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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已偿还部分应认定本金还是利息?

2016-08-02 张克锋律所

民间借贷中已偿还部分应认定本金还是利息?

苏天宇

【案件回放】

近日,笔者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孙某于2014年向原告梁某借款47万余元,欠条上约定了相关利息。借款期间被告曾陆续偿还原告19万余元。后原告因急需用钱,而被告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偿还剩余款项。于是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产生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孙某已经偿还的19万余元性质应如何认定?是偿还的本金部分还是利息部分?被告认为:应当按照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顺序进行偿还,本金作为主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而原告认为:应当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偿还,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获得孳息的权利。

【法律分析】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对于长期借款合同,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借款人对于利息的获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定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最后,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现行银行借款合同执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本文作者:苏天宇,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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