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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悦城两童坠亡:你是否同意“儿童监护疏忽罪”?| 律事时评

2017-03-08 Margaret 张克锋律所

 

作者丨Margaret

来源丨律事通

2月27日,天津市南开区的两名儿童坠亡事件引起大家的关注。3月1日,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刑罚责任。近年来,监护人失职造成的未成年人死亡和受伤的事件频发,那么,“儿童监护疏忽罪”到底该不该入刑?

天津大悦城一家长失手,两兄妹坠楼身亡。有法律专家表示存在过失杀人情节,应追责量刑,但也有网友同情家长的遭遇,认为不该过分苛责,更不该量刑,你怎么看?笔者看到这样一个微博投票,然后点进去后,发现投票结果为应该58.2%,不应该24.9%,说不好16.9%。我不知道各位读者怎么看?但是笔者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幼童事件盘点

天津大悦城坠楼事件是个悲剧,但是近几年,我们听到了太多关于幼童的悲剧事件。


案例一:4岁男童被锁车中身亡事件

2015年6月,在湘潭一小区,一名小男孩被发现死在自家车内,当时孩子跟着父母外出,回来时在车上睡觉,下车的时候父母遗忘将其所在车中,等家人发现,孩子已经在车内死亡。


案例二:父亲打麻将儿子坠亡事件

爸爸打麻将,妈妈在睡午觉,8岁的儿子坠楼身亡,悲剧发生后,孩子父母告上法庭索赔。他们起诉认为宿舍楼不合理、不安全的设计是导致儿子坠楼的主要原因,但是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夫妇应承担七成责任。

案例三:洗衣机绞死两女童事件

2013年9月,一对年幼的小姐妹在家里玩时,不幸爬进了洗衣机被绞死,姐姐不到4岁,妹妹才2岁,当时母亲在厨房做饭,父亲在卧室看电视。

案例四:南京女童饿死事件

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一民警发现两名幼女饿死在家中,一名1岁一名3岁,其父亲因为吸毒于2013年吸毒被抓,其母亲也有吸毒史,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后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女童的母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父母该入罪吗?

天津大悦城坠楼事件与以上四个案例,结果都是幼童死亡的悲剧,但是各种的情形却是不尽相同的。


1.南京女童饿死一案,母亲被判故意杀人罪

不难发现,四个案例中唯有南京女童饿死事件中的母亲被追诉的,并最后以犯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这里的法理是什么呢?我们详细看南京女童案件中,该母亲主观上有故意的意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女儿的死亡,放任甚至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再观其客观上,该母亲有不作为的行为。我们说这种不作为的行为是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在法规范将法益保护托付给特定性为人时,行为人的不保护就成为结果发生的原因;例如,母亲对婴儿有哺乳义务;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具有救助义务;父亲见幼女被人猥亵时具有制止他人猥亵行为的义务;如此等等。此案中,该母亲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对其定罪量刑。


2.其他案例中,父母都不可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中父母的疏忽大意行为造成了幼童死亡,从结果分析确实达到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结果;但是从法律义务来看,如何证明其父母违背了法律义务,这三个案例中父母的法律义务或许很明显,也即照看子女的义务,但是在我国很少会去追究这种违背法律义务的行为,更别说是入刑。因为与美国不同,规定父母把孩子留在家中、父母仍有自己的孩子玩耍是违法的,中国没有这种前置法规定。


我们再看天津大悦城坠楼事件,与前三个案例仍然有很大的差异的,该案例中连父亲违背照看孩子义务的这个条件都尚未满足,因为无法证明其一手抱两个孩子就是违背了父母照顾子女的义务,笔者认为该案中的父亲就更加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美国的儿童保护制度

印象深刻的一个电影故事《刮痧》,由梁家辉、蒋雯丽主演,讲述的是美国圣路易斯有个华人家庭,徐大同(梁家辉饰演)的5岁儿子发烧,在家的爷爷(朱旭饰演)不懂药瓶上的英文,就用刮痧方法来退烧。第二天,孩子不小心磕破了头,送医院急症室,医生发现了背上的“伤痕”,医院怀疑孩子被虐待,当即禁止大同夫妇接近儿子,并迅速报警。之后,在法庭上上辩论中,徐大同失去理智,法官当庭宣布剥夺许大同的监护权,不准他与儿子见面。


美国严禁“虐待儿童”(child abuse)。这里的儿童指的是18岁以下未成年人。美国疾病控制和保护中心,将“虐待儿童”定义为:任何对儿童导致伤害、潜在的伤害或者恐吓的、伤害的行为。虐待儿童分为四种类型:其一,身体虐待(physical abuse);其二,性虐待(sexual abuse);其三,忽视(neglect);其四,心理感情虐待(psychological/emotional abuse)我们看到第三种类型:忽视,便是属于我们本文所讨论的父母的疏忽大意行为造成的幼童受伤害甚至死亡的情形。在美国,法律明确规定这是属于虐待儿童的行为,而在我国不是。


1.美国关于保护儿童的法律规定

美国各州对家长监护儿童有法律规定,在马里兰州和伊利诺伊等州规定不得将12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其余一些州虽然没有这样具体的规定,但均有指导性条款,一旦邻居发现某家长照应不当,可向警局举报。监护失职的家长要受相应惩罚。


此外,美国政府于1980年颁布了《收养救助与儿童福利法案》,此后,国会于1993年成立了“家庭保护与支持服务项目”,1997年通过了《收养与安全家庭法案》,2008年通过了《促进成功与增加收养法案》等等。

2.美国关于“疏于照料”的规定

北美对“疏于照料”的规定因地而异,但普遍较为细致严格。


如美国夏威夷州规定,9岁以下儿童单独留在车内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康涅狄格州早8时至下午6时儿童不得被单独留在车内;

路易斯安那州规定照顾儿童的人不得小于10岁,父母将儿童留在车内,离车最远不得超过3米;

加拿大安大略省规定,16岁以下儿童独处时,监护人必须提供适当的监管和看护;

马尼托巴省规定12岁以下儿童必须24小时处于成人直接监护下;

加拿大安全委员会建议不要让10岁以下儿童独处;

美国密歇根州规定,父母因任何原因未给儿童提供足够及合适的饮食、衣服、医疗、住处、都将被视作“疏于照顾”。


在美国曾发生一名母亲将8岁儿子独自留在车厢里,自己进便利店购物,而被以“遗弃儿童”罪起诉的案例,理由是“明知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厢内不妥却执意如此。”


结   语

反观中国,近年来由于父母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悲剧不断发生,这是需要我们重视并深思的。我想这和中国缺乏儿童监护制度,尤其是对家庭的监护责任缺乏相应法律规定分不开。透过美国儿童保护制度我们不难发现:美国社会对儿童价值和权利的认可与重视,伴随着这种价值观的指导美国对儿童保护制度的发展也是以儿童福利最大化为基本理念。笔者认为应当树立这种理念并学习、借鉴这种关于儿童保护制度,尽快出台关于儿童保护的相关立法。因为在法律、社会与家庭三道保护屏障中,家庭保护则是儿童健康成长的第一道屏障。


另,很多人义愤填膺地谴责父母,认为父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的确,父母是有过错的,但是法律尚未规定父母该种行为的不法性,不能超越罪刑法定的原则去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从人性上讲,父母自己的过错造成同时失去两个孩子,我相信这种悲剧的折磨所带来的一生痛苦,即使是死刑也比不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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