院依然故我,律师们普遍有同感,该事件成了引爆律师敏感点的一个契机。
去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给出了较好的解决办法。法院通报反复强调事件起因在于怀疑吴律师在法院立案过程中存在私自录音录像的行为。对此,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法律只规定在庭审中不得私自录音录像,对于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处,其明显不属于庭审场所,因此,即使存在私自录音录像也并不违反任何法律及规定。况且,各方现已查清,吴律师根本没有录音录像。
我们认为,有关法警应尽快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依法接受处罚。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应立即启动程序,对立案庭法官不依法履行立案义务进行违纪处分。
吴良述等律界“非跪一族”的涌现,必然给傲慢公权带来持续挑战并使自己处于危险之中。不过围绕他们的律师权益保护问题,律界已经成功发起过一波又一波的自发性救援行动。
此次吴良述半裸事件,律界几天之内就达到千人联署,可以毫不谦虚的说,律界民间救援的社会动员力、影响力已经远远超过全国若干个律协的总和。
蒋律师说:“托吴律师的福,今天去法院立案,虽然没有当场受理,法院主动给了材料收据(以往向法院主动索取也得不到)。感谢这些用于抗争的律师同仁。”最后,蒋律师不忘幽他一默,“同时告诫同仁们,进法院办案要穿质量好的裤子。”
目前,当事方都说自理,一方通报称,双方拉扯导致吴良述律师裤子脱线,而另一方却坚称被自己被群殴,最后真相如何,也只能等待有关部门调查结果了。
但不管怎么说,其负面影响已经被制造了出来。冲突的孽缘是吴良述的疑似录音。吴良述被撕扯得只剩下裤头,而拒绝法院换上新裤子的要求,并执意把自己受辱的一幕曝光出来,很显然是要向公共舆论的力量讨个公道、讨个说法的。而这也就成了负面事件的一个新的发酵场。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司法警察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但应文明执法,有严重后果时,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会赋予司法警察及法官殴打他人的权力,若存在殴打他人则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作为一个局外人以及混迹网络数十载的老司机,我早就料到,此次撕逼大战必定来势凶猛,而且水准相对较高。道理很简单,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官,都能称作文化人,文化人斗起嘴来,无风都能三尺浪。
并且,当事双方都有着超级强硬的后台,法院的背后站着数十万上百万的法官,律师的背后站着同等规模的律师,他们分别抱团取暖,摆好架势,短兵相接,出招接招。一个年轻俊朗的律师那么狼狈地站立在人群的眼皮底下,确实值得人同情。但是,我们也不能在惨与对之间简单地划上等号。惨者一定对吗?越惨越对吗?这显然是谬论。
我的立场是不选边站,只想要驳斥一个观点,别明明扯的是裤子,并且扯裤子的是非对错问题还没有搞清楚,却有意无意地扯到法治那儿去。所以还是好好的,把律师的对与错以及法官的对与错这个具体问题捋捋清楚先。
很多律师都喜欢用“法律共同体”来和法官检察官套近乎,吴良述律师被法警撕破的裤子却结结实实地给了这些律师一记耳光。
首先,法院多收案没啥好处。其次,有的案子收了却判不了。第三,当前的错案追究制和追求高调解率执结率给法官们背上了沉重的负担。第四,法院收了难缠的案子给自己找麻烦。
归根结底,法院不想收案,是因为法院没有自己独立的司法权,早已被成功地机关化和公务员化。在各种规条的限制里,法官已不是百姓脑海里西方影视剧里的牛逼法官,他们只是一个个循规蹈矩拿着点小钱养家糊口的“政府工作人员”,什么事情都要他们解决,那也是勉为其难。
“言语的巨人不如行动的矮子”,这次媒介事件,最终给我们的启示是法律共同体群体成员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理论十分美好,实践上却“知易行难”。
法律共同体有着其共有的法律逻辑,也有其共通的职业荣誉。律师的权益需要保障,法官的权益也同样需要重视。
如果说在个案层面,律师、检察官、法官存在着较大冲突与不一致;那么在宏观的法治建设中,律师、检察官、法官、警察的根本目标几乎是相同或相似的,依法治国是我们共同的梦想!
吴良述律师的事情虽是个案,但它有特殊性,它是在中国法治不断进步的过程中发生的事件,与完善中国的法治密切相关。
作为法律职业群体,律协的维权必须要按照律协内部章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一定是理性依法维权,并要建立在对事实充分了解的前提之下。调查结束后,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根据调查的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再采取相应措施。
在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全社会来关心和培育。律师行业毫无疑问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同时,全国律协也格外重视加强律师行业本身的规范执业行为,包括注重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自律水平。
现实状况下,中国的法官普遍缺少职业的尊尚感和荣誉感,人少案多,压力重重,付出的劳动与报酬不成正比,跑龙套的角色,没有职业尊严,以至于自己戏称为“司法民工”。
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历程中,律师,被称为讼师,在民间没有良好的口碑,而被认为是颠倒是非、串通衙门、教唆词讼的猥琐小民。西方现代律师制度传入后,律师制度始终未能很好地站稳脚跟,在普通公众心目中,律师更近于唯利是图的“商人”而非捍卫正义的“法律人”。“官民隔阂”使律师在司法一体化的格局下成为一种“异己力量”的象征。
于是,法官和律师,本应是社会戾气的终结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却演变为“司法民工”相遇“饵笔之民”,互相矮化,互相敌视,互相掐架,直至在庄严的国徽下上演撕逼大战。
法律共同体这个名词,越来越像一个笑话。记得郭德纲说过,同行是最大的冤家。就连同行都这样,何况不是同行,互相有些PK关系的法律人。
但是,法官也好,法警也好,也是人,都需要被尊重。大家在工作交往的过程中,最好都心平气和一点,不要总是一副去找茬的状态,对谁都不好。
既然法官和律师是职业共同体,天天在一起打交道,即使百分之九十九的时间里相安无事,偶尔出现一下类似这种摩擦本不可避免。
我每次去法院办事的时候,都看到法院的接待大厅里像菜市场一样闹哄哄的。如果要让像菜市场一样的接待大厅犹如春天的郊外般安静温暖祥和,根本就是不现实的。
法治社会的表征,从来就不是奢望人人都守法,甚至也不是奢望每一个法官或律师都时刻遵守法律。法治的关键,是依据法律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如果当事法官违法了,在解决法官违法的问题时,也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规定。这就是法治的要义和精髓。
“撕裤”事件的调查进展较为迅速,联合调查组在7日公布初步调查结果,并提出了“赔礼道歉、出具接收立案材料凭证、启动责任调查程序、落实立案登记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五点处理意见。
虽然“初步调查结果”尚不能满足所有质疑,但相信随着调查深入,部分监控视频的公开,以及最终调查结论的公布,舆论会逐渐平息。
真正需要思考的是,在法律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各职业如何做到“求同存异”?
法院、检察院等来自公权力的“优越感”与“傲慢”如何去除;律师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偏见”、“猜疑”如何去除?
此外,除去共同的法律逻辑外,如何理解与尊重彼此的“政治逻辑”与“商业逻辑”也十分重要。
“法治中国”,说到底,需要我们法律共同体的共同维护与协力推进。在这里,“一个也不能少”。
库头问答:如何高效运营法律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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